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梦莹
【摘 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崇高性,是各种统治阶级意志和精神的集中体现。宪法充分实施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全面发展。宪法实施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宪法实施的发展趋势与公民对宪法实施后给予的评价是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的,且必须有机统一在一起,大多数情况下,宪法实施后所产生的结果和信仰为宪法的实施创造了有利保障。依宪治国离不开宪法的有效实施,体现出其功能的发挥,同理宪法的实施也依附在主体对宪法实施后给予的评价之上的,从而彰显出给予宪法实施存在的肯定价值。由此,从理论上对宪法实施评价进行研究对宪法的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宪法实施行为评价;宪法实施结果评价;宪法实施评价机制
有学者指出“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点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i只有全体公民自觉地维护宪法和遵循宪法,同与宪法相冲突相抵触的行为做抵抗,才能为宪法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宪法实施评价主要指“国家有关机关或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宪法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和衡估。”ii宪法实施评价主要针对宪法如何对宪法实施的状况作出评论,这种评价更多的是关于宪法实施过程以及产生的结果而作出的。在学界里常见的分为宪法实施过程产生的行为和结果评价,即宪法实施行为评价和宪法实施结果评价。
一、宪法实施行为评价
宪法实施行为评价构成了宪法实施结果评价的前提,没有前提的产生无从谈起行为导致的结果。从根本上分析,结果决定着行为是否有价值意义,因此宪法实施结果就是宪法实施行为的体现,宪法实施结果评价促成着宪法实施行为的价值实现,同理,宪法实施行为评价是关系着宪法实施结果评价的直接因素,从某种意义上研究,肯定了宪法实施行为评价和宪法实施结果评价的價值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宪法实施的多样性直接影响了宪法实施行为的多样性。在具体宪法实践中,宪法实施行为有五个方面构成:支配权利行为的评价、实施权力行为评价、执行义务行为评价、恪守禁令行为评价、惩戒违宪行为评价;其一,支配权利行为的评价,主要指公民在宪法规范中是否真正实际享有到具体的权利行为,在宪法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根本的保障。其二,实施权力行为评价,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机关遵循宪法条文相关规定中的具体权力,使宪法必须从具体实施中平衡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权力,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生,从根本上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其三,执行义务行为评价,指在宪法条文中明确国家机关和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其执行的状况,确保了宪法拟定的义务得到准确的贯彻执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和公民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原则。第四,恪守禁令行为评价,指在宪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得到恪守,从根本上保证了宪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得到落实,保证了社会主体有法可依,保证了宪法的充分实施。其五,惩戒违宪行为评价,对违反宪法解释问题、法律不合宪的问题做出的惩戒行为。
二、宪法实施结果评价
宪法实施结果评价是主要针对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宪法具体实施行为结果状况的评判,体现了制宪者制宪时的初衷和宪政实现,具有客观性,复杂性。只有通过宪法实施结果的评价,才能针对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做出合理调整。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析宪法实施结果,其结果也会不同。
宪法实施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让本来没有生命的宪法条文鲜活起来,使宪法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功能,从而在社会中形成宪法社会关系。宪法实施结果评价主要包括三大方面。首先是规范目标评价宪法实施结果,顾名思义是指评判宪法实施的结果是否达到了宪法事先设定的目标。在现实情况中,对于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是不足的,该现状将严重影响宪法的有效实施,故规范目标评价宪法实施结果不仅是以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权力的程度为衡量标准,更应对违宪制裁程度进行评价。其次是社会目标评价。宪法的价值不在于宪法条文的完美无缺,而在于宪法作为社会活动中的调节机制在实施过程中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宪法调整的是宪法对象,宪法对象就是以社会为对象。最后是最佳性评价,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是否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最高权威的综合评价。具体而言,是对宪法信仰的状况、宪法是否拥有应有的权威地位、宪政的实施贯彻状况以及国家法制水平,进行综合的评估。这种评价机制是最能评估宪法的实施状况的,因其评价对象是多样、多层次的,这正和宪法实施结果的多样性相适应。
三、宪法实施评价机制
合理的评价机制对宪法实施的具体活动带动了宪政的实现。实现宪政的过程是在不断发展中推进的,合理的宪法实施评价机制为宪政实现程度的状况提供基本依据,或言判断标准。根据其属性,宪法实施评价机制可以定义为衡量宪法行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达到的结果的评判标准。宪法实施评价机制主要由评价标准、评价效果和评价信息组成。宪法实施评价信息是一个抽象到具体的反复活动的过程,宪法实施评价标准是建立在宪法实施的评价信息基础之上的,而宪法实施评价效果是以宪法实施评价标准为根本目标而形成的评估。从根本上讲,三者的结合构成了辩证统一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三者的结合构成宪法实施评价机制的重要内容。宪法实施评价机制对宪政实施、宪政保障、宪政环境等过程的完善和加强提供了依据。由此可见,应使宪法实施评价机制具备科学的评价标准,成为宪法实施中必不可少的评价系统。
四、结语
宪法的旨意是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和保障基本人权,这一旨意的实现则需要借助宪法实施来体现。宪法只有通过具体的贯彻落实,才能实现其价值。此外,宪法的功能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改善和发展,宪法功能与宪法实施相互促进,融会贯通,二者优良的结合,倡导了宪政的必然实现。所以,只有充分地把宪法条文落实为生活中的法律,成为公民保障自己权利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才能使公民心中树立维护宪法权威的信仰。
注释:
i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ii 肖北庚:《宪法实施之评价》,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82年11月26日.
2、肖北庚:《宪法实施之评价》,载《法学评论》,2001 年第 3 期.
3、张文显:《应当重视和加强法律行为研究》,载《中外法学》,1993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