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公案小说的法律观及其影响*

2018-09-29 07:36··
明清小说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公案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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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小说的主要特征是以民刑案件为叙事线索,并运用人们喜闻乐见的法律认知和法律专业知识,使之具有伦理教化和法律知识传播功能的一种文学体裁。公案小说源于人们对圣君明臣和侠士的心理期待,也符合古代统治者牧民的需求,故“小说家者流”中渐有因案成“故事”者,公案小说即此萌芽。随着公案小说集成化,明代后期出现了公案小说的专集,其中以断案为主线的小说成为其中的主体,使文学对社会的法律影响发生了变化,对此进行探索,疏解文学中的法律,对于理解民间的法观念及其塑造不失为别样路径。当前学界对公案小说的研究,多侧重于文学意义,有关法律解释性的成果尚显薄弱。因此,着力于此的研究,不失文化检省的意义。

一、社会与家庭伦理:民间法律教化的主线

公案小说在明代本质上还属于街谈巷议之文体,其受众主要是普通百姓群体,而且是这个群体中容易受其影响并进行观念塑造的未经法学训练的部分。在以科举立身的时代,知识分子多埋身功业,儒家正统书乃至考试科目的“四书”才是此群体的阅读主体,策论和诗赋才是体现文士风流的载体。在我国古代“必也使无讼”①、“有治人无治法”②的传统下,法律并不受主流知识分子重视。因此,得意的知识分子通常不会创作通俗性的公案小说类文体,他们可能会撰写判牍,集版诗赋,甚至刊刻经典,但是,公案小说却难以入眼,即便入眼,也难入心。何况,其中的知识分子如果入仕,濡染律条案牍,经过专业的训练,也使公案小说很难对其有观念再塑的作用。因此,创作者对公案小说读者群的定位主要是普通百姓。

失意的知识分子,如果举业无望,又未能在衙门谋职,在本质上虽属民间普通群体,但因为有知识,其影响力又有过于常人的一面。为体现影响力或者出于志趣,又或为了生计,这些失意的士人创作公案小说的动机就比较大。因为公案小说创作群体的阶层特性使然,其创作针对的首要受众是普通百姓,故其教化的内容就必须与该受众群体的文化心理和知识程度相合,因此,公案小说体例与法典、政统教化典籍和刑案汇编又有区别,这样才能使百姓乐意接受。虽然,自战国时期的法典《法经》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法统一直是法典编排的首要原则③,也就是说谋反谋叛和命盗律条往往编诸律首,但公案小说并没有刻意遵从法典的体例,而是迎合普通百姓的口味,这样,在津津乐道中就形成了民间普通民众特有的法律观念。

创作公案小说,离不开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此类小说的创作者多数应为法律实践者或者可以近距离体察案件处理过程的非官僚阶层的知识分子,如书吏、讼师、刑幕以及接近案件的士人等。此类人群有读书人的本性,当然会遵守古代文以载道的道统法则,但是,由于其多数又游离于官僚体制之外,加之小说的受众主要是普通民众,故其在文体上要力求通俗猎奇、贴近百姓生活且能让人喜闻乐见。囿于这些客观因素,公案小说的民间教化功能也体现其本身应有的特点。笔者在此以群众出版社出版的《古代公案小说丛书》中的明代公案为例,如其中的《详情公案》《详刑公案》和《律条公案》,除去孝子节妇、除害、除精等宣扬孝贞和官德教化之类的非“公案”内容外,其民刑案件的分类皆贴近普通民情。如《详情公案》的分类为:雪冤门、奸情类、强盗门、抢劫门、窃盗门、奸拐门、威逼门、人命门、索骗门、妒杀类、谋占门;《详刑公案》中的各类为:谋害类、奸情类、婚姻类、奸拐类、威逼类、窃盗类、抢劫类、强盗类、妒杀类、谋占类;《律条公案》分为:谋害类、强奸类、奸情类、强盗类、窃盗类、淫僧类、婚姻类、妒杀类、谋产类、混争类、拐带类。

