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圳
摘 要:群众操办酒席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其普及和灌输道德、礼教等的仪式和精神,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强化社会道德。变味的酒席操办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助长奢靡攀比之风,影响政治风气。政府应当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移风易俗,发挥传统酒席操办的应有价值,治理群众操办变味酒席。政府治理变味酒席操办应属于社会风气治理,应当在符合法治的精神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下以必要的行政指導为前提,发挥社会自治制度的优势,引领健康的社会风尚。
关键词:酒席操办;社会风气;社会治理;依法行政;行政指导;社会自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8.063
近几年来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有关文件规范群众酒席操办,引发各大媒体的强烈关注。《人民日报》、《中国政务舆情监测》“舆情观察”栏目、《巴中新闻网》等这样评论到:规范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酒席有利于弘扬新风正气。大多数群众也赞成政府的做法,认为以行政命令来遏制大操大办能够减少家庭支出,减轻人情消费负担。但是,也有相关人士认为群众操办酒席由党委和政府去规范未免太过于强势,落实起来也会很难。普通老百姓操办酒席属于私人事务,是他们的个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共利益,行政权力便无权干预,否则便是权力的任性。究竟政府有无权力治理群众操办酒席?若没有,理由何在?若有,该如何来治理?
1 对现有治理措施的评价
1.1 现有治理措施现状
(1)依据是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如江苏省宿迁市的《关于制止大操大办树立文明新风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宿迁市规定》),贵州省凤冈县的《凤岗县规范操办酒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凤冈县规定》),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江县规定》),云南省盐津县庙坝镇的《关于规范群众操办酒席和制止滥办酒席的通告》(以下简称《庙坝镇规定》),贵州省大方县对江镇的《对江镇整治滥办大办酒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对江镇规定》)。
(2)对象主要是城乡群众,有的还涉及承办酒席的酒店、餐馆等市场主体。如凤冈县规定,酒店、餐馆、茶室、农家乐、家政服务队等市场主体要签订《不承接违规酒席责任书》,否则予以处罚。
(3)目的是扭转社会风气、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禁止大操大办,打击巧立名目、借机敛财的行为。
(4)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席操办的类型范围主要限于婚丧嫁娶事宜,俗称的“红白喜事”。其余的子女升学 、新房落成与乔迁、婴儿满月、老人祝寿等一律禁止。如《宿迁市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人新房落成、乔迁,父母、配偶、子女生日,本人职务提升或工作变动,子女升学、参军、参加工作、婴儿满月、老人祭日以及其他任何喜丧形式一律不得宴请办酒。若办宴,仅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参加” ;第二,酒席操办的办席规模、时间、地点、请客范围、受礼范围的严格限制 ;第三,程序上要求经有关机关、组织的事前审批,事后备案 。如凤冈县规定,婚嫁事宜提前15天申报,人民群众要按照“本人申报、包组干部审核、村(社区)委会审批”的程序进行申报;第四,关于违反规定的不利后果有罚款,没收礼金,停止享受国家惠农政策等事项。
1.2 违法性的体现
(1)违法设置酒席操办审批程权。行政主体不得违反依法行政原则,迷信公权力强制而给自己法外设定权力,违法新设审批事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政府应当公布审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上述文件规定,酒席操办者要经有关主体审批了才可以操办酒席,而村(社区)委会没有法定的审批权。这样的作法显然是违法的,是行政主体违法增设审批事项的表现。
(2)违法设置和行使行政处罚权。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没收礼金。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来看,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且还无权对行政处罚事项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礼金是送礼者基于自愿给付给酒席操办者的财物,非法没收还有可能涉嫌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上述“通知”,“管理办法”等红头文件都无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规定权。同时,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上述治理措施中的处罚实施主体均不符合要求。
(3)惩罚措施中的权力任性。文件如《庙坝镇规定》规定的另一类惩罚措施是“一律停止其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国家优惠政策的享有者资格评定与取消是有严格规定的,优惠政策容不下滥用权力,容不下粗暴的克扣打折。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中规定,已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按照《保障条例》的规定,除非享受优惠政策的家庭人均收入变化已经不符合标准了,那么才可以取消。在一定程度上,操办酒席巧立名目、借机敛财可能会导致操办者的家庭收入在短时间内有一个巨大的增长,但是这样的收入增长会不会必然导致这个原本享受优惠待遇的家庭人均收入巨大增长,会不会必然导致享受优惠待遇的家庭人均收入巨大增长后不符合享受者的标准了呢?这里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行政主体这样“武断”地取消优惠政策是权力的任性。同时这也可能涉嫌对优惠政策享受者享有的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侵害。
