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武 严丽扬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储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设的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一切经济组织都有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现实中,很多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并没有严格按照公积金条例来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极大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本文讲述的一个打工女成功追讨公积金的案例,指明了维权路径。
单位欠缴
1997年2月14日,湖南省女青年李珠(化名)通过招工进入广东省韶关市安平(广东)工业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安平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安平公司与李珠多次签订了不同期限的《职工劳动合同》。在社会保险这一块,合同双方约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李珠)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但历次合同均未明确约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实际也没有缴纳过。
2012年11月30日,李珠离职,安平公司发出《工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李珠辛苦了一辈子,退休后,终于回到了家乡,准备过颐养天年的晚年生活。然而,无意中的一个发现,又让李珠甘愿放弃安逸的生活,踏上了捍卫自己权益的艰难之路。
有一天,一个发小来看望李珠。发小也是刚退休不久的,说起退休后单位公积金就拿了好几万元,问李珠拿了多少。李珠老实地回答:“我是打工的,哪有公积金啊?”发小提醒她:“每个单位都应该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单位没有理由不给你交。别客气,去要回来。”在发小的鼓励下,李珠立即向安平公司提出补缴住房公积金,没想到老东家一脸鄙夷:“你乡下进城打工的,还想住房公积金?不可能!”
一分钱没要到,还挨了羞辱,老东家的恶劣态度激起了李珠的斗志。李珠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公积金,但她来到法院立案大厅,却被告知劳动者无法通过司法程序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不过法院立案人员也给她指明了维权之路,即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女工投诉
2014年10月23日,李珠来到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反映安平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公积金中心非常重视,指点其写了一份《投诉信》。具体内容如下:本人姓名李珠,身份证号码××,于1997年2月入职安平广东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离职。本人在职期间,该单位未为本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确认上述劳动期间的真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仲裁或诉讼。现本人请求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人追讨1997年2月至2012年11月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于2014年11月17日向安平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具体内容为:现有职工李珠反映你单位逾期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事,请你单位核实以下情况:一、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二、你单位是否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三、职工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若你单位对职工所反映的事实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并附上有关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资料。逾期不提出意见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安平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公积金中心发出《关于李珠相关情况的回复》,具体内容为:关于李珠反映我公司逾期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发出的《核查通知书》已收悉,现就我司已离职员工李珠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1.李珠,女性,生于xx年xx月xx日,于1997年2月14日入职我司,在职期间工作岗位为生产一线工人,时至2010年12月28日已达到工人年满50周岁之法定退休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即:李珠于1997年2月14日至2010年12月28日期间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鉴于我司属玩具生产制造企业的行业特点,李珠在职期间基本月薪均为韶关市同期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整体收入不高,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均未有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任何相关事宜,李珠本人在职期间也未就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出任何异议,故我司未安排李珠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3.鉴于目前李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再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适主体,而且也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故公司应不需承担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责任。
公积金中心经一番调查核实后,于2015年7月30日发出《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具体内容为: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为李珠缴存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为你单位李珠补缴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6750元。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韶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平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公积金中心发出“我公司决定走法律程序解决”的回复,向韶关市政府申请复议。韶关市政府于2016年4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安平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韶关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和韶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议决定书》。
法院支持
韶关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平公司请求撤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和韶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不充分。公积金中心所查明的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维持。韶关中级法院作出驳回安平公司诉请的判决。
安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对于李珠这样入城务工的农民,不属于必须缴纳的对象。李珠对单位和其个人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个事实是明知的,她未及时主张权利,远远超过两年,应承担逾期主张的不利后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不是政府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超越权限,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
公积金中心二审答辩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职工的户籍性质没有任何例外的规定。安平公司提出李珠的要求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不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法规明确授权了我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综上,安平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韶关市政府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及我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恰当。安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及我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安平公司未依法为其职工李珠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韶关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妥。原审判决驳回安平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职工的户籍性质没有例外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两年的时效限制,安平公司上诉认为李珠是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必须缴纳的对象,本案已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明确授权公积金中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安平公司上诉主张公积金中心作出涉案《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点 评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只能采取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的途径解决。本案中,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坚定地站在劳动者一边,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惜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值得敬佩和赞扬。如果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職责怎么办?这时,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督促、责令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