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伟
平台是一种连接外部生产者和顾客之间的通过交流互动创造价值的商业模式。平台为这些互动赋予了开放的参与式的架构,并为他们设定了治理规则。平台的首要目标是:匹配用户,通过商品,服务或社会货币的交换为所有参与者创造价值。集市就可以算是一个原始的平台。本文主要研究的平台为“互联网”平台,典型的互联网平台有淘宝、微信、 滴滴打车等。
一、互联网平台的新特征与多边市场
1.网络效应。网络效应指的是一个平台用户的数量对用户所能创造价值的影响。网络效应可分为积极的网络效应和消极的网络效应。积极的网络效应例如淘宝入驻的商家越多,则其带来的价值越高。越会形成规模,吸引更多的顾客。消极的网络效应例如淘宝上有很多不良商家混入其中无法甄别,卖假货坑骗消费者。造成了负的网络效应。
2.互联网平台大多涉及双边或多边市场。双边市场是指有不同的两个群体需要借助平台来完成价值交换,而且其中一个群体透过平台收获的价值取决于另一群体在该平台的数量。互联网平台大多数都涉及到双边市场,把买卖双方联系起来。如果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及多边市场特性与网络外部性相结合,则会表现出“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新特性。即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用不仅受到在平台一侧相同的群体的影响,还受到平台另一侧不同类型群体的影响。例如淘宝网上的顾客越多则淘宝上商家的收益相对越高。滴滴打车的用户数量越多则滴滴司机的收益相对越多。
二、互联网平台的“锁定效应”
“锁定效应”经济学上又称之为“路径依赖”, 最早由经济学家阿瑟(Arthur)教授于1989年提出。在互联网平台中,锁定效应是指人们从一个互联网平台转向另一个时由于各类原因导致转移成本较高而对原互联网平台的一种依赖效果。形成这种锁定效应的原因:
1.设备成本。互联网的活动往往需要特定的相关设备,当消费者打算尝试新的互联网活动时,前提往往是相关的互联网设施的更新,当该转换成本超出消费者的接受范围时,则会拒绝展开新的互联网活动。例如一个使用安卓系统的人当他转换成IOS系统时则必须支付购买ipone手机的费用。
2.学习成本。基于互联网的活动,很多时候需要一定的互联网知识和技能。当消费者打算尝试新的互联网活动时,前提是必须去学习适应新的互联网知识和技能。因此,消费者碍于不愿意付出时间和精力来学习往往拒绝展开新的互联网活动。例如一个习惯了microsoft office的人往往不能很快适应WPS。
3.预期风险。如果消费者意识到某个互联网平台的竞争者的性价比更优于现在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但新的竞争者还未达到一定的规模,这时候消费者一般不会马上转向新的互联网平台,因为担心它不能在未来获得足够支撑下去的需求基数,最后并没有获得比继续留在现有互联网平台更多的收益。不会贸然放弃原有的互联网平台而加入一个全新的未知的新平台。这种客户对未知的担忧和对现有确定性的依赖往往有利于互联网平台形成强大的客户基数甚至是市场支配力。
三、边际成本递减与规模报酬递增
互联网平台前期研发投入成本巨大,但成型后再增加一个用户所对应的边际成本可以接近为零,而由于网络效应其规模报酬随用户增多而不断递增。这与传统的边际成本和规模报酬曲线略有不同。
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壮大必须依靠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形成。而且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往往是接近零和博弈,赢者通吃。例如:众多的外卖只剩下美团和饿了么; 共享单车只剩下ofo和摩拜。互联网平台具有一种天然的垄断性。互联网平台的竞争与以往传统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的竞争不同,而是新技术对原有技术的完全替代,是创新力的竞争,幸存下来的胜利者得到的是整个市场。例如 facebook,qq在短短的不到十年间对曾经的最大的全球即时通讯系统MSN实现了完全的替代。
四、平台垄断性的新特征
传统的垄断性企业的判断标准往往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产品或服务的定价与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的偏离程度;第二,企业对市场是否拥有支配地位即市场占有率;第三,市场进入壁垒的高低。但是,互联网平台由于自身相对于传统企业的许多新特征,让传统判断垄断性的标准不再完全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首先,互联网平台的前期固定成本花费较高,但是一旦进入市场并取得相对的市场份额之后,再增加一个用户,互联网平台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极小,边际成本近乎为零。互联网平台不再受传统边际成本的约束,其供给能力理论上可以趋于无限大。而且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需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大于边际成本,而在双边市场下,只要两方的价格总和大于零,互联网平台就可以获得收益。由此看来,互联网平台其产品或服务与边际成本的相差是极小的,单纯的通过价格来判断互联网平台是否具有垄断性不再适用。
其次,由于互联网平台的相对较高的前期投入费用以及后期边际成本较低的新特性,进入时确实存在较高的市场壁垒。但是,从消费者的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的方面考虑,这种市场进入壁垒往往是消费者自己选择的结果,并不是互联网平台强加在消费者和市场上的。因此,如果考虑到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给消费者带来的正反馈,对互联网平台的较高进入壁垒并不能完全消极的看待。
再其次,由于以上特征,互联网平台的竞争不再单纯的是传统企业为了争取市场份额而持续不断的价格竞争,互联网平台的竞争更多的倾向于创新能力的竞争。正因如此,使得互联网平台的产品或服务的生命周期相对较短,每种互联网平台的产品或服务的差别较大。因此,暂时的高水平的市场占有率不一定代表着未来的垄断,单纯将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判垄断性的标准不再适用。
在传统的单边市场中若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价格髙于边际成本则被视为企业对消费者施加了垄断势力,若产品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则被视为掠夺性定价,但是,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大多数发生在进入市场的时候,并非后续的管理经营,销售环节,本质上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在于进场的方式和时间。由于双边市场的特殊性,互联网平台低于边际成本的进场方式是其發展策略。因此,互联网平台的“掠夺性定价”存在其实际的需要以及合理的一面。而双边市场中平台对一边用户收取正价格而补贴另一边用户的行为不能作为其垄断的评判依据。
在单边市场中交叉补贴和捆绑销售属于非正常竞争,而在双边市场中交叉补贴行为是由平台倾斜式价格结构所决定的,捆绑销售有时可以增加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互联网软件产品具有规模经济和强外部性,捆绑一个软件的边际成本非常低。这些被捆绑在一起的软件究竟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还是一个整体,人们运用常识很难辨别。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
