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儒学的孝道挽救

2018-10-20 10:12宋洁
名作欣赏·学术版 2018年7期

宋洁

摘 要:“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直到今天也在影响着我们的言行。宋代对孝道的推崇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然而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父母与子女之间为了利益而争讼,冲破了旧的家庭关系和宗族关系。宋儒们为了缓解这种冲击带来的消极影响,通过政府的旌表和法律上的倾斜大力推崇孝悌,挽救被冲击的孝道。本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从各判例中研究宋儒们为了挽救孝道而做出的种种努力和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劝孝之风 孝道理念 道德教诲 惩恶扬善

开宝年间(968—976),宋太祖诏令天下“举孝悌彰闻”,开有宋一代劝孝之风。统治者通过君臣之间的讲孝、论孝来推動对民间的孝道教育,对孝行进行旌表,并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条文来进行约束。宋代为什么要如此大力宣扬孝道、孝行呢?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趋向于舍义取利,但凡触及自身利益,争讼便不可避免。宋代经济生活的活跃使得经济上的争端越来越复杂,父子、母子为了利益而对簿公堂,人伦观念逐渐淡薄,亲戚间的诉讼数见不鲜。宋代大力宣扬孝道,在判案的过程中犹重教化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本判牍汇编,辑录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28人担任官吏期间所写的一些判词而成。朱熹,南宋理学集大成者,发扬了中国古典孝论。在《朱子语类》中他写道:“若讲得道理明时,自是事亲不得不孝,事兄不得不悌,交朋友不得不信。”(《朱子语类》卷9)这是教育人们遵循孝悌的传统美德。真德秀是南宋后期的著名理学家,而其他人也无一不是通过科举取士,他们长年学习经义,是儒学的传承者和捍卫者。他们迫切地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去维护儒学的权威,去推动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这体现在判案的过程中就是重人伦而轻法理。他们急切地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达到教化的作用,这就使得理学教条渗透进了法律和司法审判中。而这样一本辑录了以朱熹为代表的28位受到儒学教育的官员们判词的汇编,无疑也是理学家们“孝”的观念、官府对“孝”的态度以及社会大众对“孝”的反应的真实写照。

一、《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孝道理念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妄诉田业》案中有这样一段话:“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青吏诛求,卒徒斥辱,道涂奔走,扦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故必须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则曲不在我矣。”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诉讼不是一件好事,和同宗的人争讼会伤害彼此的恩情,和同乡争讼会伤害彼此的情谊,不论官司的输赢,都会损害自己,所以除非是万不得已走上公堂,不然不要轻易尝试。这样看来,官吏们在最后的判词中表达的竟然是一种“无讼”的思想。有宋一代,诉讼盛行。但中国社会是一个十分讲究人情道德的社会,诉讼会破坏人们之间的这种温情。所以当宗族乡党、骨肉亲戚对簿公堂的时候,受到儒学影响至深的官员们大呼“无讼”,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地方进入“无讼”的状态。一个地方诉讼过多,其地方官会被视作无能。这些通过熟读儒家经典进而入仕的中央或地方各级的官员,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似乎并不满足于做一个法官,他们还将他们全部的热情倾注在了对百姓的教化上。从这点来看,他们好像又超脱了法官的形象,成了一个道德上的劝导者,为了实现他们的道德理想而殚精竭虑。所以当他们实际处理案件的时候,总是更看重道德教化而非法律上的铁面无私。

二、挽救孝道的努力

(一)道德教诲

在整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名公们总是不遗余力地想要完成自己的道德理想——“教民以父义母慈,兄友弟恭,而人化服焉”,以至于判词中都充满了他们对世人的谆谆教诲:

盖祖先者,吾身之所自出也,定于有生之初而不易者也;其为人虽有穷达、贤不肖之异,而子孙之所以爱之敬之,则一而已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父母之于子,天下至情之所在也,今我不能使父母惟我是字,乃惟我是疾,以我之食则不食,以婿之食则食之,以我之室则不居,以婿之室则居之。生既不肯相养以生,死又不肯相守以死……一念及此,则将抱终天之痛,恨不粉骨碎身,即死于地,虽有万金之产,亦有所不暇问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

