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千明
谈起武侠小说,人们首先会想到金庸、古龙、梁羽生。其实,现代武侠小说的开山鼻祖当属湖南平江籍作家向恺然。民国初年,深受浪漫主义文学传统影响的向恺然移居上海,潜心文学创作,凭借《江湖奇侠传》《近代侠义英雄传》《江湖怪异传》等14部长篇小说,成为武侠小说界的领军人物。正是从他的作品开始,武侠小说才开始专注于反映江湖世界的奇闻逸事,专注于表现武侠人物的喜怒哀乐,专注于展示“以武行侠”的高尚情操。其快意江湖、恩怨情仇的故事结构,性格豪爽、仗义耿直的英雄形象,让读者印象深刻。这些特点对包括金庸、古龙、梁羽生在内的后世武侠作家影响极大。
以《江湖奇侠传》红遍大江南北
向恺然生于1889年,自幼聪明好学,14岁考入长沙实业学堂,因带头要求公葬爱国志士陈天华,被开除学籍。随后由父亲变卖家产,供其赴日本留学。1914年,他以留学生活为背景,创作长篇小说《留东外史》,署名“平江不肖生”,在上海公开出版,大受读者欢迎。当时,海上文坛知有“平江不肖生”其人,本名却渐渐被人遗忘。他生性淡泊,不喜交际。正当《留东外史》热销时,他却深居简出,搁笔过起了悠闲日子。当时外界传闻他回湖南老家了,又有人说他到日本去了。有一天,著名作家包天笑从朋友张冥飞处得知,他蛰居在新闸路斯文里,决定前去拜访。第二天下午4时,包天笑带了一包礼品,敲开了向宅大门。宾主寒暄后,便坐下来海阔天空地闲聊。包天笑居沪多年,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人文掌故,加上见多识广、博闻强记,聊起奇闻轶事,生动有趣,引人捧腹。那天两人聊得十分投机,彼此留下了很好的印象。临走时,包天笑热情邀请对方为自己主编的《星期》杂志撰稿,向恺然爽快地答应了。以后,他的《留东外史补》《猎人偶记》相继完稿,果然由包天笑编辑发表。《猎人偶记》写的是作者早年在湘西当地猎户所获得的猎兽珍闻,使沪上读腻了洋场才子虚构作品的读者,有耳目一新之感,风靡一时。
此事被世界书局老板沈知方获悉,便竭力鼓动向恺然为该书局写小说,承诺支付特别丰厚的稿酬。不久,《江湖奇侠传》第一集、第二集先后完稿,相继刊登于世界书局所办的《红杂志》上,一时洛阳纸贵,引起轰动。
眼看《红杂志》销量节节上升,利润滚滚而来,沈知方心花怒放,当即决定趁热打铁,汇编发行单行本,以赚取更大的回报。两个月后,世界书局版绘画本《江湖奇侠传》投放市场,不足一月便销售一空。此后一版再版,依然供不应求。小说的持续热销,终于引起海上大导演张石川的兴趣。有一次,他偶然翻阅此书,竟爱不释手,一口气将其读完。于是,他竭力说服明星电影公司老板,请人将其改编成剧本《火烧红莲寺》,并邀请影后胡蝶出演剧中主角。后来,这部影片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公映,观众云集,一票难求。
毫无疑问,《火烧红莲寺》开创了中国电影史上武侠神怪片之先河。此后的数年间,武侠片几乎成了国内拍摄电影的主要题材。据初步统计,1928年至1931年间,上海大大小小五十家电影公司,共拍摄影片四百余部,武侠竟占了二百五十余部。难怪报纸评论说:“红莲寺一把火,放出了无量数的剑影刀光,敲开了侠影戏的大门墙。”借助于影片的影响,平江不肖生也迅速成为家喻户晓的传奇人物。
与“时还书局”大打侵权官司
民国时期,书籍的盗版、侵权行为司空见惯,加上司法腐败,打击乏力,作家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向恺然就因为自己的作品被别人冒名印成续篇,一气之下,闹到法庭,结果却以失败告终。
