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休息權与劳动者密切相关,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基本权利之一。但目前而言,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诸多现象中,任意延长工作时间、“过劳死”等最为常见,这些反映出我国对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不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之间的矛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对我国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权法律保障制度进行探索,就休息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实现保护劳动者休息权,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劳动者休息权;工作时间;保护现状;制度保障
一、劳动者休息权的丰富内涵
劳动者休息权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随着社会重视程度的提升,对休息权做专门研究的学者也越来越多,休息权的概念、内容、特征以及价值追求都得到了大幅度的补充,极大地促进了休息权的发展。
(1)劳动者休息权的基本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休息”一词早有解释:“暂时停止工作、学习或活动。”[1]通过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休息一词指的是人在工作、劳动之后,进行体力以及脑力上的恢复。休息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充分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宪法》第四十三条对休息权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法学词典》[3]以及《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4]也有对休息权的表述。
学者们在这方面的阐释要更加详细。黎建飞先生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劳动中消耗了体力和脑力后,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等自己自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5]韩大元和胡锦光先生在《当代人权保障制度》中提到,休息权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行使劳动权的同时享有的维持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6]
通过上述罗列,对休息权的解读可以是劳动者在实现劳动权的过程当中,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获得的进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2)劳动者休息权的内容
不同学者之间对于休息权的内容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杨福忠教授根据权利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划分为休息权和休假权,此处的休息权指的是每日工作时间。[7]程思良先生将休息权划分为休整权、休养权、休假权、安宁权在内的四个部分,[8]学者张志伟的划分与程思良相比少了安宁权。李炳安教授对于休息权的划分是以休息时间制度为标准,包含工作日内、工作日之间、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以及其他假期在内的六项权利。[9]对此,依据有关学者的见解,笔者将休息权划分为三个部分。
休整权。休整权是表示劳动者在持续工作达到规定的时间后,所拥有的能够自行支配的暂时性的休息和整理的权利。休整权广义上包括:职工在工作期间的休息和饮食时间,即一个完整工作日内被分割的、不具有连续性的间歇时间;职工在结束上一个工作日后到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期间所享有的休整时间。
休养权。休养权是表示劳动者以主动行使或被动承受的方式享受休养的权利。在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后,劳动者才能够有效行使休养权,让自己的脑力和体力得到恢复,所以,实现休养权的条件比较苛刻。
休假权。《劳动法》第三十八、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七个工作日至少得到一天的休息时间,并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安排劳动者进行休息休假。享有休假权的劳动者在持续完成一段时间的工作后,依法拥有用于处理个人事务和参与社会活动等事项并长达一天以上时间的权利。
二、我国休息权法律保障的现状不容乐观
(1)劳动时间违法延长,加班过度,休息权保障制度形同虚设
尽管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拥有合法的休息权,但用人单位为产生更大效益,会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大多只能被动服从,相关法律对休息权虽有具体规定,但保障和惩罚措施却难以实施,正因如此,加班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2)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休息权缺乏保障
法定节假日是法律赋予的,劳动者能够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但能够充分享受节假日待遇的劳动者仅占很少的比例,大多数劳动者,特别是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难以享受到法定节假日所带来的休息时间,节假日制度实施中的不合理,造成了如今休息权的严重分化。
(3)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配套保障缺乏
休息的获得是建立一定的物质基础上的。人们在择业时,更加倾向于事业机关、国企或者外资企业等,究其原因,除了平台、个人待遇等方面更加优异,员工休息的配套设施更加完善和人性化也是重要因素。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多数休息环境十分恶劣,休息用的配套设施严重缺乏,长久的劳作却得不到合理的休息,劳动者逐渐消极倦怠,最终影响到身心健康。
(4)劳动者休息权的救济手段失灵
劳动者维权困境常见于报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结构中,劳动者想要保护自身的权利,往往要面临程序过多、费用高昂等问题。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也存在着救济手段失灵的问题。[10]在我国,纠纷发生时,劳动者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通过诉讼解决,但由于程序上的不合理,劳动者维权通常需要消耗很长时间和精力,无形中加大了劳动者的负担,即便胜诉,劳动者也会得不偿失。有关休息权的救济制度形同虚设,劳动者的诉求无法实现,最终会严重打击劳动者的积极性。
三、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劳动者实现休息权,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完善我国休息权的法律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次分别入手,探索构建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
(1)完善休息权必须完善相关立法
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最主要的是建立以法律为核心的保障体系[11]。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不断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条例进行修订,保证能够更好的落实休息权。具体而言,立法机关应当对《劳动法》中有关休息权的内容做出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①明确工作时间的范围
学者认为“于雇主指挥监督下服劳务之时间,或于雇主明示默示指示下服劳务之时间,始计为工作时间。”[12]这种观点不利于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对于劳动者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阶段,这些时间通常与工作密切相关,不能一概排除。当然也不能毫无保留的计入,过于保护劳动者,让用人单位为某些“偷懒”的劳动者买单,“当某一法律规定普遍不被遵守时,‘法不责众的效应就会显现出来,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严重损害。”[13]因此,确定工作时间需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的合理权利。
