郭燕纯 郭燕锋 姜峰 衷海燕
摘要:农业先进国家的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对中国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通过分析以色列、日本、荷兰等国家的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得出了建立国家农业科技服务中心,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建设以政府资金投入为主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经费来源与渠道,构建农业科研、教学与服务紧密结合的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机制,突出农业高校在农业科技服务的主体地位等重要经验总结,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科技服务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外;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借鉴
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是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的发展趋势。农业科技服务是生产实践的社会化事业,建立起以农户需求为导向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综合保障、配套专业、高效便捷的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必然发展趋势。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其改革进展缓慢,在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多元化为主导的服务供给方的自利性选择与离散性服务行为加剧了农业科技公共服务供给与农户需求的不匹配与错位,服务结构异化、类型重叠、功能交叉、链条脱节,导致农业科技服务供给长期不足和科技服务资源闲置浪费双重矛盾突出。这些问题已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对此,亟待需要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借鉴国外农业科技服务改革先进经验是探索完善我国农业科技服务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服务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技服务体系。特别是以色列等国家的农业科技服务采用政府与大学合作型服务模式,该模式由政府牵头,积极主动与地方农业院校合作,政府负责宏观规划管理和提供后勤、制度等保障工作,而具体推广实施和组织工作由一所或几所农业高校为主体,协作完成,其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探索与借鉴日本、以色列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加快农业服务制度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进一步塑造以大学为主导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一、先进国家农业科技服务模式
(一)以色列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高效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是以色列农业科技位于世界一流行列的关键所在。以色列的农业建立沙漠地带,农业生产环境较为险恶,但由于该国十分重视科技服务,其农业产生效率高,品质优异,农产品不仅能满足国内需求,还大量出口到法国等欧洲国家,成为“欧洲的菜篮子”。以色列早在1949年便设立国家农业技术服务与推广局,负责全国农科科技服务工作,下设国家农业科技服务服务中心和区域推广服务中心,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具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责。但其农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采取“自下而上”模式:以色列农业企业每年向区域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农业科技创新需求,由区域推广服务中心汇总至国家农业科技服务服务中心,国家农业科技服务服务中心发布国家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请指南,再由农业科研机构向国家农业科技服务服务中心提交项目申请。同时,承担农业科技创新研究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可由独立的公益性研究机构、农业大学和公司类社会研究机构组成,它们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相互合作、互為依存、充分竞争。公益性研究机构和大学重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民间科研机构重点从事开发性研究[1]。该运行机制确保农业科研创新紧密围绕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保障国家农业能充分应用现代生物育种技术、农业种植技术、生物综合防治技术及其先进加工技术、农业机械及成套设备技术。从以色列的农业科技服务实践经验来看,“自下而上”的农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有助于了解农民、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为以色列农业的创新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二)日本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日本注重从制度、组织、培训等多层次完善的农业科技服务推广组织。日本是一个典型的耕地资源匮乏严重,人地矛盾突出的国家,农业产生采用小农制生产经营模式,为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能够快速被应用,日本在法律制度、组织体系、经费安排、培训教育等方面加以完善,形成了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多元化,并建立了完善的农业科技服务推广组织。