1921夏,向恺然偶然听朋友聊起“无来禅师”轶事,很受启发,于是花数月时间,精心构思完成长篇侠情小说《半夜飞头记》。小说讲述无锡名妓陈珊珊在一次宴会上邂逅青年才子王无怀,两人一见钟情,私订婚约,后因另一名妓白玉兰也暗恋王无怀,从中作梗,百般阻挠,陈、王历经磨难,有情人终成眷属。书稿完成后,即投寄振民编辑社。该社当即与之签订合约,以每千字二元五角的稿酬買断版权,正式出版。初版一千册,投放市场不足三个月,便告售罄。
当时,位于梅白格路(今新昌路)人和里的时还书局因久未觅得好稿,图书发行每况愈下,老板陈彝梅束手无策。一次,一位稔熟的王姓律师来访,谈及好友向恺然的《半夜飞头记》由振民发行,赚了不少钱。说者无心,听者有意。陈彝梅当然知道向恺然的鼎鼎大名,便询问小说内容和振民支付作者稿酬等情况,认定这部小说有再版的价值。第二天,他派人暗中调查振民出版此书的实情,发现一千册书刚够本埠发行,外地寄售尚属空白。时还书局在各省设有分售或寄售机构,再推销一千本不成问题,他决定与作者协商,由时还书局重印该书。于是,委托王律师转告向恺然,愿重金购买这部书的重印权。向恺然本来就嫌振民给的稿费太低,听说时还书局愿意重印,且支付稿费每千字三元,便爽快地答应了。
不久,时还书局版《半夜飞头记》分上、下两册问世。新书的装帧设计别出心裁,除了上、下册分别用不同的彩色图案外,封底还专门印有半个光芒四射的太阳,并题有“时还”两字,异常醒目。陈彝梅是天生的出版商人,不仅慧眼独具,而且擅长商业运作。为打开新书销路,他一面出资在《申报》《新闻报》等大报连续刊登大幅广告,一面请人在报刊撰写书评。其广告词云:“不肖生近年精心创作的侠情小说,故事跌宕起伏,情节生动有趣,读者诸君定将爱不释手。”经过大力宣传和推广,小说再版后销售依然十分火爆,不足两个月,各地分售机构催运新书的函件如雪片般飞向书局。陈彝梅喜出望外,立即命令书局增加印数,重点供应北京、天津、汉口、杭州、南京、济南、重庆、成都等旺销市场。至1929年春,此书重版达十余次,印数超过三万册,为时还书局带来丰厚的回报。
《半夜飞头记》让陈彝梅尝到了甜头,便再次找到向恺然,请其趁热打铁,创作这部书的续篇。向恺然欣然从命,很快拟就续篇标题“双雏记”,并着手沿袭旧作,构思故事情节。《半夜飞头记》最后几次发行时,仿照笔记小说体例,于书尾添加“欲知书中人结局,则阅《双雏记》”数语,以吸引读者眼球。
尽管《半夜飞头记》带来的收益不错,但洋场米贵,向恺然靠卖文仅够勉强维持生计。他常常感叹自己辛辛苦苦写稿,获利最大的总是书商。于是,他向陈彝梅提出,写续篇可以,但稿酬得增加至每千字三元五角。陈彝梅则坚持每千字三元是市场最高价,再提高已不可能。双方协商数次不成,不欢而散。
读者迟迟未见《双雏记》出版,便跑到时还书局打听内情。陈彝梅好言安抚,声称新书很快将要面世,请大家耐心等待。陈彝梅想既然向恺然不肯续写,决定请人代笔。他亲自跑到苏州,邀请浙江上虞籍作家俞印民担此任务。俞欣然接受,依据原书情节和向恺然的思路,续成章回体小说《双雏记》。1926年10月,陈彝梅请作家杨尘因作序,将《双雏记》公开出版。第二年再版时,陈又邀请沪上名士陆士谔撰写评语,竭力推介。尽管续篇不及《半夜飞头记》写得出色,但给小说主人公的结局有了交代,还是受到不少读者的认可,因此销售形势也不错。
