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琳
摘 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中村”建设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其中,土地经济问题是摆在相关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难题,为了强化这方面的工作思路,本文主要通过对“城中村”土地经济问题展开深入的探究,希望能够起到一些积极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城中村;土地经济;问题;分析
就“城中村”的建设工作而言,由于村民组织经济,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对土地具备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农民和其它经营者,有权力对其进行承包、租赁,并从土地所有者手中获取一定的土地产权。城市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城中村”问题也成为了建设工作中的重点内容,相关人员从土地经济问题的角度来思考发展工作,维护各方利益,从根本上改善相关问题,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1.农村土地经济关系矛盾分析
在“城中村”的土地关系里,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个人,将土地设定为生产要素,展开相应的经营开发活动,进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在初期阶段,农民以低廉的代价获取土地,并拥有了相应的产权,奠定了其经济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疼痛感扩建住在,将其租赁给那些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进行居住,并收取一定的租金,这也造成了“城中村”农民从事“无本万利”买卖的形象,但是有一点需要承认的,这是一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事情,其属于城市化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城中村”居民所拥有的只有土地这一种生产、发展的资本,显然,要想在短时间内帮助他们掌握可以适应城市发展的新技术不够现实,当前的经济关系,就是村民结合实际情况,完成跨越城市门槛所需要的资本积累,其谋生技能的提升,也会让社会为其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但是,不少管理者对于这一点的认识还有待端正,主观上按照揠苗助长的方法来根除“城中村”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导致原本居住环境恶劣,但收入颇丰的城中村居民,成为了居住在花园楼层中精神、物质双重匮乏的低保户。
2.“城中村”现行土地经济关系分析
在当前,“城中村”土地经济关系转制政策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对集体土地资产进行量化操作,将其分配给村民,让村民成为持股人,并且在此基础上,用股份制公司来取代原先的村委会管理职能;第二,将全部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第三,对于农民的宅基地,要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将农村住宅转化为城市的住房,并且允许其展开上市交易活动。
在这套体系中,如果不能将个人股份固化到具体的土地上,为整个土地股權流转提供平台,量化集体土地分股,并与改制前村民的分红方式与股份公司分红方式进行区别,那么本质上将不会产生较为显著的提升作用;还有,在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中,能够省略土地股权固化这方面的问题,也能够进一步推动城市发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政府提供大量资金,对于部分地区而言,这也是个不小的压力;最后,在对农村住宅的经济性质进行改变后,农民仍旧以租房卫生,原本的土地经济关系不会产生改变,而城市也能够拆除一些违章建筑,更利于城市文明程度的提升。
3.“城中村”土地经济关系的转制分析
当然,在分析上述问题之后,对于“城中村”土地的寻租行为,管理人员也不能放任自流,要就当前土地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采取一些积极的引导措施,进而确保“城中村”土地具备良性化的发展前景。关于土地产权改革问题,要界定产权方面的内容,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在原地返还一定用地作为村镇用地,纳入到城市的统一管理范围内。而土地制度的改革,也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相关的历史文化背景,在现行基础制度上进行大胆创新。
在具体的工作中,应该要就土地经济关系,来明确客观的改制条件,也即是农民需要获得能够跨越城市门槛的必要资本,以及后续保障;在满足农民要求的过程中,城市缺乏足够的资金;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了这三方面的内容,工作人员才能就“城中村”土地经济问题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
3.1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政策
首先,可以通过市场引导,以及相关政策内容,规范农村用地和建设情况,从原来的粗放式管理,转向集约式的扩大再生产模式。如果地区具备充足发展潜力,那么还可以开展规范农庄的经营模式,将那些零星的村办企业,进行集聚发展;其次,则是要将集约发展的村镇,以及集体经济改制为更具现代化企业特点的股份制公司;最后,城市政府也可以通过参股、控股的方法,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需求,逐渐获得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的指导权,直到将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成为大股东。这种操作模式既能够节省城市建设资金,同时也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3.2制定人均住房面积指标
在对村民宅基地自建房进行确权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人均住房面积指标,且要略高于城市人均指标。确定完整产权的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则应该成本价与市场价的比例来划分产权比例;其次,可以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建、联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不得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收取土地使用转让金,确保其能够将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受益上缴国家。
3.3对农民进行合理的引导
在对“城中村”土地经济关系进行改造的时候,势必要对农民进行改造,从最初的土地经营垄断权,转变为脱离土地的土地股息收入获得者,并最终获取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福利。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分股不分田的方法,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股份制的改革,强调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其次,引入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工作,允许进行土地置换,并根据地区情况,制定政府补贴费用标准。
总而言之,关于“城中村”土地经济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结合当前国家所颁布的政策,并深入分析城市发展的情况,引入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法,平衡各方利益,从根本上巩固“城中村”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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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招远市征地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