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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增减挂钩政策再次“升级”,允许深度贫困地区节余指标跨省调剂。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运用这一政策要遵循哪些原则?节余指标如何使用和再分配?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小组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当前,脱贫攻坚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为了集中力量帮扶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调出地区限定在“三区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根据经济承担能力,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东8个省(市)为主要帮扶省份。
用好这一政策要把握哪些原则?该负责人强调,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由国家统一下达调剂任务,统一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实现节余指标调剂的资金区域整体平衡。
调剂资金分两个阶段向调出省份支出,核定资金总额后支出70%调剂资金;确认完成拆旧复垦安置后,再支出剩余30%调剂资金。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要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各有关省(区、市)统筹组织本地区跨省域调剂有关工作,并做好与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协调工作。
考虑到深度贫困地区多为生态环境脆弱区域,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区域应按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要怎样落实?该负责人从帮扶省份和调出省份的不同任务、节余指标使用和再分配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对于帮扶省份来说,以落实调剂任务为目标,省级人民政府每年11月30日前函告自然资源部,确认调剂任务;使用调入节余指标进行建设的,建新方案通过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进行备案。
对于调出省份来说,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应因地制宜拆旧复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并通过在线监管系统进行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每年11月30日前函告自然资源部,提出节余指标调出申请。
在节余指标使用和再分配过程中,已确认的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既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也可与其他计划指标配合使用;已核定的调出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满3年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扣回未完成部分对应的调剂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