(4)过度干预市场经济。有关文件规定,酒店、餐馆、茶室、农家乐、家政服务队等事先需要与政府酒席整治工作小组签订《不承接违规酒席责任书》,事中这类主体若要承接还要向酒席操办者所要准予其操办酒席的审批表复印留存备查。否则,行政主体按照所签订的责任书条款对这类主体进行处罚,并要求一律停业整顿。酒店等这一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自由價值的引领下而存在,这样的管理措施是典型的“计划经济做法”,是过度干预主义的体现 ,又不属于对市场失灵的政府干预措施。
2 政府治理群众酒席操办的路径分析
2.1 明确酒席操办的属性
(1)酒席操办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民俗,属于社会民间交往的一个方面,蕴含着社会交往的情感。古人席地而坐,“筵”和“席”都是铺在地上的坐具。《周礼·春宫·司几筵》上说:“铺陈曰筵,籍之曰席”,即铺在地上的叫作“筵”,铺在“筵”上的叫作“席”,“筵席”二字一开始是坐具的总称。后《诗经》中有:“肆筵设席”之说,“筵席”二字就具有了酒馔的含义。《礼记》中记述:“铺筵席,陈尊祖,列豆”,筵席又含有进行隆重正规的宴饮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筵席”这个名词被沿用下来,后来专指酒席。早在西周,酒席宴会除了祭祀宴飨外,还被推及到了国家政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还有关于座次、器具、菜品的具体规定。这个时期酒席宴会最大的特点就是以礼为核心。
不足为奇的是,古代酒席操办也有巧立名目,奢靡攀比、铺张浪费之风盛行的时候。如《颜氏家训·治家篇》中谈到的“亦云卖女纳财,买妇输绢”,通过举办婚嫁酒席,以妇女为买卖,借机敛财。
(2)现在的酒席操办是对我国传统习俗的继承和发扬,属于社会事务,人情消费属于道德范畴。现在的酒席操办延续着传统习俗,置办美酒美食款待宾客,践行着礼仪之教。比如,现在的祝寿宴、升学宴便来自于古代。祝寿宴来自于周代的乡饮酒养老之礼。乡饮酒之礼,即集一乡之人而开宴会,主要是重相亲睦,相尊敬,明长幼秩序之序,习宾主之礼。每当举行宴会时,乐人便奏歌诗以发扬志气,是一个地方自治的现象。
(3)群众操办酒席是个人自由的体现,社会权威对个人自由的干预是有条件的。在群众操办酒席并没有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没有违反社会公序的前提下,政府不应该以“父爱主义”为幌子来强制管理群众酒席操办。
政府治理酒席操办应该明确酒席操办的传统民俗属性和个人自由属性,充分尊重道德和个人权利,谨慎行使权力,采取合理的治理措施,完善社会治理职能。
2.2 明确政府治理的对象
现在变质的酒席操办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一方面,变质的酒席操办助长了奢靡攀比之风,铺张浪费之风,异化人际交往关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恶化了党风政风。另一方面,人们通过功利性的酒席操办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圈子,利用一切条件,破坏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平竞争,有利益无规则,破坏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基础,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加重了人们的生活负担,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破坏正常的投资、生产生活环境,此外,酒席操办中礼金不正常的流动意味着不正常的收入分配,一定程度上形成畸形的收入分配格局,更加拉大贫困差距。
政府治理的实质上不是传统习俗与个人自由之上的酒席,而是变味了的酒席操办。传统酒席操办的情感价值应该予以继承和发展,通过对道德、礼教等的仪式和精神的普及和灌输,用以培育社会精神,强化社会道德,同时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减少社会的冷漠和道德的滑坡。蕴含个人自由的酒席操办,是公权不能强制介入的领域。变味了的酒席操办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公共秩序,政府进行治理是积极行使职能应有之义。只是上述治理措施并没有明确规范性质,没有界定规范对象,即何为大操大办,何为借机敛财,把正常的酒席操办与变味的酒席操办一并治理,利用行政命令的强制力带来的结果可能是超越职权对社会事务和个人权利的过度干预,还有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3 政府治理酒席操办的对策分析
3.1 厘清治理的性质
酒席操办属于典型的社会事务,变味的酒席操办在败坏社会风气的同时破坏了社会秩序。政府治理酒席的操办总体而言是一种社会治理,具体来说是社会风气的治理。
社会风气是一个国家、民族和全体国民价值观念、心理状态、文明水准和行为方式的总汇。作为一种“社会流”,它是社会发展质和量的综合指标的显示器,是社会变化发展的“天气预报员”,是社会兴衰存亡的睛雨表,体现社会治理水平的高低,更是社会建设的氛围基础和精神动力。
从前在熟人社会中,人情关系成为中国人的交往规则,通过酒席操办形成的“人情债”便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债务形式。构建于熟人关系上的各类酒席一直是人与人间增进交流、分享情感的重要媒介,且大多数时候都是以诚挚、真实的面孔而存在的。而附着于酒席上的微薄礼钱,则基本上是客人通过馈赠的方式向主人表达内心情感的真实流露。可以说,这相互真诚而不失礼节的往来方式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酒席”不被异化的重要缘由。在熟人社会中的酒席操办会受到熟人社会规律的有效制约,熟人社会自有一套管制酒席操办的“软规则”。而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多种矛盾交织,社会主流价值观缺失,行政治理失效下的酒席操办、送礼已然变味。
