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评估及其机制优化

2018-10-18 18:39陆吉星
群文天地 2018年5期
关键词:文化馆指标评估

文化馆评估,是对文化馆在特定的时间之内的系统评价,是对文化馆工作和服务的“好坏程度”的总体评价。从价值观念来看,文化馆评估是一种价值判断;从管理的角度来分析,文化馆评估本质就是目标管理。回顾我国文化馆评估的历史,全国性的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始于2003年,每四年进行一次,至2015年已经完成四次。四次全国性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对于促进文化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成效显著,使文化馆的服务尽可能地朝着低耗、优质、高效、可持续的方向迈进,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文化馆事业的发展。然而,文化馆的评估也还存在评价主体单一、评估目标多元、评价内容不够全面、评价实施松散等诸多问题,制约了文化馆评估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文化馆事业的健康发展,需优化其评估机制。

一、文化馆评估的特点

文化馆评估开始至今十余年来,总体上来说,我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已体现出如下突出特点:

一是评估活动制度化

文化馆评估定级是衡量文化馆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2003年,全国共有2195个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第一次参加评估定级工作。此后,每四年,文化部都会组织实施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并分别制定省、市、县三级文化馆评估标准。文化馆评估定级涉及各级文化馆的办馆条件、队伍建设、公共服务、行政管理等多项内容。文化馆评估定级先后于2003、2007、2011、2015年成功开展四次,这项活动已作为一项制度被长期延续下来。

二是评估标准动态化

隨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历次文化馆评估的具体评估标准和评估细则都会相应地作出调整,以体现文化馆建设的时代性和发展性,充分体现出国家对文化馆事业发展新的方向、新的目标、新的要求。2011年,文化部实施的全国第三次文化馆评估是在公益性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文化馆免费开放项目、免开时间、错时开放等项目被纳入考核细则。关于“数字化服务”,在第二次评估时仅仅作为提高指标,而到第三次评估的时候就成为常规化的评估项目,这也反映了互联网时代对文化馆建设和服务提出的新要求。2015年,第四次评估时增加了“公众满意度调查”“吸引社会资金用于文化馆服务”等内容,也是文化部对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新要求。

三是评估结果导向化

文化馆评估被赋予多重目标,主要体现在文化馆评估结果导向作用的发挥。这种导向作用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评估实现纵向性回溯整改,从而实现文化馆的发展。文化馆评估要求参评馆对照评估标准中设定的指标一一对照进行自评打分,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评估组在完成检查后,对参评馆针对性提供整改意见反馈。二是横向比较后的评比表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文化部对参评馆的评估通过命名一、二、三级文化馆并通报各省文化厅局进行表彰等方式,进而达到调动各级文化馆及文化馆主管部门发展文化馆事业的积极性。文化馆评估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文化馆评估对我国文化馆事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评估结果导向作用凸显。

二、文化馆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3至2015年,我国文化馆先后组织了四次文化馆评估活动,对文化馆事业发挥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在评估开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严重制约文化馆评估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文化馆的可持续发展。

(一)评估主体单一化

我国文化馆评估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模式,是一种行业内部自我评估,缺少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广泛性参与,这种缺乏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监督的单一化评价会存在评估结果有失偏颇的问题。

在我国前三次文化馆评估活动中,主要是文化部组织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对省级馆和副省级馆评估,并抽查部分地市级馆和县级馆;地市级和县级文化馆的评估由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一般要求组成专家评估组,在文化馆进行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评估。2015年第四次评估采取了委托中国文化馆协会组织进行评估的方式。此外,在第四次评估中增加了对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的内容。从文化馆评估历次安排的发展来看,我国文化馆评估活动的组织实施总体上是政府主导,评估主体主要还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文化馆,群众参与程度严重偏低,评估主体比较单一,在1000分的评估总分中,群众对文化馆工作的满意度仅占20分。

(二)评估目标多元化

通过分析文化馆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细则,我们发现评估设定目标所对应的主体各不相同:一是有些设定目标体现了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文化馆自身建设和发展的要求,比如说要求文化馆“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实现免费开馆”“馆内常设免费服务项目”“具备数字服务基本能力”等;二是有些设定目标则反映了文化馆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期盼,比如“馆舍建筑面积(平方米)”“人均财政拨款金额(元)”。三是设定目标涉及到文化馆与群众相互联系的领域,像“建立群众需求和反馈机制”“群众对文化馆工作的满意度”。通过梳理,我们发现在文化馆评估活动中,杂糅了目标多元的评估要求,这肯定会影响评估活动的实际效果。

(三)评估指标简单化

就目前文化馆评估的标准来看,评估指标仍是以服务能力为核心。以文化馆第四次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为例,其中有关服务能力、服务结果的评价指标及其分值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1)服务能力评估指标。评估等级必备条件中,“馆舍建筑面积”“人均财政拨款金额”“具备数字服务基本能力”“业务人员主要门类配备齐全”“群众文艺创作及辅导”这五类实际上都可以归于服务能力类。评估标准中,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办馆条件(360分)、队伍建设(110分)、管理(100分),包括公共服务(430分)中的“年文化服务人次(20分)”“馆办活动(105分)”组织大型文化活动次数(20分)“数字化服务(45分)”等大部分分值都是跟服务能力紧密相关,占评估总分值的比例在70%以上。

(2)服务结果评估指标。文化馆评估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规范,可以给各级文化馆提供一个参考指南,从而有针对性地拓展和提升服务效能。然而,对于文化馆评估而言,最重要的还是对于服务结果的评估。在现行的评估中,对于服务结果的评估指标相对较少。主要为简单评价其服务产出的“组织大型文化活动次数”“组织大型展览次数”“馆办文艺团队个数”等。综合评价其服务投入产出效率的第三方评价其服务质量的群众满意度等。这些评估指标在评估总分值所占比例不足15%。

