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4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多个文件要求将包括公共资金、国有企业、国有资源在内的所有类型国有资产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全面扫除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死角和盲区,实现审计全覆盖。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包括高校校办企业在内的众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未纳入各级国资委监管体系。实践中,各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通常仅限于本级所属国有企业,高校校办企业不属于各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国有企业,审计机关只有对高校主管部门审计或者高校审计的延伸审计才可能涉及高校校办企业,审计的频率和深度不足。受制于政府审计力量不足,短时间内很难将高校校办企业纳入政府直接审计的范围。高校校办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审计监督问题应引起重视。
要解决高校校办企业监督问题,首先要解决审计主体问题。从审计资源整合的角度看,现阶段可以将高校内部审计作为高校校办企业审计监督的主体。高校作为企业“所有者”将经营权委托给企业经营管理者,校办企业与高校之间产生了受托责任关系。高校、校办企业、高校内部审计组成的受托责任“三角关系”,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政府审计的审计“三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具体关系见图1。
要解决高校内部审计对校办企业(全资及控股)的审计权限问题,一是根据审计受托责任理论,在现行高校校办企业管理模式下,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所有者”,可以委托高校内部审计对所属校办企业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对高校控股企业的章程做相应修改,使控股校办企业及其领导人接受高校内部审计的监督。二是采用政府审计委托的方式。政府审计可以授权高校内部审计对校办企业及企业领导人进行审计,并对高校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加强对高校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督,首先,应重点审计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审计其对外投资的程序、必要性、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学校作为股东的权益等方面;其次,对外参股投资时,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特别规定,允许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高校内部审计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最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可以利用公司法赋予股东的知情权(查阅复制权)查阅相关会计资料,如对于高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可提出书面申请,委托高校内部审计对会计账簿进行查阅。
高校内部审计对校办企业审计监督,某种程度上是承担政府审计的职责,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以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成效。在对高校校办企业审计时,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机关可以建立以下几方面的协作机制:一是共同修订审计计划。高校校办企业审计计划应报上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对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目标进行修正,以更好地发挥审计效果。二是利用高校内部审计结果。高校内部审计应将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并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追究以及问题整改情况的后续监督;审计机关在对教育主管部门审计及对下属高校校办企业延伸审计时,对高校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是加强对高校内部审计的质量监控。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高校校办企业审计方案、审计程序合理性、审计准则遵循情况,对重大审计事项、审计结论进行质量复核,在必要的情况下抽取重点企业进行“复审”。四是实行联合审计。审计机关在对校办企业审计时,可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共同派员成立联合审计组,在审计计划制定、审计任务部署、审计现场管理等方面共同协商确定。五是充分利用政府审计调查取证权限。对于高校内部审计发现的企业舞弊、贪污等问题线索,当向外部机构取证遇到困难时,可以申请审计机关的配合,利用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在审计取证方面的权限和手段获取关键审计证据。六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审计机关和高校内部审计应建立定期的交流、沟通机制,统筹高校校办企业审计工作,及时分析应对审计中遇到的新问题。
图1 两个“三角关系”示意图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高校校办企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一是对上市公司及公众利益实体的年报审计,二是对高校校办企业改制、产权流转等重大事项进行的审计。高校内部审计应充分利用社会审计成果,弥补审计力量的不足。首先是对于必须接受社会审计的上市校办企业。高校内部审计应加强与社会审计的沟通,了解其已完成的工作以及审计中关注的问题、风险评估的结果、发现的舞弊信息、内部控制存在的漏洞等问题,以便高校内部审计开展更深层次、更有针对性的审计。其次是对于未接受社会审计的校办企业。高校内部审计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对其进行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内部控制,同时也提高对校办企业审计的频率。高校内部审计可以在社会审计的基础上,侧重对校办企业经营合法性以及效益性的审计。最后是对改制过程中必须的社会审计服务,建议由高校内部审计负责委托,并对社会审计的工作进行检查。高校内部审计在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时,应加强与社会审计的沟通,明确审计重点及目标;应对社会审计的结果负责,并对社会审计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以促使社会审计改进工作,提高审计效果。
高校内部审计应结合实际情况,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线,探索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1.财务收支审计。现阶段,财务收支审计依然是高校校办企业审计的重点,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高校校办企业经营合规性、合法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营绩效以及上缴学校资本收益情况等。
2.校办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对全资及控股校办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应做到全覆盖,逐步增加任中审计比例。审计中重点关注方针政策落实情况、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及领导干部薪酬情况等。
3.专项审计调查。在企业合规性、效益性审计的基础上,对高校校办企业的专项审计调查比重应逐步提高,如企业贯彻执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专项审计、混合所有制改革专项审计等。
审计是一种专职和专业监督行为,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效。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力量,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和人员配置,确保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审计人员更新企业管理、财务会计、金融、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CIA、CPA等各类专业考试,通过考试积累专业知识。三是利用校内专家的工作。高校内部审计应充分利用校内专家资源,在法律、金融、内控等领域开展工作,提高审计发现问题和改进问题的水平。
现阶段,完善以高校内部审计为主体的审计监督模式,是解决高校校办企业审计监督问题的一个可行方案,也可以为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下属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提供一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