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018-09-29 08:57张丽丽黄泽恒刘志翔周伟龙
现代企业 2018年8期
关键词:税收环境保护绿色

张丽丽 黄泽恒 刘志翔 周伟龙

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其发展方式也发生了转变。绿色税收正逐渐发展为国家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准和有效的政策调节方式,构建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是当下的主要趋势。本文主要对我国当前绿色税收体制现状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当前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进行了探讨,并相应提出对策建议。

一、我国关于绿色税收的现状

我国于2015年6月正式对环境保护费改税制度进行开启,在2016年12月25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以“谁污染谁承担费用、税负平移”作原则,随着2018年1月1号的正式实施,标示着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开始了一个新的时期。当前我国的绿色税收所涵盖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绿化”改革。并且我国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企业所得税法》,来加强企业与绿色税收的联系,规定了若企业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设备,并开展对环保有益的研究工作,将享受少许税收优惠政策。

绿色税费的绝对值的趋势逐年上升,特别是2008年—2010年间绿色税费上升较为明显,这表明我国环境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重视。这得益于我国积极倡导的节约型社会、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理念。另一方面,绿色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整体增幅较为平稳,但是在2010年—2011年出现下降趋势,由于不具备绝对意义上的环保税,使得呈现出该数据的绿化程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我国真正的绿色税收占比仍会有所下降。这体现出绿色税收体系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实质占比较低,其地位也未能得到合适的对待。总体而言,我国绿色税收发展相对于经济发展较为滞后,因此进一步完善目前的绿色税收体制,有助于实现生态文明及促进可持续发展,是当下必经的有效途径和可采取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1.绿色税收体系设计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大体于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在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的独特环境下,绿色发展的内在含义仍无法内嵌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且在具体使用上应如何实现“绿色化”并不明确。

①就资源税来说,“一揽子”做法非常严重,不区分资源贫富,缺乏选择性地对所有开采生态资源的行为实行一样的税率,这就促使大部分人选择性的开采。因此,资源的开发分层现象就非常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生态资源的破坏和浪费。②从消费税的层面看,其征收范围非常单一,没有对一些消费税税目合理界定,例如汽车消费税的设置。首先,目前我国的汽车消费税是根据其排量作为征收标准的,并没有考虑到汽车燃料所使用的具体状况与生态环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并没有完全体现出资源循环使用、发展绿色环保经济方向。其次,汽车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不在消费过程中,而是在生产过程中,并且执行的是价内税,这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环节缴纳税费相比较不明显,消费税在缴纳中的政策变化不能很直观地表现出。③通过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对农业发展比较重视,与之相关征收的税率较低,这样就很难合理的利用和保護耕地,从而对于滥用土地而造成的生态破坏的行为就难以遏制,并且当前的土地市场价格远远高于现行税额,部分地区还存在着恶意压低税率的情况。

2.绿色税收政策和企业的联系不够充分。国家与企业的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排污企业了解国家的绿色税收政策,而国家对于企业的资源使用情况却难以得到准确的数据。政府要想在与企业的博弈中建立优势,必须要建立起配套的完整数据支持。政府需要大量成本建立相关数据来弥补环境方面的特殊性。依据我国现有的监测手段和技术人员的现状,完成这一举措还较为困难,这就使信息不对称成为阻碍我国绿色税收技术性因素。

3.绿色税收体系的保障不完善。自从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后,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利税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来源,换言之,企业的经营好坏及其利润高低与当地政府的利益高低基本一致。而对企业征收的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税收却成为企业所该承受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润,从而损失了当地政府的收益效果。因此,我国的绿色税收体制及环境管理制度现状表现为对地方政府的行为激励考虑不够充分,未能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权界定清晰,仅将二者作为一个利益整体。虽然国家也把环境保护的效益作为政绩衡量指标之一,但是与经济增长的对比中,二者的博弈结论是,地方政府的“政绩观”会倾向于经济增长指标。

