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思考

2018-10-21 11:20王忠杨
大科技·C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意义

王忠杨

摘 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以便于依法实现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冷气保护,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确保我国耕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意义;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344(2018)11-0022-01

通过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能够更好的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和农民个人土地权利,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财产权。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通过宣传还能够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土地物权意识,有效的规避非法占用耕地资源及宅基地建设时破坏耕地的情况出现。通过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后,可以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农村的更快更好。

1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促进农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宅基地确权登记与每一个农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通过登记发证对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进行确认,不仅能够有效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而且还能够进一步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重要保障,为农村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还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促进农民增收。依法保护了农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完善了宅基地制度,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另外,通过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有效的完善了宅基地数据库,并实现了对宅基地的常态化管理,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产籍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常见问题

2.1 一户多宅现象

由于一直以来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也致使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缺乏约束。同时宅基地登记成本不高,这就导致许多地区宅基地登记过程中存在一户多宅的问题。部分新宅基地建成后旧宅基地没有及时拆除,废置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浪费。

2.2 宅基地私有化

宅基地私占是历史遗留问题。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更重视城市的建设,对于农村问题的管理存在疏漏,农民建房选址多以农业生产便利为依据。而且当时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宅基地多由村委会或是村干部分配,这样就存在随意将耕地作为宅基地使用的情况出现,导致耕地资源浪费现象发生。

2.3 空置或闲置房屋、宅基地

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的带动了人口的流动,大量农村人口拥入到城市中来,农村常住人口数量不断减少,但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规模及宅基地数量相对固定。而且相比于城市,农村人均宅基地面积远远超出了实际需求,大量的空置和闲置房屋和宅基地的出现,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房屋空置会存在严重和自然损毁,这也造成了社会資源的浪费。

3 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策略

3.1 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当前一户村民存在两处宅基地情况的,当其面积没有超过标准面积的情况下,可以受理第二宗宅基地的申请。对于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情况,土地登记机构也可以受理,其他情况下则不予受理。当前农村还存在没有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建房的村民,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农村宅基地许可条件相符的情况下,经申请则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当擅自建住宅而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需要依法拆除并对土地恢复原状。当所建住宅与土地规划相符,但面积超标,对于超占的部分,基于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或中收回后不易重新调速使用的情况,则需要按非农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其他原因超占的部分则要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并限期将超占土地上的房屋拆除。

3.2 健全审批制度

“一户一宅”制度必须在宅基地审批中严格执行。充分做好审批前的工作,建立地籍图件,并进行标注,对村组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进行摸底登记;审批过程中要对照图件先使用村内这些旧宅基地和空闲地;审批后,通过签订合同、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措施,约束村民占新不腾旧,及时交出旧宅基地。

3.3 強化建设规划

宅基地本质上属于建设用地,宅基地的选择和建设应当严格符合建设规划,符合村、镇文明建设需求。在规划的过程中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督促和监督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农民在申请宅基地时,受理部门需要求农户先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新宅基地的迁入日期,并将旧宅基地交由集体管理。

新宅基地的选择和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农民在旧宅基地上进行新宅基地建设。宅基地的选择和建设规划应当与村、乡、镇文明建设规划相适应,符合基本的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4 对存在遗留问题的宅基地,登记发证时的注意事项

防止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尤其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在登记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公告程序,接受村民的监督;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产权纠纷、面积不实等实际问题,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时,要采取与户籍相一致的实名制,并注明其共有使用权人,避免出现钻政策空子骗取土地证的情况发生。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在处理继承与赠与的关系时,要防止出现以接受赠与为名,实际是私下有偿转让的行为。因此要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保障登记发证的正确性与准确性。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原村民在农村的旧房,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原房屋所有权人,但享有土地权利并不是无期的,而仅限于房屋的续存期间。

5 结束语

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土地管理的最基础性工作,其与耕地资源的利用保护息息相关。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此在当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中需要深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加以解决,有效的推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郭雅纯.开展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面临问题及举措[J].职工法律天地,2017(8).

[2]周金龙.不动产登记常态下农村“一户多宅”宅基地登记制度管理研究[J].上海国土资源,2016(2).

[3]宋才发,马国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J].河北法学,2015(3).

收稿日期:201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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