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芬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是个体和社会与社会工作职业之间的“心灵契约”。人们对某一职业的社会认同是发生在一定场景中的多元互动的过程,包括自我职业认同和社会认同。也就是说,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也必然包括了自我职业认同和社会认同,它们也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互动,与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社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多元复合体,制度环境是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因而,制度环境必然是影响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度的关键变量。按照制度的来源和强制性的不同,可以将制度划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本研究主要从实证的角度探讨正式制度与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度的关系,试图揭示正式制度对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度的影响。
制度作为一个分析单位,在不同领域被许多学者关注过[1]97。早期的制度经济学家将制度理解为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结构,它能潜在地改变主体的目的和偏好。如Douglass 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2]101旧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就是国家、政党、议会和法律制度等社会规则。新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的内涵应该包括观念、资本和规制,制度是人类给自身施加的一种约束,是社会运作的规则,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3]。在文化人类学中,制度往往是从文化习俗意义上理解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都被界定为制度。司汉武将制度定义为群体、组织和社会为了实现集体目标、维持内部秩序而建立或形成的调节成员行为与活动的规范系统的总称[1]21。
尽管存在对制度的不同研究视角的解释,但这并不妨碍学术界对制度进行类型学分析。学术界对制度分类的方法较多,广泛采用的分类有以下5种:(1)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2)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3)宏观制度和微观制度;(4)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5)制度的系统层级,这种方法将制度分为社会规则和个人规则,再根据约束强度将制度分为强制性规则和非强制性规则[1]22。
本文采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分类,侧重研究正式制度。学术界关于正式制度的界定比较一致,其基本要素包括“有意识地制定”“强制性”“行为规则”等。所以,正式制度也称正式约束,是指这样一些行为规范,它们以某种明确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正式制度分为两类:一是适应非正式制度的要求出现,后经过制度制定者确认的正式制度,称之为“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二是人们有意识地设计并创造出来的行为规则,称之为“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4]。正式制度一旦确立就会对人的行为及组织产生刚性影响,从而影响社会环境。
1.2.1 加强社会工作制度建设的意义
纵观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从社会工作职业化方面阐述社会工作制度建设的意义。他们认为制度环境是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核心要素,社会工作职业化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5]。从Green·Wood关于“职业”五个条件(理论体系、专业权威、获得专业社团的认可、形成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或信条、专业文化的形成)的规定[6]55和Campton提出的衡量职业化程度的六个标准(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协会的约束力、导向协会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的价值指向、形成技术训练体系、职业文化、酬金和荣誉的回报系统)[7]128来看,学会的建立、专业标准的设定和岗位授权体系等的设立对实现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至关重要。因而必须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强制度建设。
在我国,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工作制度建设对社会工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意义重大。关信平认为,从全世界范围看,制度化建设是各国专业社会工作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没有一整套的制度体系,专业社会工作是无法建立、无法运行、也无法发展的。必须要通过制度建设去完成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建构;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去完成“建立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要求[8]。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工作制度建设有利于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和本土化的发展。徐道稳认为,重视职业制度建设是目前社会工作研究的重点,通过职业制度建设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是学者们的共识。他强调具体制度研究,认为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对社会工作者就业准入意义重大[9]。社会工作制度是补偿社会变迁缺失、修正市场失灵、追求社会公平和改善人类福祉的重要机制与安排[10]。没有制度化的保障,社会工作的发展将举步维艰,这已成为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特征[11]。
