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杨
摘要:信访工作具有表达民意、监督权力、权利救济、维护稳定等功能,但实际中,信访却超越了它的功能,而成为公民大众的“救命稻草”。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人治”色彩浓郁的信访模式究竟该何去何从,是法治化建设和信访制度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信访案例为切入点,阐述维稳信访工作如何实现法治化,如何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关键词:司法;信访制度;依法治国;改革
信访工作具有表达民意、监督权力、权利救济、维护稳定等功能,但实际中,信访却超越了它的功能,而成为公民大众的“救命稻草”。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人治”色彩浓郁的信访模式究竟该何去何从,是法治化建设和信访制度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信访案例为切入点,阐述维稳信访工作如何实现法治化,如何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一、信访程序的便捷性,令法治渠道难以取信于人
当前在我国的信访制度中,信访救济的功能被逐渐放大,同时因为信访诉求没有限制性,人民群众不断扩大信访需求,却也给社会、企业转嫁了很大压力,同时还让一部分民众以上访为职业,以牟取不当的财物救济为目的,与我国的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在信访矛盾存在的同时,我们更要深入剖析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站在大众角度分析为何司法难以“信赖”的问题。
二、信访治理的随意性,使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一)违反法治公平正义,“人治”运行约束力差
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公平正义。信访制度的存在是包含着浓厚的政治色彩和人治色彩的制度,在我国封建制度的社会背景下延绵至今。而信访救济并不是靠制度来运转,在工作中往往依靠领导人的意愿和重视程度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这对于司法的权威性无疑是一种挑战,与民事诉讼在调整法律关系上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二)解决时间不可预知,造成社会资源极大地浪费
信访的存在让涉诉纠纷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选择的方式不当会造成时间上的遥遥无期,有些案件也许因此延误而超过了诉讼时效。有些当事人甚至为此倾尽所有财力物力,长期因上访而放弃从事生产和工作,但最后无疾而终。而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因此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对社会资源造成了极大地浪费,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三、信访调节作用的发挥,需要实施法制化的信访管理
(一)信访制度必须依法管理
在实际信访工作中,首先需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实施“一条龙办理,一站式解决”避免信访工作者的不作为,也避免同一事项的重复上访。其次信访制度也要切实落实三级终结制度,一旦信访案件实施终结,将对重复信访事项不进行接访,这样就让重访者不再以无休止的重访和越级访为手段。对涉及诉讼的信访案件及时公示,并及时驳回信访人信访理由,引导到法律轨道中去。最后,还需建立完善的信訪管理制度。
(二)信访体制必须实行改革
从企业信访工作体制上来看,一是限时接返制度存在弊端。从实践中看,上访人产生了去北京上访管吃、管住、管送,“零成本”逛北京的负面效应,形成越接越多,越接越去的恶性循环。二是一票否决制存在不合理性。企业发生越级或进京信访就一票否决,这使得大多数企业领导人,特别是最基层的企业领导开展工作束手束脚。投机的非访人员只需利用这一点,就可以牢牢把握住企业领导人的心态,往往让不合理的“妄想”转化为到手的利益。三是考核通报制度存在不足。信访的考核机制亦多停留在信访量的统计排名上。发生非正常上访后,一级通报一级,为降低数量,后移名次,基层企业往往就会采取“拦、堵、截”等手段,这就给上访人造成基层党委政府怕去北京上访的错觉,投机人员以此要挟责任单位满足其过高诉求或不正当要求,将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转化为关乎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政治性问题,指向企业乃至政府处理方式及背后考核机制的软肋。
(三)信访职能必须彻底回归
信访制度凭借其合理性和不可或缺性,它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冲突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将其纳入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变革,需要深化与完善乃至重塑信访制度,使其真正成为收集民意、纠纷引导、权力监督及特定救济的通道。现阶段要把信访制度和司法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出力解决问题,让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人员与司法部门长期保持信息联络,在涉及法律政策的纠纷中可以派出律师做好解释工作和情绪沟通,同时要积极启用救济机制,救济措施到位,让信访制度的应用回归到国家制定的初衷,发挥申诉、批评、建议的作用,在司法纠纷中可以缓解矛盾,推动问题解决。诸如可以结合当事人情况解决其一些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办理低保、工伤、补助、解决就业等实际问题,从而缓解矛盾,推动问题解决。只有正确协调司法诉讼和信访制度,实现司法制度与信访制度的衔接,才能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
综上所述,在法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只有不断改革制度,完善司法行为,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服务意识,让维稳信访工作与法治发展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魏月霞,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依法治国与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2018.
[2]白莹,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天津行政学院,《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研究》,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