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丽 秦龙
〔摘要〕公共行政者如何去行动,主要看其如何定位其自身的位置。现代性下的理性以“自我”为出发点,其内在暗示了一种不可通约的绝对的“自我”行政权力。它把可变的事物当作永恒的东西,忽视了“道德他者”的存在。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主张行政人员与公民之间的“主体间性”,认为“自我”与“他者”是主体与主体而非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它试图以“他者的文本”来言说“他者”,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活动本身进行解构,将“他者”从“自我”中解放出来。由此,在“自我”与“他者”的共识与冲突中达到平衡。
〔关键词〕他在性;后现代主义;正义;反行政
〔中图分类号〕D0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8)05-0092-06
17、18世纪,自然科学使人类认识到了宇宙的奥秘,人类相信人作为认知主体与行为主体所拥有的能力,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性,追求增长的无限性。然而这种现代性下重复的实践模式,忽视了“生命的意义”,逐渐导致了人的异化。现代主义观点下的存在精神是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绝对存在精神。其认为事物的合法性在于“自我”的绝对存在。然而这其中暗含着一种忽视“道德他者”的主宰意向,导致其观点缺乏追求正义的审美感。后现代主义理论以一种反现代世界观的方法来修正现代世界观。它试图消除现代世界观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如自我、目的和真实世界,试图形成一种道德的、美学的和宗教直觉融合下的新体系。
一、“自我”与“他者”的优先顺序
公共行政者如何去行动,主要看其如何定位其自身的位置,即行政伦理中的“自我”与“他者”谁更具有优先性。启蒙运动冲破了上帝的枷锁,每个理性主体不再以上帝和自然秩序中的某一给定物为参照来界定自己。人类主体摆脱了由自身所造成的依附状态,敢于认识,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性。理性似乎被推崇为至高的原则。现代性则回应着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精神,认为“自我”主体的存在是绝对的。韦伯的理想官僚制状态是现代公共行政决定论的范例,它试图以因果链条来保证官僚制的合法性和必然性。它“相信在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存在一种中立的距离,相信科学的结论应该是可以普遍化的真理陈述或规律的产物”〔1〕,并以启蒙运动以来所倡导的“自我”理性为出发点,认为一切事物都是有因果关系的,即遵循一定的规律和步骤。这种因果关系继承了古典功利主义精神,是一个单独的原则,仅有一个根本标准。这种单独的特性试图统一人们的伦理标准,在伦理冲突的困境下显得更加果断有效。诚然,这套标准敢于直视伦理困境下的优先顺序,避免了伦理概念上的模糊不清。物化下的重复性实践既不贬低也不否认人的能动性,“它只是认识到这一能动性在每一时刻不可能在无限的方向上冒出火花”。〔2〕然而这种物化模式“使最初产生这些范畴的日常的生活实践模糊化”。〔3〕现代性下的理性和科学不厌其烦地评价与其相异的事物的有效性,忽视了行政伦理中的道德“他者”。这种范式是一套科学的范式,但也是一套不可通约的范式。不可通约导致了“自我”与“他者”的不相容,当伦理现象与范式不一致时,科学范式更多的是将“他者”视为反例。如果将含有功利主义原则的现代范式置于其他原则之前,功利主义原则将会淘汰“自我”认为无用的原则,使最初契约下的其它原则不能发挥作用。“自我”优先的主宰意向使“自我”热衷于权力,欲望那主宰和剥削“自我”的东西,是一个非美学的“自我”。
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是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一种反思,在伦理排序原则上立足于或然论上的“主体间性”。当代社会越来越呈现离心化趋势,有权威的傲慢的世界观被质疑,“他者”作用的扩散导致了社会的碎片化的延续和膨胀。现代性下物化的千篇一律使人焦躁无奈,差异则令人印象深刻。社会环境中的个体无疑都有自己的一种正义感,并且在不断判断的过程中能够形成自己的选择能力,这是每个人的伦理直觉。当一切因果关系令人乏味并且不能解决现存问题的时候,公共行政理论学家试图从偶然性出发,以一种非必然的联系来解决问题,即或然论。在优先顺序的衡量上,他们并不排除对于直觉的依赖,并试图相信个体的伦理审美,将目光从正式控制转向非正式组织。