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 婧
案情回顾:
董某是一家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她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她说自己的工资是2.6万元,其中的6000元一直是该游戏公司的关联公司即某贸易有限公司来发放。由于这部分工资被莫名扣发,引发了她与公司之间的争议。
法官庭审本案时,董某称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某是游戏公司老板聂某的母亲。法官询问此事是否属实时,被告公司一再否认。直到法官查询到陈、聂二人的身份证所显示的户籍地址一致时,公司才承认这一事实。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终审判决游戏公司补足董某被欠发的工资差额。
董某今年37岁,离职前担任游戏公司的UI平台总监。她说,自己于2011年入职,从2013年11月开始月薪达到2.4万元,之后又涨到2.6万元。这些工资中,2万元由游戏公司发放,其余部分由游戏公司的关联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发放。
2016年11月开始,贸易公司停止发放董某的6000工资。董某认为,公司应当向其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被扣工资后她起诉了游戏公司,要求补足差额部分。另外,她还要求游戏公司补发加班费8万余元。
游戏公司辩称,董某月工资是2万元,已经足额发放。
为查明事实,法官追加贸易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该公司述称,其与董某没有劳动关系,不应向其发工资。
为证明自己的工资一直由两部分组成,董某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单。
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3年11月开始,贸易公司每月向董某转账“工资”4000元,从2014年3月起涨到6000元。这笔款项发放到2016年10月之后再没发放。董某表示,这就是单位拖欠的工资。
在董某提交的另一张银行卡明细中可以看到,游戏公司每个月上半月向董某发放1.5万元左右的工资。董某解释称,这是游戏公司在扣缴社保、个税等之后的实发金额,税前金额是2万元。
董某还提交了一份与游戏公司CEO任某的通话录音。在录音里董某说,因为她工资高,再涨工资怕别人有意见,游戏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总找到她,说要以其他方式给她涨工资,并在她提出离职的时候再次涨工资予以挽留。
对此,任某回答说:“知道,他说从另外一个公司打的款……”董某还提交了一条2013年10月27日的短信,内容为一位自称聂某的人向董某索要银行卡卡号。这一时间与贸易公司向董某开始转账的时间相符合。
董某称,贸易公司与游戏公司是关联公司,贸易公司的股东陈某就是游戏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的母亲,所以,聂某通过贸易公司给她发放承诺的部分工资。
在法庭上,法官询问被告代理人:“陈某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的母亲吗?”代理人回答:“需要回公司进行核实。”
游戏公司代理人随后表示:“刚刚打通聂总电话,他与陈某确实是母子。”
为了查明董某工资是不是由游戏公司先打入某贸易有限公司再转发给董某,法院责令游戏公司带账簿到法庭说明情况,又责令贸易公司派员到法庭说明为何向董某支付名目为“工资”的款项。
贸易公司财务人员称,两家公司确实有财务往来,贸易公司曾借款给游戏公司。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表示,他本人与聂某是“发小儿”,贸易公司的总经理是聂某的姐夫。聂某有钱存在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上,因此,贸易才受聂某委托向董某发工资。因董某入职游戏公司后表现好,聂某个人向董某支付生活补贴。
在之后的庭审中,贸易公司坚称与董某没有关系,因聂某是公司债权人,其受聂某的指示向董某支付款项。因为没有相对应的放款项目,所以,以“工资”的项目放款。
一审判决支持了董某要求游戏公司补足工资的要求。之所以这样判决的原因是,虽然贸易公司称每个月发放6000元是聂某个人向董某赠与,不属于工资。但该主张存在以下疑问:一是在款项来源上,贸易公司和游戏公司的表述有矛盾,一会儿说是聂某在贸易有限公司存有款项,一会儿说聂某是贸易公司的债权人,而财务人员又称贸易公司是游戏公司的债权人。总之,贸易公司没有说明为何向董某按月支付款项。二是董某提交的录音等材料,多次提到“工资”,其性质更符合工资的特征。
针对游戏公司的所作所为,一审判决书写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诚实信用、依法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应出于规避法律责任之目的而虚假陈述或进行非善意诉讼行为。案例分析:
本案中,针对游戏公司与贸易公司间有无关联关系、聂某与陈某间是否母子关系,186手机号是否是聂某使用,争议的6000元款项是否某游戏公司支付等问题,游戏公司均采用拖延、否认态度,拒不向法庭如实陈述其了解、掌握的相关信息。因此,法院对游戏公司在本案诉讼阶段的不诚信行为提出批评。
另外,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留二年备查。即用人单位应如实的记录、反映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并留存备案。本案中,游戏公司采用拆分方式,以本公司账户及另外公司账户向劳动者董某支付工资,该种对工资拆分进行支付的方式既对案件的事实审理查明造成障碍,也暴露出游戏公司在向员工支付工资以及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游戏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