1.2.2 我国社会工作制度建设的内容
关于这个问题,学者们比较一致地认为,社会工作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设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但学者们对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的理解存在差异。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工作制度体系是以社会工作人才制度为核心的,包括职业制度、岗位制度、组织制度、财政制度、评价制度、保障制度等。王思斌提出,从当前我国发展社会工作的实际进程和主要任务来看,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确实是我国社会工作制度建设的核心。此外还应该包括有关社会工作人员的制度、社会福利资源筹集与合理配送的制度、保障社会工作服务有效提供的制度、社会工作效能评价制度、社会工作群体自律和事业持续发展的制度,这些制度的有效整合可以形成社会工作的制度体系[12]。关信平也指出,当前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建立为社会工作这一职业所需的制度体系;建立与社会工作岗位相应的制度体系;建立与社会组织运行相关的制度体系;建立社会工作的财政制度[8]。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工作制度体系除了上述学者提及的制度体系之外还应包括那些使上述制度体系有效运行的环境要素。这些环境要素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又包括非物质方面的。其表现形式有价值理念、政策法规、物质设施等。如闻英提出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的构成要素有四大块:基于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人的尊严及人人平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观念;关于社会工作制度的完整的规则系统;用以执行、推动和检查制度运行的组织;保障社会工作制度运行的物质设施[10]。甄炳亮认为,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也不可能自我发展。所以,要推动社会工作制度全面健康发展应注重三个外围环境建设: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管理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社会政策[13]。葛道顺提出专业社会工作制度并不是社会工作制度构建的全部。我国社会工作制度的有效建构必须和设置环境相衔接,嵌入社会经济制度整体之中,并最终有赖于经济社会环境建设[14]。刘继同、左芙蓉从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制度框架设计着手,认为这一框架主要由“看不见”的文化价值观、“看得见”的政策项目和相关社会服务体系等三大部分组成。“看得见”的政策与项目部分是框架主体,主要由国家发展宏观战略规划、国家社会政策框架、社会立法与政策法规体系、国家社会福利制度框架、社会工作教育与培训体系、社会工作理论研究与社会工作或社会服务机构体系、专业化社会服务体系、公共福利财政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筹资体系、社会工作行政管理体制与绩效评估体系等亚制度或亚体系组成[15]。
1.2.3 我国社会工作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社会工作制度建设引起了广泛重视,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与此同时,我国社会工作制度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体系建设不健全、制度化水平不够等。学者们普遍认为,社会工作制度建设是一个体系建设,社会工作制度体系是分层次、分领域的。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社会工作制度建设往往重顶层设计、轻具体制度;重人才培养制度建设,轻使用和激励制度建设;重主体制度建设,轻环境要素建设;重制度制定,轻制度水平的提升。社会工作制度建设出现系统内部建设不同步,如人才培养和评价制度相对完整,但使用和激励方面的制度相对落后;地区间发展不同步;政府部门没有协同合力参与社会工作的发展和制度建设[12]。此外,在宏观层面,社会工作能力建设制度化水平不够[16],存在职业培训制度不健全、岗位设置不明确等问题。
综上所述,从制度理论来看,正式制度是强制性的社会规制,一旦确立就会对人的心理、行为及组织行为产生刚性约束。社会工作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则,对社会工作职业的建立、运行、发展乃至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产生影响。在已有的关于社会工作制度的研究中,学者们关注到了社会工作制度影响社会工作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影响,也提出了社会工作制度对社会工作职业化和本土化发展的重大意义。然而,关于社会工作制度对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度影响的探讨鲜有涉及,而这正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
本研究采用社会制度理论的观点,从制度层面提出正式制度影响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度的分析框架。拟解决的问题是正式制度对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度是否有影响以及正式制度对社会认同度的哪些层面有影响。