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代表人物法默尔运用哲学思维,将哲学上的“他者”概念引入到公共行政理论,提出了“他在性”的观点。“他在性”观点承认差异,反对科学的元叙事原则,认为不同的存在方式和看问题的方式也值得被尊重,并主张建立一种更加温和的、联系性的、相关性的尝试。现代官僚与公民的关系向来建立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上,例如,无论官僚机构秉持着以服务为重、以顾客为重,还是怀着一种乐于助人的精神,这些都是以官僚机构为主体,公民为客体的活动,关注点还是官僚“自我”本身,即“自我”优先。后現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包容态度,不仅体现在多视角地反思问题,更体现在主张一种“主体间性”。即意识到公民作为“他者”的存在作用,并且主张官僚与公民不应该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更应该是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主体间性的主张中,公民不再是被动的,而更多的是与官僚机构同样的参与主体。这实际上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善”的互动关系,是“自我”相信“他者”同样具有反思能力的表现。自此,“自我”优先的世界观逐渐向承认道德“他者”的方向转变。相对于现代性呈现的物化趋势,承认“他在性”是后现代公共行政的一种反“主宰”的追求正义的审美,更接近以人民为中心。
排污许可制度的例子可以体现公共行政伦理中“自我”与“他者”优先顺序转变过程中的民主精神。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一开始,环保机构采取的是命令式的措施,要求排污公司安装专业处理设备并宣布一系列环保主义命令。但是排污者并不是工程师,污染活动也是不可能完全被禁止的。这种决定论下的公共政策,规定的是污染水平,其政策优先主体是公共行政者。公共行政者是主体,并且将社会参与者定义为没有主观能动性的客体,二者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社会参与者要做的仅仅是履行服从的义务。而或然论下的公共政策更加注重“他者”,即除公共行政者之外的参与主体的意向性。颁发排污许可证这一行为实现了公共政策从管制向激励的过渡。排污许可制度下,污染空间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减少污染成本高的企业会去购买减少污染成本低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依据科斯定理,只要存在一个污染权自由的市场,无论最初的配置如何,最终的配置都是有效率的。激励制度下的行政权力实质上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了,是一种成本低效率高的环境清洁方法。或然论下的行政部门更加会意识到社会团体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排污许可证在排污主体之间的买卖,使利用污染空间成为一个高成本的特权,达到市场状态下的供求平衡的空气污染治理状态。政府部门要做的仅仅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实施处罚,而不是实施命令权力。这种环境下的公共政策,充满了参与者的心智、意义和感情,更加具有活力。
二、绝对的“自我”行政权力
近代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进步,国家的行政权力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这是人类文明的进步。这一发展与国家、社会生活日渐复杂化相关。与此同时,现代国家逐渐发展成为行政国家。行政国家下的现代行政权力对人进行了全面监控,正如福柯列举的诞生于18世纪末的一种环形监狱,“所有的囚犯都面对着中央监视塔,令监狱吏一览无余。监视塔上装上百叶窗,囚徒不知道是否被监视,终日惶恐不安,不敢造次”。〔4〕所有“他者”被作为中心的“我”的官僚机构秘密监视着,公民像囚徒一般被公共行政权力以纪律和规范整合成了有秩序的多元体。这种行政权力就像监狱里的规训权力,以非人格化官僚制作为公共行政范式,通过行政话语的方式对个体进行训练和全方位的强制。
