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在上海市区,经营范围不涉及金融业务。为扩大融资规模,该公司在崇明设立分公司,虽然不具有吸收存款、融资等金融业务资质,但公司管理人员通过邀请客户参加公司酒会、散发传单等方式宣传公司投资项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中获取利益。
2015年至2016年,该公司崇明分公司理财经理朱某某等人宣称,投资该公司理财产品“票据宝”“生态宝”等,就能获取高达8%至16.5%的利润,但结果往往是血本无归。
主讲检察官宋海妹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17年8月,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被判处四到十个月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均为一年,并处罚金。
目前,投资方式多种多样,投资银行的理财产品成为不少人的首选。银行理财虽然有风险,但毕竟是正规的途径。现在,一些公司打着资产管理的幌子,摇身一变俨然是理财专家,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但最后投资者不但蛋打了,鸡也飞了。检察官宋海妹向大家提出以下建议,规避上述风险:一是到正规的场所投资。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是一种常见的理财方式。银行会向社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讲明风险和利润,社会公众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二是查询相关公司的资质。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资金等商业银行业务。投资人在其他人天花乱坠介绍时,需保持清醒头脑,看看该公司有无资质;三是天上不会掉馅饼,也不会有免费的午餐。相关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向老百姓承诺可以到期拿到本金和高额利息,这就是向社会公众画的大馅饼,挖的大陷阱。你看上了别人的利息,而别人看上的可是你的本金啊!
(宋海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检察官。曾获上海检察机关第十一届优秀公诉人、2018年“最美崇明劳动者”提名奖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