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政策解读

2018-10-11 06:13
老友 2018年9期
关键词:津贴用人单位高温

2018年6月4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17号),文件下发后,社会反响强烈,同时,部分单位对新的政策如何执行有不同的理解。为此,针对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经与省财政厅有关处室沟通,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制定了政策解读,供各用人单位参阅。

1.此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背景是什么?

江西省自2012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较好地执行了高温津贴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随着物价上涨,原有高温津贴标准已明显偏低,同时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对高温津贴计发方式提出了合理建议。结合近年物价上涨、劳动者工资增长情况及部分企业的建议,我们提出了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发布。

2.此次调整后,赣人社发〔2012〕71号文是否废止?

此次调整的是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2012年《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1号)其他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3.此次高温津贴调整是否涉及发放对象的改变?

今年的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调整后,发放对象和列支渠道不变。

4.此次高温津贴调整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此次调整最大的变化有两方面。一是新的高温津贴标准只规定了基准标准,用人单位的发放标准不能低于通知规定的基准标准,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履行相关民主程序后适当提高。二是新的规定允许用人单位自主选择高温津贴计发方式,但要履行相关的民主程序。

5.企业执行有什么要求?

按照规定,企业既可以选择按月发放,也可以选择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计发高温津贴。选择何种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和具体标准,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通过两种途径决定,一是将高温津贴制度写进集体合同,由企业通过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决定;二是将高温津贴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6.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有什么要求?

为平衡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标准,对财政供养且没有室外和高温作业岗位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在室内与室外之间交替工作的岗位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按每月200元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7.机关事业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高标准?

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室外工作岗位或主要工作时间在室外的岗位,以及室内与室外之间交替工作但主要工作时间在室内的岗位。其中,对室内与室外之间交替工作但主要工作时间在室内的岗位,在不超过室外工作岗位高温津贴标准(每月300元)的前提下,可以在每月200元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高温津贴标准,但要妥善处理好与本单位室外工作岗位及主要工作时间在室外的岗位之间的关系。

8.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发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选择按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天气或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当室外最高气温未达到35℃或者工作场所温度未达到33℃时,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高温津贴。其中,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因此,选择按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天气或高温作业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要准确掌握气象部门发布的气温信息,按规定准确监测记录作业环境的温度,建立并落实好高溫天气和高温作业的考勤制度,并保留可核查的相应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建立了考勤制度,当劳动者请事假、病假、旷工及在其他非法定休息日休假等情形下未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可以按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和日高温津贴标准扣减高温津贴(日高温津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日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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