雪冤类案件是古代公案小说中的重头戏,当事人含冤莫白,在经历种种艰难之后,得遇明君或贤臣,使案情大白,其情节往往充满悲苦仇恨与悬念,直到最后一刻才戏剧性地收场,使受众扬眉吐气。这样的设计既符合普通民众渴遇“青天”的情节,又能引起猎奇效果,也迎合了古代统治者圣君明臣的标榜性定位,有强烈的渲染效果和教化意义,总能给民众甚至实际的冤屈者一丝希望之光,使民众沉迷于寻找“青天”之路而不致于铤而走险,这对维护统治秩序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其他案件分类虽多,但总结起来不外命盗奸占、抢逼拐争等案件,这与古代律典的排列也有很大的区别。以《大明律》为例,虽其分则按中央六部事务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并将代表我国传统法典的《唐律疏议》中排在律首的卫拱皇禁的律条后置,而将对官僚进行管理的吏律置于律首,但是,就总体而言,法典编排无论如何变化,其排在律首的不外“皇家”与“官家”两类。明代之所以如此微调,也许正鉴于专制后期日益张显的法家哲学的功利主义:“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④再细绎《大明律》六篇,与百姓相关的无非户律与刑律部分,户律多涉婚姻田土等律条,刑律中的重镇应是贼盗和人命两类,其中贼盗部分首列谋反谋判等“皇家”律条,这也与《法经》以来的传统相协。当然,明律中户律是排在刑律之前的,这与传统法典编排有异,但户律中的户役、田宅、仓库等问题是朝廷统治的经济基础,显然与统治基础相关。可见,古代律典的安排,最重要的是强调统治者的政治伦理和统治秩序,也就是以“皇家”“官家”为重。

明代公案小说的编撰则与法典有异,它通常只涉及律典中户律与刑律中的普通案件,一般不关心“皇家”“官家”等案件。也就是说,有关谋反谋叛、官员渎职和户籍税收等案,虽然攸关皇家命运,但公案小说对此是漠不关心。之所以如此,可能出于如下考量:皇家案件本属机密,即系公开之案,如把握不住政治风向而别出心裁,极有可能因逆龙鳞而丧身毁家。因为此类案件本身即是双刃剑:既有警诫威吓的积极作用,又有诲反诲叛的负面效应。至于官家案件,一旦不慎就会得罪权贵,还有可能影响皇帝圣明的应然形象。至于户税等案件,虽然朝廷看重,但百姓却不感兴趣,而且缺少猎奇效应,故上述公案三书中皆无此类案件。

在本版《古代公案小说丛书》的另三部同类明代公案小说中,《明镜公案》中有一例谋反类案件,但该案还系为人诬告,实无其事⑤。另外,《廉明公案》中有五例户役类案件⑥。此三部公案中,《廉明公案》的分类依次为人命、奸情、盗贼、争占、骗害、威逼、拐带、坟山、婚姻、债负、斗殴、继立等,其他两部公案亦以人命、奸情、盗贼等为其主要内容,编排于书之前列。就总体而言,此三部公案的内容与前述三部大致相同,本丛书中的《新民公案》《海刚峰公案》和《神明公案》也是如此。即便是民间传诵不绝并拥有先斩后奏权力的包青天断案故事《百家公案》,也只有少量判罚权贵等雪冤类案件,在总体上还是以人命、奸情和盗贼三类为主体。综上可以推测,如此取舍,应为明代公案小说编排的一般规律。

公案小说择取贴近百姓生活的案件,其教化目标与统治者的政书和律典显然有别,社会底层的犯罪,通常限于上述公案中的范围,不外情感、财产等与政治伦理无关的案件,即使人命案件中有戏杀、斗杀、过失杀等类型与情感财产多不相关,但此类案件因不脱底层生活模式,与普通民众的距离较近,也容易引起百姓共鸣。如此看来,公案小说的教化作用主要限于社会伦理和家庭伦理,故政治伦理并不是其涉足的领域,在作为法律精神的“三纲”中,夫妻与父子之间的纲常更受到重视。因此,不取不义之财、不贪淫情色、不杀人越货等等,这些人类社会得以维持的最基本宗教和伦理教条,就通过这些公案所反映的价值观渗透和传播进入普通百姓的心里。明代公案小说通过法律叙事,在情节中往往根据这些基本的伦理纲常掺入自已的喜好和评价,以表达报应不爽和行善得福等基本理想、信仰和价值观,这些经由阅读或口耳相传,通过潜移默化而对普通百姓产生法律教化的作用。

