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常见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

2018-09-30 08:42田琨
商情 2018年42期
关键词:代金券定金所得税

田琨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带动了电商平台的发展,不少企业和个人纷纷入驻淘宝,天猫等购物平台。为了争取到顾客,商家推出打折销售、降价销售、购物返券、幸运免单等促销形式。同时商家必须考虑到该促销方案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等财务因素,以及税收成本。作为财务人员则要考虑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税收申报。因此掌握这些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是有必要的。由于入驻天猫的都是有税务登记的企业,负有完全的纳税义务,以下我将以天猫平台为例,讲述一下常见的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

一、“打折”与“满减”的促销方式

典型描述:“全场×折优惠”或“满××元减×元”,二者均可视为商业折扣,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扣后的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

案例:假设A店铺(一般纳税人)销售出一件商品,原价100元,给与购买方八折优惠,适用增值税税率17%。

(一)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80;贷:主营业务收:68.3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稅(销项税额):11.62。

(二)税务处理

(2)增值税方面。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享有“膨胀特权”的定金和代金券

典型描述:以100元购入店铺200元代金券。抢先付100元定金,购买时抵200元。近年来不少商家新推出了“定金膨胀”的促销手段,即购货方先支付一定的定金,该定金享有“膨胀特权”,指支付的定金可按一定的倍数,比如以“预交100定金可抵200元”的方式在顾客购买时抵扣价款,类似于顾客以100元购买面额为200元的代金券到购物时抵扣200元的价款的方式。

(一)会计处理:(以低价购入代金券为例)

当顾客以10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时,店铺取得的预收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100抵200) 100

顾客拿代金券到店铺购买商品时,店铺需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顾客使用代金券时,代金券部分店铺不能向顾客开票,仅对顾客补付货款部分开具发票。

案例:顾客到店铺购入300元的商品,使用1张100抵200的代金券,实际支付100元。店铺应按100元金额向顾客开具发票,发票可备注“使用100抵200代金券一张”。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其他应付款——代金券(100抵200)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店铺销售代金券时,应向顾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中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按1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企业所得税方面。顾客使用代金券时,代金券部分店铺不能向顾客开票,仅对顾客补付货款部分开具发票。收入方面无需进行调增或调减。

三、前**名付款免单

即抢购的前**名获得免费试用的资格,一般指顾客在规定时间进行抢购,由店铺确定免单的名额以后,将顾客所购商品的价款返还顾客的行为。案例:假设B商家(一般纳税人)销售了1000件商品,价值117万元,每件商品购货成本100元,免单商品有10件。

(一)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中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按照新收入准则,商家在销售货物时,负有向获得免单名额的消费者发货以及返还钱款的义务。当顾客收到货物及相应的价款时,收入即可确认。在企业实务中,所赠商品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5.833;贷:主营业务收入:99;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16.83。

结转免单产品成本:借:销售费用:1.17;贷:库存商品: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7。

代扣个人所得税:借:银行存款:0.234;贷:应交税费一应交个人所得税:0.234。

代缴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0.234;贷:银行存款:0.234。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商家给与的免单商品,虽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但并不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之上。赠品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将1.17万元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资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的,应视同销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做营业收入纳税调增处理。

(3)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偶然所得”项目,税率为20%”因此,获得免单资格的人有义务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免单额的个税,商家应负责代扣代缴,并向顾客提供代缴完税证明。本例中个人应缴所得税共计11700*20%=2340元,由商家代扣代缴。

四、总结

店铺流行的促销活动方式作为一种竞争手段,可以活跃市场,促进消费。从某种程度上讲,有着积极有益的一面。而不同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故而在策划促销活动时,应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以优化营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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