五、我国互联网平台垄断性现状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进行交易、以低于成本价交易、拒绝或限定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2010年9月27日,奇虎360宣称腾讯QQ在未告知并且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偷窥QQ用户的聊天记录和隐私数据。随后360提出“360qq保镖”,表示此软件可以防止QQ偷窥用户隐私。腾讯立即回应称奇虎360的“360qq保镖”是外挂行为。11月3日傍晚,腾讯做出“艰难的决定”,让用户必须在360和腾讯之间二选一,给用户造成了极大的困扰。“3Q大战”由此展开。在整个事件中,反垄断执法机关无动于衷。2012年4月,奇虎公司针对腾讯公司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公开审理。在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中,原告指控被告腾讯公司在其QQ客户端上捆绑其他软件的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有“搭售”之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被告反驳说在QQ客户端上兼有其他软件的做法只有“搭”却没有“售”,因为这些功能应用是不收费的,并没有给QQ用户增加任何成本,用户完全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这些功能,谈不上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恰恰相反,从某种程度上说,用户还可因为这些免费获得的功能而获得更好地用户体验。法院最终判定奇虎公司败诉,认为腾讯公司的二选一行为虽然有排斥竞争对手的效果,但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力。这一裁决学界一直争议不断,也促进了我国互联网平台垄断性治理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互联网平台的垄断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增加效率創新的一面,但是依旧会带来很多垄断的负面影响,我国应抓紧法律层面的研究,在让互联网平台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保护好每一个消费者和互联网中小企业,健全我国的互联网平台治理。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达 42.11%。且近些年来,相继有很多上市公司被揭露出信息严重作假或隐瞒,如亚信、中国人寿、网易、创维等就成为诉讼对象,还有银广夏、科龙、国美等不少公司都是。如上数据表明,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下,由于上市公司管理层缺乏自愿披露信息的意愿,因此上市公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持有严重的消极态度[ 龙 立,2012:《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财会通讯 》综合第 11 期(下),第66-68页。]。
3.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规范性并不是很高,主要体现在首先形式比较零散,混入到某些强制披露规则的形式之内,难以引人注意。其次,承担责任的界定未涉及,使得各公司披露的内容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等特征,不利于投资者在做决策时的使用。最后披露的信息多为利好的信息,存在严重的失真现象,容易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若干对策
1.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体系。针对于上述所列有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不足的问题, 我国应该颁布一定的指导原则和规范,为披露内容和形式提供框架,让有意愿披露的上市公司有纲可循,增强披露出来的信息的可比性,降低投资者在信息使用过程中的成本。
2.合理调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供求关系。有关部门应该大力的鼓励、引导和保护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满足日趋增加的信息需求。同时,投资者要在关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同时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的利用,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核心优势和独有竞争力,从而刺激上市公司合理的进行信息披露。
3.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主要是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使信息更可靠,以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效率以使信息及时有效。
①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使信息更可靠。建立起权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使信息更加可靠是势在必行的。据了解,发达国家知名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有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AIMR)信息披露指数、美国财务分析师联盟(FAF)指数等。而上述所列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构建信息披露质量体系的机构是市场中介机构,独立性好,信息披露质量评级也更加客观公正;二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的是高级财务分析师,获得的是更加专业和精准的披露指数。虽然当前我国深交所对信息披露也做了质量评级,但评价等级的区分度相对模糊,评价效果不是很理想。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培育专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来进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势在必行。②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效率,以使信息及时有效。一要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加强。首先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以使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均衡,可以将一股独大或股权集中度高的问题解决,从而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率。其次是规范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组织,董事会中应保证独立董事的人数,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真正达到提高董事会各项决策的效率。二要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具体来说是加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促进市场有效价格机制的形成,保证市场交易主体的公平交易,保护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财富不被掠夺的制度安排。
