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云
摘 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系是非常紧密不可分割的,但是它们之间的协调关系也频频出现问题。所以本文客观从定义的角度上来阐述二者基本的含义以及相互的影响关系。那么此种关系下最需要确立的是刑事诉讼首先要保证刑法的正确地位,在此基础上才能拥有独立价值。
关键词:刑法;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程序;实体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含义与关系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的独立的价值。
工具价值体现在:一,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机关,为查明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组织上的保障[1]。二,刑诉法通过明确公、检、法机关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框架。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价值体现在: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三,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系是因为犯罪的产生,人与人的关系因为利益争端而发生冲突产生犯罪,这些行为在侵犯当事人利益的同事更加破坏了社会秩序与正常的社会环境[2],所以在这种行为产生的环境下为了对其进行控制和消除国家统治阶层,就需要进行一定的规则制定,刑法与保证刑法顺利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应运而生。因为犯罪行为并不能完全杜绝,所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切,同时么有刑事诉讼的程序过程,案件无法开展认定,犯罪事实无法确立,犯罪也因此不能得到打击。形式纠纷也就不能很好的解决。所以刑法的存在也就无意义。在这个基础上,刑事诉讼法的存在更好的保证了刑法的实施,同事刑事诉讼法也是离不开刑法的。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更好的保障了国家的秩序,同事处理犯罪以及其他形式纠纷更离不开二者的互相依存。所以二者在實用过程中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整体。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遇到的困境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类似法律在任何国家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更是基本的法律。同时由于二者密切的关系,日常的配合也是十分重要。但是在法律实践实施的过程当中,二者的磨合还是有很多的问题[3],主要体现在:(一)关于双方关系理解认知上的误差存在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之间,有比较对立的认知。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法律进程当中,主要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观念,这样的认知下刑事诉讼法所处的地位就比较尴尬,仅仅是作为刑法的补充品与其他的法律共同存在,直到现在依然有这种认知存在。二是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法律程序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到程序正义理论的引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被学术界很多人慢慢认可,并且愿意去普及提升它在法律当中的重要性,逐步的体现了程序的重要性。(二)对于刑事立法而言,对于国家来说,立法是很重要的活动,在立法的程序中,一定要保证规范性和严谨性,并且需要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但是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法的时间并不同步,这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处理刑事犯罪的问题当中的不协调性。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协调合作的探究
首先从观念上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起来以指导行动,解决双方差异性关系的现状。认知上的改变是第一步,对于刑法与刑事诉讼送法进行重新定位,这是一个很好的讲二者关系更新的切入点[4]。对待二者关系处理上任何的偏见都是不合适的片面的,对于程序强调忽略了实体,这是对于刑法的不公平,也失去了刑法本身的价值。而且没有实体法律的指导和支持,程序的作用显得十分空洞无意义。而在刑法立法当中枉顾诉讼过程,程序的正义性得不到体现,仅仅靠着法度结果,并不能让实体法律落到实处。所以,不论是法律的立定行使研究等,都应该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将二者一体化看待。联系起来二者的现实关系,重视二者的区别,更要结合二者互相依存的关系。重视程序化,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是具有统一性完整性的整体作为思想指导。
四、结语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不仅仅停留在实用上,研究过程当中也可以更加统一,但是二者目前的研究领域还是处于很初级的阶段,也没有引起重视。本文旨在对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以及现在面临的困境进行剖析,但是对于其解决办法也只能抛砖引玉,毕竟二者关系的对立统一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不仅要靠法律人自身的努力,更加要依靠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相信未来的法律程序会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寅虓.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交互作用探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8(01).
[2]汲广虎,朱辉.《刑事诉讼法》第40条再检视——兼就《〈刑法〉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研究》一文商榷[J].中国检察官,2016(11).
[3]塔娜.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连接关系[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06).
[4]杨文明.对《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曾经故意犯罪”的新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04).
(作者单位:贵州省镇远县涌溪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