(四)评估实施松散化

2003年以来的历次文化馆评估均由文化部确定组织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次文化馆评估时,文件中有关评估定级工作范围、评估定级工作标准、评估定级的组织领导、评估定级工作方式与步骤等内容已基本完备。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说文件要求成立各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其职责要求,但是并没有对领导小组成员结构提出基本要求。再如,要求专家评估组对参评文化馆进行实地评估,但对专家资质仅提出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文化馆工作,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为人公道正派”等比较模糊要求,以至于评估专家组成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参差不齐。此外,评估定级通知文件中没有对文化馆的自评方式、方法等提出明确建议,也没有对文化馆自评报告的内容体例提出具体要求,各地文化馆自评报告形式不一、五花八门,这不利于文化馆评估后续的总结梳理和评估标准的修订。

三、文化馆评估机制的优化建议

(一)构建评估多元模式

如前所述,我国文化馆的评估既包含了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评价,又包含了对文化馆的评价。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文化馆自身,还是第三方组织等,都采用同一套指标对文化馆的不同侧面进行系统评价,希望通过这单一的评估了解文化馆建设和发展的所有问题,这显然是不够完善的。我们应该考虑,根据评价主体的需求差异,分别制定评价标准和方法。如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评价、对文化馆自身的评价、文化馆行业内部的专业测评、第三方测评等。例如: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评价侧重点在于文化馆服务所需馆舍面积、经费、编制等各类资源的保障情况,而对文化馆的评价主要针对自身服务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服务内容是否完善、服务流程是否规范、服务方式是否有效、服务对象是否满意等。但是,关于每一个具体的文化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不管是任何评估体系的设计和实施,都应当保证文化馆服务对象的积极参与。由不同评价主体多侧面开展文化馆服务评估,就能形成重心不同的评估结果,这些评估结果将一起构成文化馆服务的整体效果、文化馆服务活动的社会影响等,才能获得充分的揭示。

(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文化馆评估指标是评估内容的主要载体,也是评估内容的外在表现。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必然能全面、科学、有效地反映一个文化馆的现实情况。现行的文化馆评估指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应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充分考慮地区差异,重视评估指标的灵活性。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服务的差异,设置不一样的评估指标,比如东部、西部、中部评估标准,以彰显科学性和公平性。二是评估指标要“软”“硬”并重,加强文化馆的整体评估。将结果指标与过程指标、硬性指标与软性指标、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各项评估指标的比重及分值。三是评估指标的设计要重视对馆员、馆长的全面评价。文化馆业务人员的素质是文化馆极其重要的因素,但现行的评估指标还仅仅停留在学历、职称等客观方面,馆员在日常工作中的效率和对公众的服务贡献方面还几乎没有涉及。对馆长的评价包括馆长基本素质、馆长综合评价,这两项评价概括性很强,需要进一步细化。四是将文化馆馆舍、设备等资源的投入评估与文化馆在利用这些资源时的产出评估结合起来。

(三)规范评估实施办法

针对文化馆评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剧院团评估办法》等同类文化服务机构评估工作办法,出台严密的文化馆评估实施办法,对文化馆的评估机构组成、评估专家遴选、评估工作程序、评估材料的准备与审查、评估过程的监督管理、评估结果的公示、评估结果的核准等进行详细规范。比如我们可以考虑成立各级“文化馆评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文化主管部门公共文化司、公共文化处(科)。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人员、文化馆管理人员、理论研究人员、相关业务人员、社会公众人士等代表共同组成,每四年一届。

文化馆的自评是文化馆整个评估过程的重要一环,是实际测评的开始。对文化馆的自评方式、自评报告都可以提出较有指导性、针对性的实施办法。这里仅以自评报告为例,自评报告的撰写是自评阶段的最后环节自评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参评馆的基本情况、自评工作情况、自评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的改进措施,自评报告应该中肯、如实地反映参评馆的实际情况,避免随意性、主观性和盲目性。

(四)促进评估结果运用

文化馆评估定级是衡量文化馆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是国家对文化馆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是文化馆综合实力的一次检验。通过文化馆评估,可以有效地规范文化馆业务工作,促进文化馆工作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加强馆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文化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升文化馆的社会地位,进而促进我国文化馆事业的整体发展。

文化部历次文化馆评估通知都有一条:“文化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后,确定评估定级结果,命名一、二、三级文化馆”。然而,得出文化馆的评估结果并不意味着评估工作的结束,文化馆评估过程得到大量的信息应运用到文化馆各项管理工作中去。一是各参评馆应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认真对照本馆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创新思维、积极改进,进一步提升文化馆的服务效能。二是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充分把握文化馆行业的发展态势,推广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提高经费投入的效率,夯实文化馆建设、发展的各项基础保障。三是通过评估活动,发现文化馆评估本身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提高文化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使文化馆评估工作形成制度化,进而为文化馆的宏观管理决策提供更好的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全吉.文化馆(站)服务与管理[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2]林新奇.绩效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3]彭泽民.中国文化馆(站)发展之路[M].重庆:重庆出版社,2012.

[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5〕125号.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贵州省艺术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惠民效能研究”(立项批准号16GA1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陆吉星,男,汉族,贵州省文化馆调查研究部主任、《贵州群文天地》主编、副研究馆员、硕士。研究方向:公共文化理论、文化馆(站)建设与发展、区域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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