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健荀
摘 要:人民检察院以及公诉部门在犯罪案件抓捕前进行捕前介入案件侦查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且这种犯罪案件的捕前介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对于维护法律法规的公正合法性,对于保证执法机关进行正常的案件操作执行,维护法律的和平统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犯罪案件捕前介入行为的必要性,并通过正视这种案件介入的必要性改进目前的案件介入方法,并结合实际案件介入活动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作出最终的案件介入管理办法,实现对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捕前案件;介入调查;制度研究
一、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的必要性
目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之中明确地表示职务的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侦查的重要性,并且在案件处理中逐渐体现出这种介入侦查地重要作用[1]。实施案件捕前介入调查地方法能够适应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工作的改革需求。此外,对于完善目前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体制,强化法制监督还发挥出重要作用。
二、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的实践困境
(一)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各方面意愿不强
在进行职务犯罪案件的案件介入调查开展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很多方面的因素出现多种问题。由于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处理案件工作之中会遇到一些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难题。具体表现在检察机关在侦查、侦监以及多种工作的开展与启动过程中表现出主动性以及积极性不高的特点,对案件的顺利开展造成很大的影响。实践之中,一些公诉部门对于捕前介入案件的程度基本为零,也就是说相关机构在进行案件的捕前介入工作之中并没有很好地进行侦查活动开展,甚至这些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大都在侦查部门进行过案件处理之后进行。此时,为了确保具有重要的案件证据以最终达到逮捕的标准,需要在现有的工作开展中注意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以及各相关承办人能够通过必要的书面审查以及提出建议等方式进行一定的引导,使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地开展。
(二)介入时机的抉择纠结问题
在目前的犯罪案件处理方面,介入侦查的时机选择是进行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保证的一项基本工作。而这项工作在目前的处理过程中也被当作一项复杂的工作进行处理。理论界有关这项工作的观点各有不同,并且对介入侦查工作的开展也存在不一样的看法。介入工作的开展如果过早,则会出现对前期侦查造成不良后果,如果介入工作的开展处于过晚的阶段之中,则很有可能会错过最佳的介入时机,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收集构成很大的阻碍。因此我们必须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之中注意介入工作的开展时间,通过把握好工作开展的最佳时机从而促进犯罪案件的顺利进展。在此,有些观点认为应该必要的提前介入工作的时间,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奠定充分的基础,为案件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条件。还有一些观点人为,适当的延迟捕前介入时间能够充分的考虑到案件的本身,以实际的案件情况为依据,确保在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之后邀请侦监、公诉部门的介入。这些观点都有自己的理由,对于案件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在实际职务犯罪案件的介入工作调查之中,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介入工作开展方案,并根据案件处理经验选择合适的介入时间,以促进案件的良好开展[2]。
(三)介入方式的选择方面存在疑惑
根据目前已有的介入方式来看,目前的介入工作具体的操作程序已经呈现出区域化的特色,例如有些采取提前审查案卷材料的方式,以及采取相关侦查部门进行案件讨论的方式開展介入工作,还有些以规范或者强化侦查过程之中出现的证据材料等作为介入工作开展的核心,并积极围绕这个核心进行相应工作的开展。还有些地区采取的是侦查监督以及侦查引导的方式,通过这种基本的道路引导,进行必要的书面引导取证以及重要的侦破方法同时开展的处理方式进行介入调查取证。
三、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之机制探索
(一)培育共识,弱化介入分歧
在进行实际的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之前,就需要来自社会上多方面的力量支撑与支持,各部门应该积极建立起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团体,在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并积极建立起一个可靠的团体对法律进行维护。首先侦查、逮捕、诉求等各个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并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之中做到充分的互相信任与互相帮助,这样有利于在实际的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之中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为犯罪案件的捕前介入工作提供重要的工作保障,并未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目前的侦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个别干警人为侦监以及公诉部门等在捕前介入方面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不能为这项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影响,因此忽视了其他部门。在进行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这些干警并不愿意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在进行捕前介入工作开展中对取证环节体现出忽视的态度,并对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的后续程序予以忽视[3]。实际上,在后续工作之中,能否顺利的抓捕犯罪人员,能否成功地对犯罪人员进行起诉,在整个犯罪案件之中发挥的作用是十分重大的。这种长期以来存在的消极工作作风对于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我们在以后的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之中必须改善侦查人员的消极工作态度,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并逐渐实现在以后的工作开展中积极地从事捕前介入工作地调查中去。