4.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由度大,相对于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可靠性稍微低一些,因此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更具挑战性。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 3 个方面进行完善监管。①健全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结构。具体来说分清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管理,扭转董事会被大股东实际操控的现象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本身的监管决策效率,健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②完善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依赖度,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逐步完善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③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形成一套系统详尽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自愿性披露的时间、格式以及内容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同时完善鼓励、引导和保护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达 42.11%。且近些年来,相继有很多上市公司被揭露出信息严重作假或隐瞒,如亚信、中国人寿、网易、创维等就成为诉讼对象,还有银广夏、科龙、国美等不少公司都是。如上数据表明,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下,由于上市公司管理层缺乏自愿披露信息的意愿,因此上市公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持有严重的消极态度[ 龙 立,2012:《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财会通讯 》综合第 11 期(下),第66-68页。]。
3.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规范性并不是很高,主要体现在首先形式比较零散,混入到某些强制披露規则的形式之内,难以引人注意。其次,承担责任的界定未涉及,使得各公司披露的内容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等特征,不利于投资者在做决策时的使用。最后披露的信息多为利好的信息,存在严重的失真现象,容易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若干对策
1.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体系。针对于上述所列有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不足的问题, 我国应该颁布一定的指导原则和规范,为披露内容和形式提供框架,让有意愿披露的上市公司有纲可循,增强披露出来的信息的可比性,降低投资者在信息使用过程中的成本。
2.合理调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供求关系。有关部门应该大力的鼓励、引导和保护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满足日趋增加的信息需求。同时,投资者要在关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同时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的利用,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核心优势和独有竞争力,从而刺激上市公司合理的进行信息披露。
3.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主要是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使信息更可靠,以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效率以使信息及时有效。
①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使信息更可靠。建立起权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使信息更加可靠是势在必行的。据了解,发达国家知名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有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AIMR)信息披露指数、美国财务分析师联盟(FAF)指数等。而上述所列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构建信息披露质量体系的机构是市场中介机构,独立性好,信息披露质量评级也更加客观公正;二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的是高级财务分析师,获得的是更加专业和精准的披露指数。虽然当前我国深交所对信息披露也做了质量评级,但评价等级的区分度相对模糊,评价效果不是很理想。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培育专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来进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势在必行。②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效率,以使信息及时有效。一要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加强。首先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以使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均衡,可以将一股独大或股权集中度高的问题解决,从而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率。其次是规范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组织,董事会中应保证独立董事的人数,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真正达到提高董事会各项决策的效率。二要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具体来说是加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促进市场有效价格机制的形成,保证市场交易主体的公平交易,保护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财富不被掠夺的制度安排。
4.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由度大,相对于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可靠性稍微低一些,因此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更具挑战性。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 3 个方面进行完善监管。①健全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结构。具体来说分清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管理,扭转董事会被大股东实际操控的现象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本身的监管决策效率,健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②完善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依赖度,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逐步完善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③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形成一套系统详尽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自愿性披露的时间、格式以及内容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同时完善鼓励、引导和保护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