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意蕴与实践要求

2018-10-09 02:21靳志强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靳志强

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意蕴与实践要求

靳志强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福建福州 350001)

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系统工程,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核心任务,突出全主体、全方位、全时段,强调要求严、过程严、惩治严,体现治理的思路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全面从严治党是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治党与党治的衔接协调、合法性与有效性的有机统一。新时代,系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把握“从严治权”这个重点任务,扭住“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两个关键枢纽,统筹协调“自律、他律、律他”三重路径,妥善处理“领袖权威与组织权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四重关系。

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理论意蕴;实践要求

从严治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因应世情、国情和党情新变化新特点新挑战,在“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政治实践中不断深化拓展管党治党的理念、路径和方略,实现了由“从严治党”到“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提升。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系统提升工程,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新境界。深刻理解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内涵,准确把握其实践要求,对于我们增强管党治党的自觉性和时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的建设与全面从严治党

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话语中,“党的建设”无疑是一个高频词汇。1939年10月,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一文中,毛泽东就将党的建设视为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之一,阐明要“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1],并将党的建设比作一项“伟大的工程”。在毛泽东的政治话语中,“伟大的工程”是一个多层次、系统化、全方位的党组织建设工程:从党的建设的范围看,全国范围内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建设这一伟大工程的主体,强调党的集中统一和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从党的建设的基础看,最广大人民群众既是优秀共产党员的直接来源,也是推动党的建设的直接动力,还是检验党的建设成效的试金石;从党的建设的内容看,涵盖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等诸多方面;从党的建设的目标看,就是要使中国共产党不断趋向于布尔什维克化的先进性政党组织。

党的建设的过程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在内需和外压下管党治党的过程,对于“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且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2]的中国共产党而言,管党治党的价值和意义更加突出。建国之初,邓小平针对党的历史方位的转变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3]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大量干部被拉拢腐蚀、党和国家面临“改变面貌”的风险,邓小平告诫全党同志:“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4]32720世纪80年代末,针对世界风云变幻和党内出现的新问题,邓小平做出“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4]314的政治交代。此后,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十分重视从严治党,把“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5]、“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6]作为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深刻回答“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问题过程中,党中央将从严治党的党建原则提升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管党治党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引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离不开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论断揭示出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根本关系。在中国,党的组织已经嵌入国家治理结构,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引领国家治理的关键力量。全面从严治党正是基于党的领导之于国家命运重要性的认识而提出的,蕴含党强则国兴的根本政治逻辑。其次,解决党内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需要党勇于自我革命。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党内存在“七个有之”[7]16,甚至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存在搞政治阴谋活动等严重威胁党的执政安全的问题[7]43-44。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推进党的建设,解决党内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这也揭示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逻辑。最后,把握党的建设的一般规律,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离不开管党治党的实践探索和检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比较,进行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深化对从严治党规律的认识”[7]7。全面从严治党是在借鉴中共传统党建经验、镜鉴世界其他政党兴衰成败、立足新时代的特征,对党的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逻辑。

二、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内涵与主要特点

2014年10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八个方面的要求,这是“全面从严治党”概念产生的雏形。同年12月,在江苏调研考察期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概念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总体战略布局[8]。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7]11据此,全面从严治党应该包括四个层次的分析内容。

(一)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9]中国共产党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政治保障。从“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战略布局上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在新时代的重要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动力系统和法治保障系统,而党的领导是根本驱动系统,是引领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力量和政治保障。一方面,加强党的领导,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另一方面,加强党的领导,要确保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从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两个层面具体体现党的领导。

(二)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在全面

从主体要素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党组织构成的三级体系,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全面”覆盖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从客体要素看,“全面”覆盖党的建设的各个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大修订的新党章把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归纳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自然要覆盖上述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项工作。从时间要素看,全面从严治党不是权宜之计,而是要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从严治党贯彻到党的建设全时段;从空间要素看,全面从严治党既需要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着力解决好执政理念、体制机制、基层基础等方面的瓶颈,同时也需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发挥党支部在教育管理党员、联系服务群众中的直接作用。

(三)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严

毋庸讳言,一段时期以来党内出现许多严峻问题和挑战,腐败频发高发,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根子就在从严治党没有做到位”[10]。全面从严治党要在“严”上下功夫。一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上从严。从领导不剪彩、会议不摆花、中秋不发月饼、新年不发贺卡等细节问题抓起,注重习惯养成,防止小问题酿成大患、小矛盾积重难返。二是管党治党的过程上从严。将“严”的精神贯穿于党的思想教育、组织建设、作风要求、制度执行等管党治党的全过程。三是在惩治违法乱纪党员干部上从严。以“零容忍”的态度“打老虎”“拍苍蝇”,既要重视查处大案要案,又要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特别是要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领导干部进行严厉惩处。

(四)全面从严治党的要害在治

“治”体现出对党的组织及其各要素进行系统治理的理念。一是确立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治党思路。优先采取措施治标,坚决遏制腐败增量,在治标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基础上,深挖腐败的制度根源,注重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二是完善治党的制度体系。通过立、改、废、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构建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由党章、准则、条例、规制、规定、办法、细则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是创新治党的方式方法。在中央和省(市)巡视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层层传导压力,统筹推进中央单位巡视和市县巡察,发挥巡视制度千里眼和顺风耳的作用。

从以上四个层次理解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实际上将管党治党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高度,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鲜明特点:其一,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全面从严治党在涵盖8 900多万名党员、4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基础上,突出强调抓住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其二,治党与党治的衔接协调。全面从严治党体现出两个“治”:一是治党,即通过管党治党,把党锻造成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引领民族复兴的领导核心;二是治国,即依靠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现出以党治国这一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其三,合法性与有效性的有机统一。注重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的制度效能,依靠制度提升管党治党的合法性;同时,依靠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取得的成效,赢得群众的衷心支持和热烈拥护,以有效的政党治理和国家治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三、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