4.缺少绿色税收管理体系。我国现行绿色税收征收条款较为分散地位于各个税种中,每个税种之间较难形成统一有效地协调。政策之间没有良好的互动集合效应,使彼此之间作用相互抵消。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相对应,但不一定都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这可能抵消其他税种的环保特点。例如,对增值税中的农业用膜和农药实行免税,但使用农业用膜,特别是不可降解的农业用膜和剧毒农药会对保护水土资源产生不利影响。这无法使绿色税制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也难以维持经济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改善我国绿色税收状况的建议

1.改善现有的绿色税收体系。①扩大绿色税收征收范围。一是由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仍需不断扩大,应将目前对洁净水源、河流、草地、森林等自然资源所有的补偿性收费均改为资源税。二是政府若要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可以适当提高对产生环境污染和损耗大量资源的消费品的税率。 ②完善绿色税收计税依据。不仅要使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尽快完成,还需调整部分税种的计税依据,使其更加合理,该税收调节方式体现了为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所带来的积极作用。

2.丰富绿色环保税收对企业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积极投入科技创新,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资源,对能带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减低能源消耗等方面的创新技术的企业给予充分的税收减免或其他激励优惠政策。第一,需大力优化绿色环保税收政策,建立于各税种已有的免税或减税优惠政策基础上,加大优惠力度,实行更加优惠政策。例如,在增值税上增添“先征后退”等有关的优惠政策。第二,结合“新型城镇化”政策推行,建造污水垃圾处理点、开发新能源、普及太阳能发电,对于那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的企业,给予“二次退税”的奖励。第三,加大所得税在环保方面发挥的优惠力度,在所得税的征缴过程中,渗入绿色环保内容。为达到加强绿色环保的时效性,可依据不同纳税人及企业的工作行业、性质及其对环保的贡献程度,来实行差异税率。

3.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保障措施。目前我国绿色税收的状况主要表现为:在税收收入里所占比重较低,不管是用于治理环境还是筹集财政收入,其发挥的作用都较为局限。我国相关部门不能指望地方财政收入中环境保护税作为其主要来源,以及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能够带来治理地方环境这种实质性影响。因为征缴绿色税收绝大部分属于事后救济该方式,并不能起到很大程度上的帮助。因此,要使绿色税收制度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离不开各项配套措施的完善。①完善绿色发展、改进经济增长评价机制。经济发展决定税收,目前我国环境破坏严重、资源过度开采现象的产生原因之一是长期以来政府对经济总量和发展速度的过度重视,是该经济增长评价机制的一个弊端。在这种增长模式下,绿色税收原有的经济基础逐渐消失,并且導致因为绿色税收收入不断增长而衍生出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治理的“幻觉”。因此,对待绿色发展的正确方式,需将正确的绿色发展理念带到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当中,通过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各项改革措施的综合评价体系,使绿色发展效益逐渐演变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目标、领导干部政绩和企业综合实力的正向激励。 ②建立绿色消费体系。为了达到提升产品的税收成本,限制错误消费的目的,我国目前的绿色税制多数从生产环节入手。由于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存在过多索取和浪费资源的问题,必须相应做出调整,建立绿色消费体系,改进绿色发展的整体模式,使其更为完善。可以通过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等信息化、无纸化服务,降低纸张、交通等资源消耗;也可以从吃穿住用行等环节入手,推行原生化、清洁化、绿色化的健康消费模式,使得资源得到节约、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分类使用,环境不断改善。

4.建立适合我国的绿色税收管理体系。①严格确定环境税收征管部门。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环境税征收管理的经验,环境税可以由环境保护部门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收取。其实施依据为:作为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税务机构对税收的征管有其独到的经验,但是由于绿色税收具有其特殊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等方面又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作用,因此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的征管会更有效。②提高绿色税收的税收使用效率。向发达国家学习经验,加强“绿色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和使用效益的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环保基金,专款专用,科学化编制预算,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计。将这些严格的要求用在税源的监督管理、审核评估等,在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时,对其进行税收处罚,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加强对污染行业的“绿色税收制度”调控制衡的同时,绿色税收的执法体系也要通过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才能有效使“绿色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我国环境。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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