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下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问题研究

2018-10-15 09:10洪潇籍瑞华
青年时代 2018年20期
关键词:侵权网络直播隐私权

洪潇 籍瑞华

摘 要:随着直播平台的激增和直播用户规模的扩大,网络直播越来越成为大众喜爱的网络表达方式之一,直播具有即时性、开放性、互动性的特點,直播过程中的任意一个动作都很有可能侵犯到他人隐私权,本文以生活实际中出现的大量直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为例,通过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理论总结的研究方法,针对直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成因、危害,结合法律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直播;侵权;法律位阶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事物,自2016年下半年至今仍然处于火爆状态,也正是由于其表现方式的喜闻乐见,受欢迎的程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侵权问题,最常见的一种网络直播侵权就是侵犯隐私权,该类现象在公众生活中的出现频率非常高,对公众的生活各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指的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个体的生活和发展都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二)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现象

水滴直播,是奇虎360公司旗下一款视频直播生活秀平台,提供真实用户提供的即时直播内容,覆盖娱乐、生活、游戏、综艺、体育等多个领域。2017年三月,在该直播平台的教育分类中出现大量全国各地不同学校的教室内直播画面,暴露在直播之下的学生有的在午睡,有的在发呆或是看书。就上述行为,学校对教室内学生进行直播的目的是什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侵犯了学生们的隐私权呢 ?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老师们是否侵犯隐私权不能一概而论。“除了取得家长们授权之外,还得看直播的场所是完全公开的场所还是半公开的或是完全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场所,同时也要看被直播人是否知情。同意”。

判断教室直播是否侵权, 界定教室的公共空间属性尤为重要。教室处于一个中间地带, 以学校作为参照物, 教室的公共空间属性较为明显;以网络空间作为参照物, 毫无疑问教室的私密属性就显现出来。因而,教室应当被界定为较隐私的空间,而学校组织直播行为,应当经过被直播学生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三)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的内外因

其一,直播主体总体上隐私意识淡薄。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是自己的导演,直播主体呈现多元化,诸如:学生,艺人,农民,工人等等,主体的多样性直接决定了直播群体在法律意识上的差异性与多层次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者,由于直播方式的简便以及获取收益的形式简单,给直播主体带来的直观感受就是赚钱快,当然也不乏一些利用隐私来套取观众兴趣,进而不惜牺牲别人或自身隐私为代价,很容易造成他人或自己隐私的泄露,再加上自媒体传播速度非常快,造成的侵害后果自然不会很小。

其二,被直播对象的发现侵权行为不易,以及维权意识不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不经意间在私房或厅室被直播的情况,摄像头的一个小小的旋转就有可能造成他人隐私的暴露,一方面可能他人无意直播了室内情况,另一方面被侵犯者也不去计较,觉得这些信息的暴露没有什么大关系,但这些信息很有可能就成为犯罪分子的机会,消极维权这也是造成该类现象泛滥的一个主要原因。

其三,直播平台及监管部门管理存在瑕疵和漏洞。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 缺乏创新, 一时难以突破, 目前的网络直播市场监管处于初级阶段, 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准入、监管、追究、处罚与退出机制。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的提供者首先就其直播主体、直播方式、直播内容等审核不够详尽,诸如直播澡堂洗澡之类,很明显地侵犯了隐私权,监督管理上的缺陷也是造成直播侵犯隐私权现象的原因之一。

(四)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所带来的危害

1.破坏社会稳定。我国经济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直播经济致使一些人不劳而获,甚至直播睡觉都能赚钱,而睡觉的空间基本属于私人空间,隐私权在无形中受到侵犯,如若形成一些群体,专职于挖掘主播隐私,出于商业目的进行售卖,形成一整条搜索-售卖体系,这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

2.扰乱社会秩序。直播空间的不确定性致使很多人在不经意间暴露在别人的直播内容里,尤其是在公众场所暴露旁人的隐私,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很容易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隐患,而且,现实生活中主播隐私遭暴露,生活遭遇困扰,甚至生命面临严重威胁的也不在少数。

3.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直播涉及他人私密的,如被及时发现可能避免不少问题,如若被不法分子人肉搜索、非法收集,或进行商业用途,或进行国际交易,将造成对被侵犯人不可估量的后果。

二、当前我国法律对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规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制现状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和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关于隐私权的字眼,但在实际上肯定了住宅隐私、通信隐私等内容,网络直播行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11项行为可以被划入隐私权范畴,其他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作了特别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1月4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实行信用等级、主播实名制、黑名单制等办法对网络直播进行监控。2016年12月2日文化部发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明确规定不得采用偷拍偷录等方式。《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都对网络直播行为作了粗略规定。

(二)现行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其一,有关网络直播侵权行为规范的多通过通知、办法、规定等形式出现,法律位阶低,不利于在社会公众中引起重视度。诸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等这些法规的制定主体的地位决定了这些法规效力较之于民法、刑法等明显不足。

其二,这些法律规范大多是从总体上把握,并未针对直播内容或是直播方式之类进行专项立法。乱象丛生的直播市场,迫切需要针对直播的相关内容有针对性地立法。

其三,隐私权在网络直播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并未作明确规定,仅是在相关规范中轻描淡写。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事物,发展速度极其之快,隐私权作为与私人的各项隐私秘密相关的权利,应当受到公众的高度重视。

最后,有监管权部门不作为,致使法律适用困难。网络直播的内容违规属于版权局规制,而在传播的过程中违规,则又属于文化部门管理,责任主体不作为导致直播侵权现象愈加严重。

三、网络直播过程中隐私权保护完善建议

首先,直播用户和被直播对象提高自身隐私权保护意识应提高自身素质,在直播中保护隐私权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直播用户以及被直播对象自身隐私权意识和自我防护技能。当整个社会的维护隐私权意识提高了,社会公众的隐私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得到保护,乱象发生的频率也会随之减少。根据自身需求有选择地参与直播互动,自觉抵制远离低俗有侵犯他人隐私的直播,,帮助监督网络直播内容,遇有侵权情形立即举报,从自身做起维护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为社会树立正面榜样力量,共同维护行业秩序,促进网络直播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其次,可以通过增加行为主体侵权成本来减少和规避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行为。在行为主体实施侵犯隐私权后,不仅可以采取民事追责,也可以尝试行政处分,进一步促进直播主体提高隐私意识。然后,就制定相关隐私权规范的主体而言,其制定主体应当更高级别,以提高法律位阶,扩大震慑力。再者,对于直播侵犯隐私权行为本身而言,建立便捷的举报监督制度能提高保护隐私权的效率,以减轻对被侵犯主体的影响。最后,就互联网监管部门和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而言,前者要主动担起监管职责,不互相推诿,严格直播用户双证资质审查机制。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要要有自律意识,起到引導作用,建立直播内容审核流程,将审核责任人与直播主体相分离,在发现侵犯隐私权行为时,要及时进行引导规避,做到与监控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

四、结语

网络直播风靡后的乱象,何止在隐私权领域,诸如各类民事侵权行为,甚至刑事犯罪行为,涉及领域非常广。短短两三年的时间,自媒体凭借其视觉效果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使得负面直播波及范围也随之扩大。有关直播主体、被直播对象、互联网监管部门、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主体要主动投入到与负面直播的抗争中来,合力打造良好的网络直播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

[2]陈蓓竹,刘琳琳,金啸天,马蕤.网络直播法律风险规制问题研究[J].计算机产品与流通,2017.07.

[3]武晓莉.教室里到底有没有隐私[N].中国消费者报,2017,05.

[4]朱巍,田莹.互联网直播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J].中国广播,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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