“假如一种权力完全因为它是权力而受人尊重,并无其他任何原因,这种权力就是暴力。”〔5〕权力的正义与否在于其遵循何种道德准则,即权力的合法性。权力道德的典型特性就是教人服从,而人类的服从义务总是与相关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官僚制作为现代行政国家公共行政范式,可以被视为一个物化的合并性的集合。作为一种制度,官僚制具有制度的稳定性和重复性的实践特征,并在适应性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根据吉登斯的观点,“制度是被资源配置和规则所维持的重复性实践”。〔6〕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短板在于把可变的东西认为是永恒的。其将启蒙运动以来的理性不断发展,人类社会在更加科学的同时也重复着规范的实践。由此,社会被更加物化。现代官僚制的合法性来源于“自我”本身的因果关系。这种权威的根源、基础或根据,不能依靠自身以外的任何东西,是不可靠的。它往往通过政策计划来实现“自我”与“他者”的和谐,这只是一种暂时性休战,而不是二者的长期平衡状态。“自我”的成长不应该来自对“他者”的贬低,而应该是二者共同成长的过程。这意味着行政人员在对待公民的态度上不仅要体现关心,而且要肯定公民的个体价值和尊严。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认为不确定性并不是一个缺点,它反而是人们期望感的寄托。虽然制度表面上看是极具稳定性的事物,但它的实践必定会在与非正式个体意向的混合过程中发生改变。权力的道德准则是双方之间的尊重。对公共生活的掌握程度是一个相互的过程,“自我”权力的运用并非是绝对化的过程,它受制于“他者”的存在作用。二者之间的平衡有利于产生信任感,并激发出双方的气质和德性,使社会生活处处展现出人的美德与善良意志。
行政话语总是体现着行政权力的道德准则。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认为,话语是一种信息,一种关注权力的言谈方式。在社会话语权方面,官僚制文本总是试图主宰公民的文本。这是社会中公共行政权力提供过剩的表现。就像动物通过大量产卵来保证自己种族的成活率,摄影师拍摄大量的照片来挑选一两张精品,过剩在现代社会中似乎总是一种合理的生存方式。现代社会行政权力的过剩提供也总是打着“提供更好的服务”的口号。无论是以“顾客”为主还是以服务为主的公共行政改革,都是一种家长式的,官僚机构所改革的只是“自我”立足点上从不仁慈的家长向仁慈的家长的态度。在这种仁慈家长式的公共行政体系中,官僚制“选择我认为他人也会选择(在我看来)的东西以成其为我”〔7〕,将官僚自身作为“自我”主体,“为民做主”而不是“以民为主”。家长式的权力道德的基础是儿童有限的理解能力。这种话语是单向度的,它的基本假设通常是防止局外人不断地提出疑问攻击官僚制本身。当社会的所有成员不享有相同的语言时,就会出现非正义的暴力。公共行政权力赋予了官僚制“我的文本”以优先地位,就像福柯“圆形监狱”上的百叶窗,从里面可以监视外面,从外面却看不到里面。官僚制的“我的文本”试图主宰公民的“他者文本”,是对他者言语的侵略。“用他者的语言向他人表达自己,这似乎就是所有可能的正义的唯一条件。”〔8〕在信息不对称的社会环境下,以“他者”的理解程度来说明他们正在接受的规则是必要的,是公共生活中的一种善意。真正的权力道德是,即使在没有奖励与惩罚的条件下,公民也倾向于遵守公共秩序。只要规则能够被理解,公民对公共行政权力的信任就将会是容易的。
社会与政府是不同的,公共场域中不仅包括行政机构,也包括公民。行政机构不能以社会的名义排除公民,而公民却可以选择在什么样的范围内不要政府。公民对社会的认知在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地发展,在提倡开放、自由的當代生存模式下,公民总是担心或者认为行政者管得太多。行政者要想实施行政权,应该意识到这样的外部环境。行政者遵循的以 “自我” 为中心的理性化行政手段,暗含着最佳手段效率最大化的目的,其出发点不是公民而是行政收益的最大化。作为公共场域的社会,既是基础也是结果,当代公民对社会的思考也从之前的 “如何以最小成本形成最和谐社会” 转变为询问 “为什么社会需要治理” ,这意味着作为行政权力代表的政府,其必要性受到了质疑。当代公共行政权力的武断使得它自身在公共领域的活动中缺乏活力与说服力,致使公民对这种绝对的公共行政权力接受度降低,甚至出现逃避与反抗现象。
启蒙运动种下的理性种子凭借着对于现代社会的熟悉日益轻车熟路,行政权力也在绝对化的过程中逐渐成熟。然而,事物成熟的一刻往往也是式微的开始。“自我”不能成为“自我”存在的合法性基础,绝对的公共行政权力在当代凭借着先验的、传统的威慑力支配着公共领域的方方面面,缺乏证明其自身合法性的有力证据。韦伯式的官僚制遵循的“自我绝对存在”的笛卡尔精神已经不能证明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在现代主义的衰退期,剩下的仅仅是差别本身以及差别的累积”〔9〕, “自我” 与 “他者” 形成的公共场域中的 “我们” 是差异基础上的公共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兼容。这种兼容并不预先傲慢地设定分割线,而是尊重 “自我” 与 “他者” 之间原本的界限、差异,通过 “自我” 向 “他者” 的邀约来破除二者之间固有的不可通约性。以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观念来看,行政权力不应该是一种命令,而应该是一种策略性的建议。公共行政者不是家长式地告诉公民 “我” 在考虑什么,而是邀请公民也来考虑,考虑公共领域应该建设到何种程度、呈现出何种效果以及如何去建设。也就是说,公共行政者需要做到的是把握差别原则,承认并尊重“他者”,将“他者”从“自我”中解放出来。