正式制度是在社会生活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成员尤其是领导集团有意创设的一系列制度或规则体系。正式制度包括目标约束类规则、惩戒类规则、度量衡规则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中介性质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如法律规定、行政规章以及其他正式契约等[1]。在社会工作制度体系中,正式制度也是这样一套体系:包括了对社会工作职业进行目标约束的规则,如国家有关社会工作发展的宏观政策、社会工作法律制度;对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资格、任务、责任、价值伦理等进行规定的规则,如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社会工作岗位制度等;对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养、评价晋升的惩戒类规则,如社会工作教育制度、社会工作职级体系(晋升制度);针对社会工作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度量衡规则,如社会工作薪酬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具有中介性质的一些制度规定,如社会工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社会工作的财税支持制度。由此,可以将正式制度操作化为社会工作法律制度、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社会工作岗位制度、社会工作教育制度、社会工作职级体系、社会工作薪酬制度、社会工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财税支持制度。
“认同”这一概念首先由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提出。他认为,认同是个体与他人、群体或被模仿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趋同的过程[17]。建构主义视角下的认同,是一个与个人的社会经历密切相关的多元的、连续的、互动的过程。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也是一种建构过程,是包含自我职业认同和社会认同的多元复合体,其实质是政府部门、公众、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等主体对社会工作职业在情感上、心理上的趋同过程,是认同主体与社会工作职业之间连续不断的互动过程。由于职业身份、职业理念、职业效能和职业前景是政府部门、公众、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等认同主体实现心理趋同的基础性条件,因此,从建构主义的分析视角来看,职业身份认同、职业理念认同、职业效能认同、职业前景认同等四个方面构成了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的基本框架和测量指标[18]。
第一,职业身份认同。身份认同又包括个人身份认同以及社会身份认同。个体身份认同是指个体对个人身份的认同或自我描述;社会身份认同是通过社会群体成员获得的认同或自我描述[19]62。简单来说,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份有一份依据自己的独特素质而形成的自我评价,把主观评价的自己放在群体、社会环境中来寻找自己的位置,这是获得自我身份认同的过程;作为一个社会人、某个群体中的人,个人认可自己所处的群体,并依据群体成员资格而形成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身份,这是获得社会身份认同的过程[20]。所以,职业身份认同是社会工作职业获得认同的基础。
第二,职业理念认同。职业理念的建立与履行是社会工作职业化的重要前提,也是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职业的一个标志[21]98。社会工作的职业理念认同内在地包括了对社会工作的含义、宗旨、使命、职能等的认知以及对社会工作的理想、信念、精神、目标、责任、变革与走向等问题的心理趋同。职业理念认同是社会工作职业获得认同的本质要求。
第三,职业效能认同。职业效能认同是认同主体对某一职业的社会意义、综合功能等社会有效性的认知和心理趋同。社会工作的职业效能认同是人们对社会工作这一职业在满足社会发展方面所具有的功效和能力的心理趋同。职业效能认同是社会工作职业获得认同的基石。
第四,职业前景认同。职业前景认同是认同主体对某一职业发展的动力、路径、动态趋势及其与社会发展趋势契合程度的认知和心理趋同。职业前景反映了一个职业的生命力,职业前景认同是社会工作职业获得认同的动力源泉。
因此,社会认同可以操作化为职业身份认同、职业理念认同、职业效能认同、职业前景认同等四个方面。
影响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度的因素纷繁复杂,而制度缺失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实现社会工作职业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持续性过程,它需要公共政策为其提供依据、保障和驱动[22]。但是,如何进一步探讨政策环境尤其是制度环境对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度的影响以及制度又会对社会认同的哪些层面产生影响,需要研究。
为进一步深化以上问题的研究,拟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正式制度影响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度,正式制度越好,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度越高。
假设2:正式制度影响社会工作的身份认同,正式制度越完善,身份认同度越高。
假设3:正式制度影响社会工作的理念认同,正式制度越完善,理念认同度越高。
假设4:正式制度影响社会工作的职业效能认同,正式制度越完善,效能认同度越高。
假设5:正式制度影响社会工作的前景认同,正式制度越完善,前景认同度越高。
正式制度是各类具体制度的整合,如果正式制度对社会认同是有显著影响的,那么是否意味着各类具体的制度对社会认同均有显著影响?它们的影响是否均等呢?还是存在显著差异?据此,我们提出又一假设:
假设6:各类具体的正式制度对社会认同的影响不是均等的,而是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采用的数据来自东莞市、长沙市和贵阳市三个城市的调查数据和个案访谈资料。广东省东莞市是我国较早设立社会工作职业的地区。目前,东莞市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模式,代表了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发展的较高水平。长沙市是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试点区。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下,长沙市的社会工作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发展迅猛,但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模式尚未成熟。长沙地区代表了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发展的中等水平。贵阳市地处我国西部,经济相对落后,社会工作职业出现较晚,正在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三个城市分别采取一致的分段随机方法抽样,有效样本812份,表示“知道有社会工作职业”的样本为717份;“不知道社会工作专业”的样本95份,这部分数据不适用本研究,故不纳入统计模型中(详见表1)。
表1 样本情况统计表
