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逸飞
摘 要 本文从建筑安装业行业性质出发,剖析了异地预缴税金存在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法及建议。
关键词 建筑安装业 异地预缴税款 金税三期
一、建安企业的行业特征
根据〔2016〕36号文以及税总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生纳税义务时首先按照规定的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税款(保证当地财政不减收),然后按规定的方法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增值税(保证增值税制的一贯性),并对跨省级行政区域预缴税款畸高情形规定了调整政策(保护纳税人利益)。”
由于建安企业往往跨区域发生业务,并且从事的大多为一些涉及基础项目的建设,因此项目地不仅仅涉及中心城区,也涉及很多偏远乡镇。根据2016年6月的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划分为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合计34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大陆共有293个地级市、940个市辖区、363个县级市、1377个县。基于项目地预缴的原则和企业税务管理上的要求,建安企业往往需要在异地预缴税金工作上投入大量的精力。
以笔者所在集团下设的几家建安类公司为例,每家公司都在全国建立了超过30个项目管理部门,每个项目管理部都需要配备专门的人员进行所辖区域内预缴税金工作的处理。因此,不管是从业务性质还是业务量来看,异地预缴工作都成为建安企业税务工作中一个异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项目地预缴税金成本高
由于建安企业的建筑安装服务类项目通常具有数量多、金额大的特点,而且像通信基础建设这一类的项目很多位于偏远县城,因此建安企业为完成项目地增值税及附征税的预缴工作,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以笔者所在公司重庆项目部为例,重庆下辖26个区、8个县、4个自治县,重庆项目部的办税人员从主城区去万州缴税一次,往返需要耗费一天的时间。很多时候办税人员当天赶到项目地,可能因为税务局排不上号,还需要住宿一晚,第二天再缴税。
很多地方因为国地税没有联合办税窗口,办税人员可能要花一天时间办理国税申报,然后第二天再去办理地税的申报。很多时候出现办税人员差旅成本比要缴纳的税金还高的情况。
三、项目地税金预缴操作难
目前,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缴税金的情况来看,各地税务机关在预缴税金业务上暂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办事指引或者细则,每个地方的流程和资料审核要求都不尽相同。每个省不一样,省里各地、市、县的税务机关要求可能也不一样。建安企业的办税人员去不同项目地缴税的时候,很多时候因为提前准备的资料不符合当地的特别要求而需要再次往返,为预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四、机构所在地增值税申报工作繁重
建安企业根据规定,每月在机构地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可以按扣除异地预缴的增值税金额以后的金额缴纳当期增值稅,申报企业必须以在项目地取得的预缴税金完税凭证为扣除依据。以笔者所在公司为例,每月从全国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组传递回来的纳税凭证多达数千份,所有这些凭证需要赶在次月15日之前在总部财务部门完成汇总,然后进行数据统计、凭证扫描、凭证归档,以保证当月申报能够顺利完成。庞大的数据归集和整理工作,给建安类企业的税务申报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工作负担。
五、异地预缴税金的外经证管理成本高
目前,虽然金税三期系统已经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上线,但是目前很多税务数据并未实现全面联网,电子外经证并未被各地税务机构全面接纳。基于这种现状,很多项目地国税机关依旧要求建安企业使用纸质的外经证来督促、规范建筑安装行业在项目地的预缴行为。
外经证的日常管理工作成为建安企业的一项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以笔者所在公司为例,一份外经证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流程才能顺利到达项目地办税人员的手上:一是公司首先需要在所在地国税申报系统里提交外经证申请手续;二是税务局复核后,公司打印纸质外经证,由专职的外勤人员驾车携带外经证到税务局柜台盖章后寄出;三是项目部办税人员收到总部邮寄的外经证后,在当地进行报备和税金的预缴。为此,公司财务部需专设两名全职外勤人员进行外经证的申请办理、邮寄、回收、作废、核销等工作。2016年、2017年公司平均每年办理外经证7000份,发出超过1000个顺丰快递,外勤人员全年工作驾车里程超10000公里。
六、异地预缴税金后期检查风险高
由于目前异地预缴税金全部依赖纳税人自行申报,项目地税务机关尚无法对建安企业的每一笔应预缴的税金进行线上的监督,因此,异地预缴税金的检查风险就全部被纳税人承担了,纳税人不仅要自觉履行预缴的义务,还需要在后期接受项目地税务机关的检查时,能随时提供相应的(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完税凭证“自证清白”。
笔者所在公司就多次收到过来自新疆、内蒙古、河南等地税务机关的检查通知,要求公司提供相应发票的异地预缴凭证,如不能提供,将判定笔者所在公司涉嫌漏缴税款。而事实上,笔者所在公司因为历来重视异地预缴税金的管理工作,因此每次都能准确及时地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
但是设想一种情况,假如某个企业确实履行了预缴义务,但由于企业自身管理不善造成凭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定企业偷漏税款?
在目前的税务管理环境下,监管部门应该逐步研究、强化税金预缴的风险管理模式,而不应该简单粗暴地将所有责任和风险一并“下放”给企业。
七、解决方法及建议
第一,在现有的实际状况下,建议国家针对项目地预缴业务出台统一的办事指引,简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提前准备好各项申报资料和凭证,以提高在项目地纳税的效率。
第二,建议加快全国税务系统全国联网的进度,实现外经证的全流程网上管控机制,从而最终取代纸质外经证,减少项目报验、项目登记的工作量,降低错误率,进而企业可以将释放出的人力、财力投入更加重要的纳税流程的完善工作中。
第三,建议在金税三期中电子外经证模块下增加发票信息推送系统。当建安企业新开具发票时,发票信息直接推送给项目地税务机关,这样可以使项目地的税务机关变被动为主动,提前掌握预缴税金的发生情况,确保精准跟踪每一笔税金,确保当地税源不流失。由此带来监管模式上的彻底转变,将以往被动接受纳税人进行预缴变为主动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这一转变将极大地降低建安企业面临的后期检查风险。
第四,在税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在金税三期中加入税金的跨区域划拨模块,实现“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税金二次分配到项目所在地”,既实现税收平衡,也简化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纳税流程,同时有利于国家提高税款入库的效率,推动各地区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作者单位为武汉邮电科学院、武汉虹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