三、 从“自我”中解放的“他者”
公共行政者如何成为自己的语言的外在者?这是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要回答的问题。即如何在以“他者的文本”来言说“他者”的过程中体现正义。“他在性”观点反对官僚制潜在的控制性意图,主张以一种反行政的方式来促进公共行政改革。反行政手段体现的是一种注重“道德他者”并把“他者”视为参与主体的一种道德立场,是意识到话语内在的连贯性并运用这种连贯性来进行反向思考的审美态度。反行政的前提是对行政权力的执行权与控制权,行政与反行政是行政体系自我完善的一纸两面,这一完善过程抓住内在的同形性却表现为外在的背道而驰,是重新建设公共行政权威永无止境的努力。“向他人开放,从某一方面说,意味着公共行政的实践应作为一种反权威的活动来构建和实施。”〔10〕正如弗洛伊德的死亡本能学说所主张的,死是与生的本能相对立的一种本能。死亡本能极力想把生存的紧张状态减少到零点,其目标在于使生命退回到有机状态。死亡本能指向内部,它倾向于自我毁灭,并进而以进攻和毁灭本能的形式转向外部世界。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主张的反行政的态度并不是对行政权力的抹除,而是公共行政权力表现形式的革新。反行政是行政权力自身对自身的解构,通过自己反对自己的手段改造自己,进而由“自我”转向外部世界,也就是从官僚机构转向公民。即“解构即是正义”。〔11〕
解构的基础是对差异的承认,即对“他者”的存在状态及其尊严的承认。当代社会是极具偶然性的风险社会,“至死方休”的稳固状态逐渐被差异稀释,正如事物被津津乐道的娱乐性,人类越来越追求转瞬即逝的乐趣。文化多元性的发展给予当代社会一种更加包容的精神,对于“他者”的承认被认为是更加民主和道德的态度。在反对官僚制对公民的单向监督的基础上,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认为官僚应该成为自己“语言文本”的在外者。也就是用“反自我”的态度去面对公民的“他者文本”。反行政就是承认公民的存在地位,反对官僚文本的主宰意向,用公民的话语去解决公民的事情,更接近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拉康的主体间性观点认为,主体是由自身存在结构中的“他性”界定的。在评述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的“奴隶和主人”的关系时,他提到,当守卫为了囚犯而固定在监狱的位置上时,他就成为了囚犯的“奴隶”,而囚犯则成为了主人。针对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的绝对存在思想,他开辟了批判性的思路:我于我不在之处思,因此,我在我不思之处。主体间性观点重新界定了“自我”和“他者”的关系,认为“自我”和“他者”不应该被界定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更应该被定义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一主体间的相互交流需要承认“他者”基础上的“理解”和“共情”。这不仅需要赫梅尔现象学即“以事物本然的样子呈现给管理者,以雇员本然的样子向管理者言说”使管理者意识到管理者所处的管理条件,更需要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去阐释“在交往中共有的主体间性”〔12〕。应该更加注重“他者”在意义世界中的意向性,从而营造一种积极参与和充满关切精神的世界。
“正义作为他在性的经验是不可表达的。”〔13〕正义“与其说是通过坚持基本的有效性来体现自己,还不如说是通过对明显无效的东西的持续的厌恶感及在审美上认为这不可接受的审美感来表达自己”。〔14〕消除非正义和实施正义在逻辑上虽然是相等的,但是在实际的行政世界中,直接去体验正义是很难的。实施正义通常采用的是消除非正义的手段,例如,警察力量就是要去实施正义,而更多的手段通常是要以处罚的方式来消除非正义。福柯的“圆形监狱”的例子中揭示了现代行政权力的无所不在。然而这种“圆形监狱”又是一种监督官僚机构的最好的解构,只需要官僚机构卸下“百叶窗”的帘子,将他者转换为主体并参与到对官僚权力的监督活动中。这样,规范化和监视就一起形成了“巨大的权力工具”,从而使社会个体都处于来自各处的权力关系的监督下。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认为,对 “他者” 的开放不仅是让公民参与到公共活动中来,最重要的是让公民做自己想做的事。犹如他们排队的时候是出于自身的意愿,他们是自己的 “警察” ,他们有自己的秩序与道德观念,有一套自己的审美标准。这种 “圆形监狱” 式的监督也并不是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所倡导的最终形态。因为在这种监狱中,公民终究还是 “罪犯” ,是被封闭、孤立的 “边缘” 人群。如果说监狱代表着理性、目标、规则与秩序,那么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就是对这一正统秩序的打破,它主张非正统范式,主张动摇作为中心的 “正统” 的 “自我” 公共行政权力。公共场域中的各个组成要素也不是固定在某一位置的,而是永恒流动的。公民可以从 “边缘” 流动到 “中心” ,行政组织也可以从 “中心” 流动到 “边缘”,如此循环且互相作用,从而形成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主张的具有 “自我” 更新能力的新范式。
