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2018-10-13 11:51徐源聪
课程教育研究 2018年33期
关键词:婚姻道德

【摘要】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小因子,国家和社会的整体推进和发展都要受到家庭发展的影响,家庭和睦,国家和社会才和谐。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由于道德的非强制性,导致夫妻之间采取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维系双方的忠诚,也反应了人们保护婚内合法权益意识逐步提升。关于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效力到底如何呢?各说纷纭,目前尚未统一意见。

【关键词】婚姻 忠诚协议 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33-0009-02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忠诚协议,不是学术称谓,也不是法律术语,但这个词语大众和媒体经常在用。何谓忠诚协议呢,一般指的是男女双方为了维系感情,当其中一方遭到背叛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某种特定责任而签订的协议。这种责任约定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物质赔偿,精神赔偿等等,还有一种是违法无效的,那就是自残甚至自杀。我们只讨论前一种合法的约定。忠诚协议可以分为很多类型,夫妻型,维护婚姻关系的存续和夫妻之间感情;恋人型,维系男女朋友之间的爱情;性目的型,以维系两者之间不健康的两性关系,最后一种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无效。相互热恋的两个人签订的忠诚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也是无效的[1]。所以,本文主要论述合法夫妻间的忠诚协议。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特点

一般普通的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订时即发生效力,而夫妻忠诚协议则不同,男女即使在婚前签订了,但也要在结婚之后才能发生效力。所以,在婚前,哪怕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双方出现了违背协议的相关行为,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可以看出,夫妻忠诚协议只对具备夫妻关系的男女发生效力,而婚前的恋爱行为只能在道德上予以约束和谴责。

协议效力只针对夫妻双方,而且是夫妻双方存在过错的一方,不得向夫妻之外的任何第三者要求經济赔偿责任,比如,老公带小三在宾馆开房,老婆既不能要求小三赔偿,更不能要求宾馆老板承担责任。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来规范夫妻忠诚协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的主管臆断太强,使得该协议对彼此的约束力得不到法律保障,包括公证机关,对待此类协议也是把关甚严,一般是拒绝此类协议申请的。

二、夫妻忠诚协议之效力争论

在繁杂的物质时代,夫妻之间背叛行为已司空见惯,法院每年都受理很多婚外情案件,那么法院会把忠诚协议作为审判的直接依据吗?这里引起诸多学者争议,有人认为可以作为依据,有人认为不行,有的法院支持此类协议,有些法院则不支持,于是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和两种不同的司法实践。

(一)无效说

1.夫妻之间彼此忠诚属道德范畴,法律不应“越蛆代庖”。两者对人们的作用和目的都不尽相同,相对法律的最低标准来说,道德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要求更高,人类产生的所有道德问题,必须通过人们的自我觉悟和自我提升才能解决,而非法律的强制。但是法律,具有道德不具备的强制性,是人类的最低行为准则,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仅仅是一种道德提倡。

2.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通过缔结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这与婚姻自由原则背道而驰,此种协议既禁锢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又破坏了婚姻的美好和纯洁。

(二)有效说

1.契约自由的原则让忠诚协议有效。夫妻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和沟通的方式,达成一致的协议内容,双方意思表示都是真实一致的,自愿约定的违约条款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的所有要件,实际是种契约,理应受到法律支持。

2.法律不禁止的都是自由的。因为我国的《婚姻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夫妻之间缔结的忠诚协议是无效协议,那么,夫妻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订立的协议就应该被法律接受。

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我见

1.既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意,法律应当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条规定: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胁迫、恐吓等方式签订,并且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他人利益,符合合同生效的全部要件,就发生效力[2]。

2.夫妻忠诚协议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夫妻之间往往在协议中规定,结婚后应当相亲相爱、相见如宾,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等等,这种预定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如果这种合法的约定都得不到法律认可的话,那人们的道德境界将会彻底垮掉[3]。

总之,夫妻忠诚协议既要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不能触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也应当出台相关法条对此种协议予以规范,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参考文献:

[1]高雪梅.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D].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郭站红.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学思考[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2).

[3]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徐源聪(2001-),女,汉族,湖南平江人,长沙市南雅中学高二1612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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