3.2.1 正式制度的基本情况分析
如前文所述,将正式制度具体化为法律制度、资格制度、晋升制度、薪酬制度、购买公共服务制度、财税制度、岗位制度和教育制度。制度一旦形成便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制,制度越完善,对人们行为的规制也就越强。这种规制又会折射到人的心理层面,体现为人们对制度完善情况的主观感受。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被调查者对制度完善情况的评价来考查制度的完善情况。我们认为调查对象选填“一般完善”表明他们对此项制度并不熟悉或者并不是很认同。所以,我们把“一般完善”归类为不完善。正式制度的评价情况和因子负载情况见表2。
由此看来,与我国社会工作相关的各项正式制度均不够完善,或者说在人们的心里是不完善的。在所列的八项制度中,教育制度、资格制度、岗位制度被认为最不完善,认为不完善的比例分别为89.67%、82.85%、82.29%;相对来说,薪酬制度、晋升制度情况稍微好一点,但认为不完善的比例也分别达到69.04%、76.05%,这样的数值也并不让人乐观。但这一发现印证了学者们普遍提出的“我国社会工作制度建设不完善”的观点。
表2 正式制度评价情况及正式制度因子载荷 单位:%
3.2.2 正式制度对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度的影响
表3是正式制度因子与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的OLS估计结果。正式制度是用因子分析法将法律制度、资格制度、晋升制度、薪酬制度、购买公共服务制度、财税制度、岗位制度和教育制度合成的,KMO系数为0.912 0,表明这种方法是合适的。我们将社会认同度具体化为四个层面:身份认同、理念认同、效能认同和岗位认同,通过分析正式制度对社会认同度四个层面的影响来分析其对社会认同度的影响。身份认同、理念认同、效能认同、前景认同也是通过因子分析法合成的,并通过了KMO检验。模型结果显示,控制了性别、年龄、户籍、民族、地域、受教育程度、是否是社工相关人员、单位体制以及了解社工的渠道等变量之后,正式制度对身份认同、理念认同、效能认同和前景认同的影响是显著的,方向为正向。从模型的R方来看,正式制度对理念认同和效能认同大于其对前景认同和身份认同的影响。认知是心理趋同的基础和前提。所以,有关社会工作的正式制度越完善,社会工作的职业目标、从业资格要求、工作任务和责任、价值伦理、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评价晋升规则、发展规划等在制度层面就越明确,人们对社会工作职业的认知就会越深刻,对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也越强烈。在社会工作职业发展还不太成熟的情况下,人们对这一职业的了解和态度主要来源于制度,相关的制度规则种类越多、越详尽,说明国家和社会层面对它的需要程度就越大,人们对它的价值、社会意义和社会有效性就越认同,这也是为什么正式制度对理念认同和效能认同的影响尤为显著的原因所在。
表3 正式制度与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的OLS回归分析
(续表3)
既然正式制度对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的影响是显著存在的。那么,各类具体的正式制度对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的影响又如何?它们是否存在差异?为此,我们将各类正式制度分别与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进行了回归分析,详见表4。
表4 正式制度与社会工作不同层面认同的OLS回归分析
由表4可知,各类具体的正式制度对社会认同的影响不是均等的,这种不均等既表现在程度上又表现在层面上。法律制度对理念认同和前景认同的影响显著,而对身份认同和效能认同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资格制度对身份认同和效能认同影响显著,却很少能影响到人们的理念认同和前景认同。晋升制度只对前景认同影响显著。薪酬制度对社会认同影响的层面最广泛,对身份认同、理念认同、前景认同三个层面均具有显著的影响。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对效能认同和前景认同的影响显著,却是负向,也即人们认为社会工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越合理,对社会工作职业的效能认同和前景认同越低。这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期,多数人对职业重要性的判断,第一标准往往是这一职业是否为体制内职业。体制内职业的稳定性往往大于体制外职业。体制内职业的发展前景也常常优于体制外职业的发展前景。正如关信平所说,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看成是临时性、局部性或补充性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尚未根据社会服务的需要而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地方社会服务规划和地方常规性财政预算[8]。财税制度是唯一对各层面社会认同不敏感的具体制度,这与当前我国财税的支持方式和拨付力度有关。目前我国采取的是项目式财税支持制度,拨付的资金有限且主要用于项目的实施,对社会工作机构建设、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福利发展等方面无法惠及。所以,财税制度对各层面的社会认同都不显著。岗位制度只对效能认同影响显著,教育制度对效能认同和前景认同影响显著。
另外,前景认同同时受法律制度、晋升制度、薪酬制度、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和教育制度等五项具体制度的显著影响,效能认同同时受资格制度、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岗位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显著影响,理念认同同时受法律制度和薪酬制度的显著影响,身份认同同时受资格制度和薪酬制度的显著影响。
本研究使用东莞、长沙、贵阳三地的调查数据对正式制度与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度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分析基本支持了以往的理论研究和本文的研究假设。
4.1.1 从东、中、西部地区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国社会工作的正式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
在此次调查所列的八项基本制度中(见表2),选择“比较完善”和“很完善”的比例普遍不高。这一结果与学者们的理论研究结论高度一致。学者们在讨论社会工作制度建设时,共同提到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工作制度体系不健全。
4.1.2 正式制度对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度有显著影响