祖先是我们生命的来源,作为人虽然有穷达的差异,但是对祖先的敬重都是一样。父母也是如此,他们对于子孙来说是天下至情之所在,我们应当好好地奉养父母。如果同父母的关系到了生不愿同室、死不愿相守的局面,对于人子来说是一件多么悲哀的事情!这两段判词都是名公们在向我们传达孝悌的精神,让我们敬重祖先、孝养父母。

(二)利益约束

有时候为了更好地维护道义,名公们也不得不以利益为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导人向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诸侄论索遗嘱钱”中柳璟生前立下遗嘱,给四个侄子每人每年十千钱,还“经官印押”。但几年后,柳璟的妻子不愿再按遗嘱给钱,侄子们告上公堂;法官认为,遗嘱虽然是真实合法的,但“第探其本情,实有深意”,乃是因为“柳璟之死,子在襁褓,知诸侄非可任托孤之责,而以利诱之”。 柳璟的真实意图在于防止他的老婆和孩子被他的侄子们欺凌。最后判官判决道:“元约毁抹,自今以始。各照受分为业,如有侵欺,当行惩断。”虽然这份遗嘱是经过官府确认的,具有合法性,但是因为侄子们的不孝而被判官废除了。另一判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中,王有成“昨因不能孝养父母,遂致其父母老病无归,依栖女婿,养生送死,皆赖其力”。最后官府做出判决,“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并下令让王有成对父母在女婿家的生活费用和殡葬费给予补偿。这就涉及子女的赡养义务问题,如果不能赡养父母,也就没有资格去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些都是通过对财产的分割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家长们通过遗嘱“以利诱之”“养其孝悌”,来保证后代的孝行;官府则用这种方式来惩戒不孝的行为。不能承担赡养的责任就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官府通过对财产归属的判定来宣扬孝道,引导人们奉养父母,不要做出不孝的行为。这就突破了单一的道德劝导的方式,有了实质上的作为。

(三)惩恶扬善

《人伦门》“不孝”中,地方知县对一不孝子做出了这样的判决,规定他每五日来县衙,审核其不孝的行为是否有了改善。提刑司认为这个主意虽然好,但是应该要给他一些警示,所以最终判决:在一日来县衙问讯前先打五十下,改为两日来县衙审核一次,并且收禁,如果一個月后还没有改善,就要送到提刑司。真德秀知泉州时,承信郎周宗强母陈氏病重,周宗强割股疗亲,而又有百姓吴拾同之妻阿林诉其子吴良聪不孝,真德秀为了教化地方风俗,一方面旌赏周宗强,一方面惩处了吴良聪。《劝谕事件于后》中的一段话更能说明官员们惩恶扬善的标准和手段:“编民中有能孝于父母,弟于兄长,性行尤异者,所属详加采访,以其实上于州,优加赏劝;或身居子职,有阙侍养,或父母在堂,则蓄私财,或犯分陵忽,不顾长幼之伦,或因利分争,遽兴骨肉之讼,凡若此者,皆有常刑。后据厢官申到,黄章取肝救母,吴祥取肝救父,各行支赏外,又承信郎周宗郎割股以疗亲疾,延请赴州设宴,用旗帜鼓乐送归其家。”孝悌的人要上报朝廷,给予赏赐,用旗帜鼓乐送归其家;不侍养父母,或者父母健在就蓄私财,不顾长幼,因为利益同骨肉亲戚争讼的人都有相关的条例给予处罚。

四、结语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宋代是一个非常讲究孝顺的时代,“孝”甚至成为评判一个人或者一个官的标准。人可以因为孝而得到政府的嘉奖,因为不孝而得到政府的惩罚。商品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对孝道的冲击引起了宋儒们足够的重视,他们在铁面无私的司法中加入人文的温情,更加注重对百姓的道德教化,用他们的谆谆教诲来发扬孝悌。除了道德的劝导以外,判官们也利用财产的分割、惩恶扬善、旌表等方式去宣扬孝道,约束了不孝的行为,最终推动了宋代孝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

[2] 朱禹,任檬佳,王茜茜.探析《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无讼”思想——以亲属间诉讼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22).

[3] 张凝凯.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研究[D].吉林大学,2011.

[4] 刘小明.《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见南宋亲属间诉讼[J].唐山学院学报,2012(5).

[5] 邓勇.论中国古代法律生活中的“情理场”——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5).

[6] 黄启昌,赵东明.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遗嘱继承[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7] 姜密.中国古代非“户绝”条件下的遗嘱继承制度[J].中国法学文档,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