1930年年初,云游南北多年的向恺然回到上海,偶然从朋友处得知时还书局已请人写成《双雏记》,内心颇为不快。认为时还书局不遵旧约,连招呼也不打,就请人撰写自己计划创作的小说续篇,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于是,他给陈彝梅写信,希望对此作出解释,并给予经济补偿。不料信发出后,如石沉大海。陈彝梅的傲慢态度彻底激怒了向恺然,于是他便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将时还书局控告到上海临时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名誉,并赔偿损失。
同年2月23日,上海临时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为叶推事。原告和被告均未出席,分别由代表律师参加辩论。法官宣布开庭后,先由原告代表律师起立发言,称当事人向恺然原籍湖南,居沪多年,以写武侠小说闻名遐迩,著述颇丰。昔年曾著侠情小说《半夜飞头记》,由被告书局出版,颇受读者欢迎,先后重印十多次,销量甚大。当时原告和被告商定撰写续篇,并由原告拟定书名“双雏记”,且在《半夜飞头记》结尾处预告消息。后来双方因稿酬问题意见不合,此书一直未能撰成。被告出于商业利益,竟不向原告方说明及征得同意,擅自约请小说家俞印民沿用“双雏记”题名,写成文字粗劣之小说二册,公开出版,误导读者诸君,并侵害原告的名誉和财产,请法官公正裁决,责令被告赔付现洋二万元。原告律师陈述完毕,即由被告律师答辩:当初双方均同意续写《双雏记》,原告提出稿费每千字增至三元五角,书局方面认为按此酬支付,无利可图,双方遂反目分手。后来被告延请俞印民撰写续篇,是征得原告允许仍用旧名。原告要求执笔者不可率尔落笔,应尊重原作思路,合理铺陈故事,避免损害其文名。书局方面早将这些意见转告俞印民,且新书确已一一照办。因此并不存在侵害原告之事实,请法庭明鉴。接着,双方代理律师就证据和法律条文展开激烈辩论,唇枪舌剑,各不相让。关于此书的出版广告及宣传文字,双方的意见也截然不同。原告律师认为,续集构思已很长时间,详细提纲早经拟定,可被告请人冒名写成于前,并公开印行,致使其代理人蒙受经济损失,理应给予赔偿。被告方的理由也很充足——当时所登的广告及宣传品,均无“不肖生撰”字样,何来冒名之说?且新书由他人独立完成,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辩论至此,原告律师将印有“欲知书中人结局,则阅《双雏记》”数语的《半夜飞头记》一册呈堂,被告律师也把新书《双雏记》交给主审法官。法庭经短暂商议后,即由叶推事宣布退庭,谕准双方提供旁证,案件延期再审。
当时,时还书局营业蒸蒸日上,且与向恺然曾数度合作,不愿伤了彼此和气,希望庭外和解。向恺然也不想打官司,费时费力不说,即便获胜,最后也得不到几个钱。于是,双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尽管都表示愿意和解,但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最终没有谈成。
过了一个月,上海临时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仍由叶推事主审,双方代理律师出席。法官宣布开庭后,被告律师首先发言,称已获得多份证据,请法官查验。当即将数张刊登《双雏记》广告的《申报》和两本登有宣传内容的时还书局版图书取出,让庭丁转交给法官。叶推事一一验看后,交书记官收录在案。原告代理律师没有提供证据,称案件情况特殊,并无物证,而理由前次已经陈述,请法庭依法公断。叶推事听后,当即宣布暂时休庭。法官和陪审官等离开坐席,依次进入法庭旁的房间内会商。十多分钟后,大家重新回到法庭,由法官宣读裁定书:被告未违犯法条,驳回原告控诉,案件审理费由原告承担。