一方面,正式制度对社会认同度的四个层面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说明正式制度对社会认同度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不是只影响社会认同度的某一层面。也就是说正式制度越好,人们对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度会越高。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对社会认同度的四个层面的影响并不是均等的,其对前景认同和身份认同影响的显著度要高于身份认同和理念认同。这一结果支持了假设1、2、3、4、5。
4.1.3 各类具体的正式制度对社会认同度的影响是非均等的,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这种不均等既表现在程度上、又表现在层面上。薪酬制度是影响范围最广的制度,它与社会认同的三个层面息息相关。教育制度的影响范围仅次于薪酬制度,位居第二。财税制度对社会认同度的任何一个层面都没有显著影响。而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对社会认同度的影响呈现显著的负相关,这与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不健全和转型期人们对职业重要性的评价标准的选择有关。这一结果支持了假设6。
4.1.4 正式制度对社会认同度影响的机制值得深入研究
正式制度对社会工作职业社会认同度的影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它是如何影响社会认同度各个层面的,在此文中尚未得到发掘和证实。
制度是一个分析单位、一个基本要素,也是社会运作的规则。制度中的正式制度具有刚性,一旦确立就会对人的行为及组织产生刚性影响,进而影响人的心理趋同。正式制度之于社会认同度的影响既建立在制度理论之上又建立在实证研究之上。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度呼唤正式制度建设。基于此,本研究的政策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着力从整体上推进社会工作正式制度体系建设。社会工作正式制度体系不健全和正式制度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仍然是现阶段社会工作发展中的一对矛盾。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是全力推进社会工作正式制度建设,包括法律制度建设、资格制度建设、晋升制度建设、薪酬制度建设、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建设、财税制度建设、岗位制度建设和教育制度建设。
第二,要以提升社会工作职业的理念认同度和前景认同度为目标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法律制度体系。认同即承认,承认的方式包括法律形式的承认。而法律形式的承认具有刚性,是获得其他承认的保障和基础。在社会工作缓慢发展的十多年里,我国社会工作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法制化水平不高,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其二,法律制度建设的现实依据不足。从我们的实证研究来看,法律制度与社会工作职业的理念认同和前景认同显著相关,因此,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应立足这样的现实依据,以推进社会工作职业的理念认同和前景认同为重要指针,进行制度内容设计。
第三,要以健全薪酬制度为动力加大社会工作激励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分析结果,薪酬制度是影响范围最广的正式制度,它影响着人们对社会工作职业的身份认同、理念认同和前景认同。但现有的社会工作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多。一是薪酬待遇普遍很低。在经济发达、社会工作职业发展比较早的深圳,按照“1+7”文件的规定,本科以上一线社工2011年的平均收入为3 500~4 000元/月(不含“五险一金”),而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深圳市2011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4 595元/月[23]20。二是薪酬来源不稳定。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来源主要依靠政府,部分依靠所完成的项目,资金来源单一,薪酬结构固化。因此,必须大刀阔斧地改革社会工作的薪酬制度,更新固化的薪酬结构,活化薪酬资金来源,让社会工作者首先在生活层面获得尊严和保障。
第四,要以推动民间社工服务机构发展为核心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是促进民间社工机构发展的好举措,但实施的效果却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本文的实证分析也发现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与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同度是负相关的。究其原因,其一是人们认知的问题;其二是现行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问题。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仍未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作为公共服务运行的基本模式之一,而是将其看成是临时性、局部性或补充性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尚未根据社会服务的需要而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地方社会服务规划和地方常规性财政预算,因而导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源投入的不足和不稳定[8]。此外,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实施方式是项目制。项目制能顺利实施的前提是承担项目的民间社会服务机构已发展成熟,不需要再进行长期的能力建设,政府的项目经费只用来完成社会服务项目本身。显然,目前我国的民间社工服务机构尚未成熟,还需要资金进行自身能力建设。解决这一矛盾的核心是扶持和推动民间社工服务机构走向成熟。所以,政府既可以在政策上向民间社工服务机构倾斜,也应该在资金上对民间社工组织扶持。如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地方社会服务规划和地方常规性财政预算,在制定项目经费预算时设立机构建设经费预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