政党作为一种为实现特定目标而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自身建设和管理的好坏,决定着其生存和发展。全面从严治党为在新时代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基本遵循。“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在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内涵的基础上,分析该理论的实践要求,从理论和实践双维视角增强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

(一)把握一个重点任务:从严治权

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政治权力问题,亦即权力归谁所有、靠谁掌控、为谁服务的问题。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政党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与国家政权紧密相连。权力是公器,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权力,一方面要使公共权力的运行体现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要防止公共权力对执政党及其成员的腐蚀。也就是要把“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政治伦理价值体现在党的执政活动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是要科学分权,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体系。二是要制度控权,制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防止权责不清或权力黑洞。三是民主行权,充分保障群众在涉及自身重大切身利益时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把权为民所赋的政治主张转化为权为民所用的政治实践,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

(二)扭住“两个责任”关键枢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7]234纪委是党内专责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准确把握“两个责任”:一是要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是两个不同的责任,而是同一个责任的两个不同侧面,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责任就很难落到实处;同理,没有纪委的监督执纪,党委的主体责任也很难落实到位。二者是一体两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二是要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情形、程序和方式,为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推动落实“两个责任”提供了制度武器。《条例》列举6种问责的情形,其中第3条就是“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其他几种情形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也都与“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

(三)坚持“三律”统筹协调:自律、他律、律他

一要善于坚持自律。自律体现的是“基”,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和行为根基。中国共产党是使命党、先锋党,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了党的成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自律能力。《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普通党员要处理好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和苦与乐四大关系,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好从政、用权、修身和齐家的学问。全体党员要不断强化自我约束,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管好自己,确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出格、不失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以严格的要求和良好的形象,为人民群众树立标杆、做好表率、当好样板,真正从思想认识层面预防腐败现象,从灵魂深处和价值追求方面打牢自律根基。

二要主动接受他律。他律体现的是“爱”,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党员、干部无论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资历多深,都必须接受“他律”。他律旨在以外促内,通过党的组织手段和党内外的监督机制,及时主动对自身的思想、行为进行排查、检修,防止出现“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体现出党组织对党员的厚爱。“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养成在监督的氛围中工作的习惯,善于在监督的环境里干事,正确对待并主动配合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三是敢于亮剑“律他”。律他体现的是“责”,是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和担当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各级组织的职责所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主体要强化担当精神,敢于较真碰硬,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使纪律规矩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神。若能从小处、细微处开始“律他”,那么,有的同志就能避免犯大错误。

(四)妥善处理四对关系

一是领袖权威与组织权威的关系。列宁指出:“在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推举出自己的善于组织运动和领导运动的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统治地位。”[11]这是因为,政党是有组织的统一体,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是领导组织并取得革命胜利的关键。中国共产党本身是一个具有超大规模的政党组织,把超大规模的政党组织起来,必须依靠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结构,形成强有力的组织权威。但是,强调组织权威并不排斥领袖权威,因为组织是靠领袖来领导的,组织权威最终要依靠领袖权威具体呈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核心意识”,这就要求全党把维护组织权威和维护领袖权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

二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是有权限的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12]。党内法规调节的范围主要是党内关系、党内事务和党员行为。国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依靠国家暴力机关保证实施,调节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由此可见,在制定主体、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有着根本不同。因而,要承认差异,在实践中不能以“党内法规替代国家法律”、不能用“党纪处分顶抵国法惩处”,而是要同时把法律、法规的权威树立起来,在各自调整和规范的领域发挥作用。同时,从党与法的逻辑看,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另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3]。

三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起着基础性和第一位的作用。党只有自我监督坚强有力,才能对其他各种监督形式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为此,要“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7]213。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审计机关等党外监督机构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外监督只有协同用力、同向发力,才能形成监督合力,进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格局中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督制度的效能。

四是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关系。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引领和推动党的建设。与此同时,党中央通过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升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水平。当前,要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发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动力,发挥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等方面的直接作用,促使党支部在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等方面尽心履职。进而把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和基层党支部的实践探索结合起来,破解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问题。

[1] 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02.

[2]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97-98.

[3] 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0.

[4]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 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77.

[6] 胡锦涛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430.

[7]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8] 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12.

[9] 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0.

[10]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92-93.

[11] 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44.

[12]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960.

[13] 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3.

(责任编辑:李虎)

The Theoretical Implication and Practical Requirement of Seeing Party Self-governance Exercised Fully and with Rigor

JIN Zhiqiang

Seeing Party self-governance exercised fully and with rigor is a systematic engineering, which takes strengthening the overall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s the central task, highlights the full subject, all-around directions, and full time, emphasizes strict request, process and punishment, and reflects the innovation of governance on thought, system, and methodology. Seeing Party self-governance exercised embodies the dialectical unity of the binary doctrine and the key point theory, party governance and governing, legitimacy and effectiveness. In the new era, seeing Party self-governance exercised fully and with rigor, we must grasp the key task of “strict control of right”; tackle the two key hub of “main body responsibility, and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coordinate with the triple paths of “self-discipline, heteronomy, and supervising others”; and properly handle the four pairs of relations: “the authority of leader and the authority of organization, the inner-party laws and state law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of the party, the top design and the basic practice”.

Xi Jinping; seeing Party self-governance exercised fully and with rigor; theoretical implications; practical requirements

靳志强(1982—),男,山东菏泽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执政党建设理论与实践。

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年度项目“组织学视域下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FJ2017B043)。

D262.6

A

1009-8135(2018)05-0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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