简单而言,社会风气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拥有广泛影响力的行为方式”,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力。社会风气是随着历史的进程而生成的,而又反作用于社会。社会风气的变动大致上要经历一个孕育、形成、发展、变迁的过程,中外历史发展表明,每当时代变革或转型之际,都是社会风气重大变化之时,也即“移风易俗”。因此,社会风气治理绝对不是简简单单依靠行政命令强制推行即可的,必须以社会为基础,协调各方主体。
3.2 现阶段社会治理的要求与反思
有的学者指出,现阶段社会治理的要求分为三个层次:构建主体多元格局,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积极探索社会治理创新的实现路径。但是更重要的是结合我国国情,推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社会风气治理属于社会治理系统中重要的一环,关乎社会价值观、道德理念等社会精神财富。在讨论如何治理关乎社会风气治理的酒席操办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现实进行以下反思。
(1)对主体多元的反思。我国现阶段社会治理格局看似“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多元主体格局,都要求政府、社会等主体共同参与治理。但我国国情不同,我国政府由“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治理众多复杂的社会事务时不能全部依靠政府强制力推进,应该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社会风气治理终究需要社会自治的参与或者终究只是社会的自我管理。但是在我国独特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发育、社会建设始终滞后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建设。因此,在构建多元主体格局的时候现阶段应该由政府来引导,并且循序渐进地促进社会发育。
(2)对创新社会风气治理路径的反思。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等跟西方社会有着巨大的差异,不能照搬西方经验。在探索社会风气治理路径的时候可以参照波兰尼提出的“双向运动”的逻辑分析框架,即“在市场和国家侵蚀社会利益的同时,社会也会形成自我保护的作用力,从而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向相对均衡的方向发展”。在复杂性的社会生态下,政府需要运用复杂性思维“引领”社会发展,具体到政府职能的层面,要求政府职能实现从“控制”向“引导”的革命性转变。据此勾勒出创新我国社会风气治理的两条路径,即始发于社会的自下而上的自治与发端于政府的自上而下的指导。
3.3 政府治理酒席操办的路径分析
(1)必要的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的建议、指导、劝告等不具有权力强制性的行为,它具有非强制性、主动补充性、行为引导性、方法多样性、柔软灵活性等特征,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现代行政管理方式。有关政府应当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为,发挥行政指导应有的平衡协调、补充和替代、协商和预防等功能,平衡好市场与政府、公益与私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用“软行政”的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其中,政府应该积极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气治理,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夯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道德基础的迫切需要,更是解决当前不良社会风气的思想武器。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持久、最深沉的力量,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气治理的宣传教育、社会风气治理的实践养成、社会风气治理的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
(2)形成有力的社会自治。
充分发挥现有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制度的优势,成立理性的自治组织,完善有关自治章程。
(3)政治风气的转变。
应当继续倡导、践行从严治党,以政风带动民风。我国政风对社会风气的特殊影响力,决定了我们从严治党、端正政风对搞好社会风气建设的特殊重要意义。端正政风,以良好的政风酿造出理想的民风,是实现社会风气好转的前提和中心内容。
參考文献
[1]戴圣.礼记[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社,2015:63.
[2]张亮采.中国风俗史[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5:104.
[3]申平华.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及其综合治理[J].探索,1989,(3):25.
[4]张斌.社会风气治理: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视域[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8):61.
[5]马全中.社会管理创新的三种战略-从社会自治、国家主导到合作治理[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3,(3):91.
[6]李平原,刘海潮.探析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从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的视角[J].甘肃理论学刊,2014年,(5):128.
[7]郑家昊.政府引导社会管理:复杂性条件下的社会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2):18.
[8]莫于川.行政指导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5):80.
[9]杨松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风气治理的引领[J].求索,2016,(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