控告群众公司冒名欺骗
与时还书局的纠纷尚未了结,“遗著”事件又接踵而至。
原来,十年前,向恺然和武术家陈铁生、唐豪、卢炜昌合作编写过一本《国技大观》,由国技学会出版,也颇受读者欢迎。后来,他厌倦了沪上卖文生涯,只身赴湖南军中任职。又辗转北平、沈阳等城市,一边为报刊撰稿,一边研习拳术。有段时期,他蛰居天津,闭门谢客。有人因长久不见其人,猜测他可能已离开人世。消息传到南方,沪上小报刊文传播此讯,包天笑还化名“曼奴”在《晶报》发表《追忆不肖生》一文。此事曾引起热议,一时不肖生的死活问题成为了一个谜。1929年8月,袁寒云在《北洋画报》发表《记不肖生》,证实他住在天津。不久,他本人獲悉此事,立即致函北洋画报社,并寄上近照一张。至此,谣言遂销声匿迹。大概因为路途遥远,消息不通之故,上海群众图书公司听信传闻,擅自重印《国技大观》,封面上竟赫然印有“不肖生遗著”五字,本想以此作号召,增加图书销量。不料,弄巧成拙,引起作者的强烈不满。向恺然当即找到该公司老板东方亮和姜侠魂,讨要说法。不料,东方亮等认为“遗著”的事错在报纸,而非图书公司,拒绝赔礼道歉。向恺然据理力争,对方始终态度强硬,不肯认错。万般无奈,他再次具状将上海群众图书公司东方亮、姜侠魂告到法庭。
1930年3月27日,上海临时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为孙原推事,原、被告均不到场,分别由代理律师出席。原告代理律师先宣读控告书,称被告东方亮、姜侠魂印行《国技大观》一书,不顾事实,随意加上“不肖生遗著”字样,属刑事假冒名义、欺骗读者,应依法予以惩处。接着,被告代理律师张崇鼎进行答辩:“《国技大观》内有《子母三十六棍记》《大刀王五》等数篇,确系不肖生(向恺然)所著,有亲笔原稿可证。当初上海群众图书公司与原告签有合约,所有稿费均已付讫,也有相关字据证明。至于封面上印‘遗著字样,显属事出有因。其时沪上确有不肖生已死之传言,报刊亦有相关报道,足证此种传说并非空穴来风。何况人没有不死,如佛家所谓‘涅槃,道家所称‘羽化,‘遗著之说绝非侮辱之词,并不触犯刑律。”法官又问原告意见,原告律师反驳道:“即使社会上有此类传闻,但被告未作核实,擅自印在书上散布,显系欺骗读者。事情真相大白后,被告仍未采取措施,任此书继续流传,确属有意欺骗,请法庭依法惩处。”以后,双方就是否假冒和欺骗问题,进行激烈辩论。辩论结束,张律师反戈一击,称被告对向恺然提起反诉,控告其犯欺诈和诬告罪,要求法庭传其亲临公堂,接受审讯。法庭经过商量,由孙推事宣布,因不肖生当日没有到庭,案件延期两星期再审,届时须传原告出庭受讯。
向恺然收到法院传票后,与律师商量对策,认为这场讼案即使获胜,也至多责令被告停止印发新书,或者给予警告之类的轻微惩罚,因此听从律师的建议,同意法院再审时仍不出庭,任由法官裁决。
4月12日,临时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席。原告代理律师陈述内容和初审时基本相同,而被告代理律师也无新的理由,只向法庭提供了两份书证。主审法官验看这两份证据后,就匆匆宣布裁决结果,称本案自诉人经正式传唤,迄今未曾到案,代表律师也未提出新的证据,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以撤回自诉论处,因此本案不予受理。话音刚落,被告律师也当场声明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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