日本的农业科技服务主要由农业协会承担,并将农业协会分为综合性农业协会和专业农业协会两大类型类。农协组织系统包括中央农协、农协联合会和基层农协三个层级,各级农协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2]。各农协均聘请职业化的农业科技服务技术员,技术员的待遇主要由农协支付,在开展农业技术服务过程中,农业科技服务技术员将收集农民生产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及相关技术需求提供给农协,再由农协汇总后反映至研究机构,最后研究机构研究出解决方案后再反馈到农民。日本农协提供的服务为有偿服务,其经费来源主要由会员缴纳的会费、有偿服务收入、社会投资和捐赠等构成。目前,由于日本农业协会运行机制设计合理、改革措施到位,其规模日益扩大,服务范围覆盖了日本农业、农村的各个领域,成为农业生产者进入市场时必不可少的中介组织,其作用大大超过了政府部门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三)荷兰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荷兰十分重视农业科技教育与农业科研资源的整合。在20世纪末,荷兰建立起中央一级的国家农业研究中心,由农业部直属管理,国家拨付全部经费,统一协调管理全国农业科研和推广工作,对涉及农业科技资源进行深度整合和协调,积极推动和发挥农业协会、龙头农业企业与农业高校在农业科技服务的作用,建立完善的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注重对产前、产中和产后全产业链的技术服务,有针对性的集中资源发展优势农业产业。同时,聘请高素质的农业技术人才进入社区,对农民进行职业化培训,将农业科技服务人力资源开发与职业培训作为荷兰农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体系健全,措施到位,该国顺利建设成现代化农业服务体系,保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维持在75%以上[3],农业科技对农业总产值贡献率处在较高水平。
(四)英国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英国通过设立全国农业咨询局来统筹组织全国农业科技服务,其农业科技服务方式最大的特点是采用咨询式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农业咨询局在不同的土壤类型和气候不同的地区设置众多研究平台,要求农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进入平台开展种植及家畜养殖生产各方面的试验与研究,这就为开发适合当地农场条件的农业新技术提供了合适的试验场所[4]。同时,英国政府通过鼓励发展农业合作咨询组织,将农业合作咨询组织作为全国农业科技服务的主要力量[5]。英国政府通过立法、经费支持等多措施支持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成立农业联合会、合作社、技术支持组织、农业付费组织四大类型的农业组织。其中,技术支持组织的主要成员来源农业高校的技术专家,该组织成员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借助农业咨询局的研究平台,重点示范和推广现代农业在工程技术集成、农艺与装备结合、机械化和信息化等现代农业技术装备新技术。
(五)印度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印度政府将全国农业科技的推广的职责赋予印度农业大学,并全国建立起以大学为依托和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这是印度农业大学最显著的特点。印度政府把农业大学的技术推广作为大学最主要的法定工作之一,并在农业高校中树立起“着力为农村农业发展服务,着重解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办学理念[6]。同时将农业类高校教师分为三类,即任课教师、科研人员和农业科技服务人员。这三类人员都是集教学、科研、农业科技服务于一身的专业人员,并且三类人员每2~3年轮换一次,规定各类人员必须安排30%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推广服务[7],以保证高校农业科研成果能与实际生产紧密结合。同时,为有效将高校研究成果与实际需求相结合,每所农业高校均设置专门的农业科技推广机构,成为农业研究机构、政府农业工作人员和农民联系平台,负责农业科技推广各项事宜。虽然印度农业研究理事会和地方政府也负责一部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主要由各农业大学承担。从印度的农业科技服务经费支出比例看,农业大学使用的农业科技推广经费占全国农业科技经费总额的50%以上[8]。
二、先进国家农业科技服务对中国的启迪
以色列、日本、荷兰等国家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作为优秀的模式,对中国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国家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并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建立国家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强化其的主导地位。虽然农业科技服务主体多元化是一种趋势,但是无论农业科技服务主体如何多元化,其网络如何巨大有力,国家级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是整个体系的总纲。倘若国家级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的缺位,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缺少有力指引与规范,会出现无序与失衡,无法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其服务效果必然不佳。农业科技服务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社会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的行使主体有政府机构或者公益性机构承担,并将部分职能交给市场行使,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间接实现农业科技服务的职责。可见,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中,必须得有个组织有序、可整合全国农业科研资源的主体承担全国农业科技服务的重要职能。我国现行农业科技服务的组织模式缺少一个强有力的可统领全国农业推广服务的机构,而且其服务模式是一种上传下达、自上而下的科层制度,这种组织模式导致中国基本以行政干预和动员式的手段进行农业服务,无法满足农业的确实需求且效率不高。