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倡导的是一种差异基础上的多元化氛围。如同太阳黑子能量场的原理,公共领域就是一个公共能量场。无论是决定论还是或然论,公共领域的参与者都是存在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位参与者的地位。决定论下的公共政策要求人们服从,而或然论下的公共政策“像诱饵一样漂浮着,引导人们做出适当的行为”〔15〕。如广告所宣传的理念“你就是你喜欢的,因此你就是你想要购买的”,公民在不稳定的现代社会中自我生产、自我推动,从而形成积极参与的良性社会。公共行政权力之外的社会权力是微观的、非中心的,它们像太阳黑子一样散布于公共能量场的各个角落,发挥着或大或小的力量。在公共能量场中存在着一个权威的机构,这个机构承认差异的存在,善于采取“他者”的观点,并从“他者”的角度来看待和解释事物。它是被信任的、被尊敬的,其它社会个体视遵守公共秩序为己任。这些力量之间相互作用,共同为公共生活发光发热。公共行政者应该理解“无所为而无所不为”的行政态度,由此,在“自我”与“他者”的共识与冲突中达到平衡。
四、结语
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中的“他在性”一词的提出,重新定位了官僚与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公共行政体系的世界观更应该采纳的是后现代主义的包容精神。后现代主义反对的不是科学本身,而是科学至上的主宰意向;反对的不是官僚制本身,而是官僚制为中心的“自我”。官僚机构和社会个体是主体与主体而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理解”之上的共生关系。“理解”不仅是人与人之间情感、理智的交流,“他者”还是“自我”的存在方式。用拉康的观点,在他所在的地方,我必在那里生成。“他”带着“我”的意识和我的原始活力中全部的无意识去追逐新生。在每一个瞬息,“我”都不再是“我”,但也不只是“我”的“他”,而是“我与他”。“我”在“他”结束,而“我”也从“他”开始。“我”与人类相交融,即个人的普遍化。在不享有完全相同的习语时,便会出现非正义的暴力。当公共行政权力被界定为绝对的“自我”行政权力时,将“他”禁锢在了“我”之中。“理解”在某种意义上,是将物质符号内在化的一种活动,是一种文本上的交流过程。公共生活需要的不仅仅是一种家长式的作风,需要的是这样一种“理解”状态:当公共行政权力需要社会参与者的意见时,即使冲突是必然存在的,但公民总是有足够的机会和渠道把自己的判断展示出来。这个过程就是将“他者”从“自我”中解放的過程,也是在冲突中达到共识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2〕〔3〕〔6〕〔15〕〔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M〕.楚艳红,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70,64,62,66,70.
〔4〕 徐大同.当代西方政治思潮20世纪70年代以来〔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398.
〔5〕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M〕.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79.
〔7〕〔10〕〔12〕 〔美〕戴维·约翰·法默尔.公共行政的语言〔M〕.吴琼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235,227,169.
〔8〕〔11〕〔13〕 〔法〕雅克·德里达.解构与思想的未来〔M〕.何怀宏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235,238,240.
〔9〕〔14〕 〔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M〕.欧阳景根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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