(二)规范程序,增强介入可操作性
在我国地刑事诉讼法中就早有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相关检察机关以及部门之间地工作是分工开展进行的,并且这些相关的部门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分工合作,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在相互配合与相互牵制之中逐渐完成良好的工作任务,为整个案件的开展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例如在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分析过程之中,案件的侦查工作主要是由侦查部门负责开展,案件的审查以及逮捕工作主要由侦监部门进行负责,提起诉讼的工作任务主要由公诉部门负责[4]。由此可见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之中,个各部门的工作分工十分明确,并且各部门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工作局限性与工作针对性,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的工作开展一定要兼顾多方面以及多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与开展进度,在实际工作之中逐渐实现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并相互促进工作的目标。除此之外,从各个部门之间负责的工作任务可以看出,这几种部门在工作开展中处于刑事案件工作开展的不同环节之中这些不同的工作环节对于案件的开展起到的重要作用是我们需要普遍关注的。侦监、公诉部门在进行案件的捕前介入环节之中起到重要作用,因为在犯罪案件的捕前介入工作之中,这两个部门起到了很大的案件调查与掌握的作用,并且对整个案件的结案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在进行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这两个部门一定要注意在案件的工作开展之中本着审慎的工作原则,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防止在工作开展之中对检查活动进行一定的干扰,以造成监督权力滥用的不良后果。并且,在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后期,应该在必要的工作环节中进行侦查工作的介入,并保证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能够获得较大的提升,并最终提升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逐渐改善执法部门的工作作风,最终实现处理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突出重点,提升介入质效
根据最近几年以来的案件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实践,我们对这些案件调查之中的侦查人员等进行了必要的工作分析,并逐渐实现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的了解。从一方面来说,由于侦查人员对于审判活动的中控辩对方的认证过程存在一定的了解上的缺乏,并且对整个案件的进度缺乏必要的了解,这些情况上了解度的缺乏使案件的进展过程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是十分不利的[5]。从另一方面来说,目前的侦监、公诉部门对与侦查部门开展的一些工作更多地是在进行一种事后的措施补救,给案件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这种被动的监督行为从总体上来说并不能实现很好的监督与监察的作用,并且对于整个案件的工作开展效果也不是很大。当案件已经被移送到审查逮捕以及起诉环节之后,许多对案件造成重要影响的因素已经发生,这些因素对于案件正常开展带来的不良后果可想而知,导致案件之中的许多关键性证据已经因为不同的原因被埋没,这会对整个案件的开展造成很大的阻碍。因此在进行案件的合理有效工作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一些侦查、公诉部门进行提前介入案件的工作,并积极地引导相关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信息采集,并对现有的侦查人员得到的案件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与保存,并对整个案件的工作开展进行充分的把握。充分运用证据在实际的案件进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四、总结
针对目前的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在工作开展之中遇到的难题进行一定的分析,我们得出了最终如何实现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有效开展的方法与措施,希望能给广大学者以一定的指导。全文先对目前的犯罪案件之中进行捕前介入工作开展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接下來结合目前的捕前介入案件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得出最终的解决方法,对今后的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推进目前执法行动的开展,建造在法律保护之下的稳定、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邓光荣.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7(05):29-31.
[2]曹红秋.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机制及其完善[D].广东财经大学,2015.
[3]刘娜.刑罚威慑效能实证研究[D].武汉大学,2014.
[4]葛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研究——以某省改革实践为分析样本[J].政法论坛,2013,31(06):117-129.
[5]段家云.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