(二)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服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建立起促进农业科技服务发展的制度体系。与农业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科技服务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以色列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参照美国农业服务相关法案等,建立起完善的国家农业科技服务法律體系具;印度在法律层面明确农业大学肩负开展提供农业科技服务的义务,而且高校明确规定各类教师的工作内容应包括一定比例的一线农业科技服务。然而,我国农业技术服务立法工作进展较为滞后,而且已有的法律制度之间缺少整合性。例如我国的农业高校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在制度体系上统一纳入教育系列,掌握大量科研资源的农业高校的办学受制度与评估的影响,大多是将教学、人才培育、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作为核心任务,极少将农业科技服务作为办学的核心内容或特色,这与印度农业高校“着力为农村农业发展服务,着重解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办学方式形成鲜明的对比。
(三)建设以政府资金投入为主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经费来源与渠道
建立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经费来源与渠道,保障农业科技服务可持续开展。农业科技经费的持续投入是农业技术创新进步的基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与管理体制的不同,中国与农业先进国家的农业科技投入强度和效率有显著的差距。我国农业科技服务经费低于世界一般水平,更无法达到发达国家水准,农业经费具有强烈的重科研轻服务导向。为缓解农业科技服务资金紧缺问题,可以采取措施有:一是参照以色列等国家做法,从法律层面要求各级政府逐年增加投入,并以通过制定制度和完善监督等措施,保障农业科技服务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实施农业科技服务项目;二是多渠道鼓励资金支持农业科技服务。在保证国家必要的财政投入外,通过减税免税、贴息贷款和绩效考核等政策激励企业主动参与到农业相关科研和技术推广,促使高校与科研机构积极向农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不断提高非政府公共投资农业科研的比例。同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争取世界重要涉及农业基金扶持;三是有效用好各级农业产业及科研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四)建立农业科研、教学与服务紧密结合的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机制
建立起农业科研、教学与服务紧密结合的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机制,改变当前农业科技服务的松散的现状。世界各国农业技术推广的实践经验表明,不管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形式如何多元、机制体制设计差异巨大,农业科技创新、教育培育与推广服务都与农业企业和农民的需求紧密结合。如以色列、印度和日本等国家的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其工作模式均是先让科研人员有效获取农业生产的现实需求,体系化有针对性的将最新、最适合的农业技术与成果推荐给农业生产者,有效推进成果转化。可见,先进农业国家的科研人员将“推广角色”和“研发角色”有效融合和切换,最大限度提高农业技术研发与实际需求的契合性,促进服务内容与方式紧紧与实际需求相契合。我国长期以来科研、教学与服务相互分离,急需学习农业先进国家经验,通过体制机制探索,逐渐建立有效的整合性服务体系,扭转农业科学研究与农业服务相互脱节局面。建议我国可尝试探索建立以政府宏观管理,农业高等院校为主体,以农业试验站等机构为纽带,围绕高校,加强科研机构、教育单位和农业协会、合作社等组织的结合,各类机构的技术人员交叉兼职、轮岗,相互协调与融入,从政策层面提出农业科研人员特别是教授和研究员应具备三重身份或角色。
(五)突出农业高校在农业科技服务的主体地位
在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中,应当明确农业高校的主导作用。农业高校在农业人才、学科、科研、成果等资源具有独一无二的天然优势,完全可承担农业科技服务的主体任务。然而,我国政府实际上没在政策方面明确赋予农业高校农业科技服务的职能,并未安排专门财政预算与投入,仅以科研项目经费的形式获得小部分用于农业科技服务。由于科研经费获取渠道具有不确定性和阶段性,远远不能满足持续性农业科技服务活动的需要。虽然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提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校开展有关农业农业技术服务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和农业生产者的科学素质”。但是,该法中的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内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没有包含直接用于大学进行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投入,致使农业大学在农业科技推广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建议在国家层面上,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高校主动参与国家农业科技服务工作,发挥农业高校的学科、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为农业科技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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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衷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