②完善延长工作时间的协商机制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条件和对应的补偿,用人单位迫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自主决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间,但立法在给予用人单位该项权利时,却没有对其行使设置相应的限制和法律责任。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及公会进行协商,在协商确定实行特殊工时前必须通过审批程序,否则协商约定无效。[14]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作为前提条件,缩小用人单位对“因生产经营需要”、“特殊原因”等的解释空间,完善延长工作时间的审批程序,以合同的形式严格限定其法律责任
③加大对随意侵犯劳动者休息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通过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完善对用人单位的问责追究机制,对于经常严重违法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查处,设立相应级别的信用名单、黑名单等,必要时,在现有休息权的保障机制基础上增设一定程度的刑事责任。对于劳动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和程序也要以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具体化,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各种损害休息权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2)休息权的保护里必然需要执法部门的监管
①完善监督监管机制
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应尽责任,要实现这点,必须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以及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实现事前到事后的监督。审批作为一种典型的事前监督,能够让审批者拥有一定的权力,对企业用工状况进行审查,处罚虚假申报、未能如实履行义务等行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得不到有效落实的法律,对于被保护的对象无异于一纸空文。
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到,一种权利不过是国家意志,另一种权利不过是这种意志的执行而已。[15]劳动行政部门是对企业进行监督的主要部门,其面临着职权重叠、责任不明、执法力度不强、不规范等问题,所以在加强企业的监督之外,还需要规范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过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劳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查处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提高其执法效率。
③加强公会的保障作用
公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组织,能够与用人单位就工时、薪酬待遇、假期等与劳动者有关的事项进行谈判,有效制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肆意侵占。我国《工会法》虽然明确赋予了公会协商、监督的权力,但由于公会人员的构成不合理,公会的价值难以得到实现。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保障作用,确保其独立性,应该明确工会主要成员由劳动者直接选举产生,用人单位不能干涉,同时,引入法律专业人士,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及时发挥协商调解的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健全劳动者休息权的救济机制
①简化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
目前,劳动者休息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是调解、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先裁后审”往往存在审理期限过长、过程复杂等问题,劳动者的权益并不能得到及时维护,简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势在必行,而推行“或裁或审,裁审分离,各自终局”[16]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由劳动争议双方自主决定争议的解决途径是目前有效的途径之一,这将实现争议处理程序的简化,减少纠纷解决的时间,达到降低司法成本,维护法律权威性的目标。
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也是休息权屡遭侵害的重要原因,想要改善这种状况就要加强法制宣传,进行普法教育。[17]对劳动者而言,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有计划的安排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了解自身拥有哪些合法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用人单位来说,要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约束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意识;保障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面对如今劳动者的休息权难以得到保障,相关法律监督与处罚制度的不健全,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致使劳动者只能被动承受用人单位的剥削,休息权不断遭到侵害的现状,加强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不仅涉及到劳动者个人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针对我国休息权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乏力,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和落实的困境,首要是建立完善的休息权保障制度;其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动监察机制,落实各主体的监督责任;最后要提高保障休息权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需要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在笔者看来,休息权保障问题也是一个需要不断研究的长期课题,希望有更多的学者参与进来,做进一步的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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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疲劳得以解除,体力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展;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物,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
[4]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养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争取到的权利。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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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晓天(1994—),男,江苏宿迁人,暨南大学人文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作者單位:暨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