二、司法过程的偏颇:破案神明主义

明代公案小说在进行法律叙事时,已经有细致的线索和情节演示,这与早期断狱类叙事文体已有区别。但通观明代几部有代表性的公案,其叙事大多偏重于破案也就是现代诉讼中的侦查过程,对于案件审理过程则往往着墨不多。这也符合我国古代向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古代中国的法律对于程序正义问题并没有科学和细致的设计,故在实践中多认为此是小技而不受重视,这也影响到明代公案小说的叙事而使庭审过程因之忽略。在通常情况下,官员破了案,故事也就结束了,这种将侦审同步化、一体化的叙事方式,实际上是古代统治者和民间一般意识的反映。既以破案为中心,则展现官员破案的神采就非常重要,它体现了“青天”神明的超人格力量。

(一)神断。早期人类都将司法赋予神圣的色彩,不但是君法神授,君法还需神断,故古希腊有司法女神,我国古代有皋陶獬豸,这些神话传说,无形中塑造了官员断案时的超常规力量。在有着朴素信仰的古代中国,神断不但有增加说服力的效果,而且还有猎奇效应。明代公案小说中,神断是其中的重要情节。有神话色彩的包青天更是日判阳情,夜判阴事。如《百家公案》中“赌钱论注禄判官”案:有赌徒丘旺因贫而怨阴间的注禄判官不公,遂到包公处告状,包公于是差捕役郑强的鬼魂去阴间拘捕该判官。在次日开庭审判时,忽见阴风荡起、飞砂走石,该判官果然应诉并将丘旺贫困之由道出,包公遂将丘旺榜死⑦。不过,这种神化的力量普通的官员并不具备,毕竟包公是青天中的招牌。包公甚至还可以直接到地府查案,能焚香奏请玉帝帮助⑧。尤为神奇的是,包公还可以枷锁城隍,令其差鬼查案⑨。这些看似荒诞不经,但在民智未开的社会,它还是有其震慑和重塑人心的力量的,人们愿意相信神秘的力量,这也是为自己的未来打通一孔光亮。

神化了的青天需要人们的心理认同,故未达此种神境的官员,其断案的神采主要通过灵异现像来体现。如通过托梦的方式:有袁州府宜春县典史戴君宠,忽然夜梦城隍送来四个和尚,“三个开口笑,一个独皱眉”⑩。次日到城隍处进香见到类似情境,因悟而断案,将行奸三僧拘杀而解救女扮男僧之受害人。此为城隍主动托梦,公案小说中常见的托梦是官员为案困扰而入梦或者因鬼魂伸冤而托梦。前者如“纪三府断人命偷尸”案:纪三府因案而终夜不寝,一时假寐,耳边闻人歌有“南去北来休便休,龙泉观里好优游”句,遂去龙泉观一游,因悟“休”为“人在木傍”之意而找到尸身。后者如“赵代巡断奸杀贞妇”案:赵代巡收状阅卷后,因倦而睡梦,见一妇口念四句而去:一史立口即人士,八厶通夸了一居。舌失留口含幽怨,蜘蛛横死方恨消。代巡思之而解:“一史“为“吏”字,“立口”为“部”字,“八厶”为“公”字,“了一”为“子”字,合之为“吏部公子”。由此逐步缩小排查范围,案情遂白。冤魂大概也喜欢打哑谜,故惯用偈语或推背图式语言,考验官员智力,而不直接说出仇人名姓。此种叙事盖也为增加悬念和趣味性而已,符合士人创作的心态。再如一凶杀案,原审错判后,刑部主事魏道亨来其地恤刑,见此案卷而困倦,梦见一兔头戴一帽,奔走案前。魏氏悟道:兔戴帽乃“冤”字,故提起重审并通过微服案发现场,使案情大白。

此外还有祈祷神灵而得梦的,如一僻山凶杀抢劫案,推官不知真凶乃往城隍祷祝,是夜隐几而梦,见一人散发而来并言四句而去:杀抢财货,横溪五福。若获真赃,床头贮。遂查实是三福、二福两兄弟犯案,藏赃地点也与梦相同。在“彭县尹断奸夫忿杀”案中,县主夜梦人语:“杀死雄妻者,桃杏一时人。”随即问访,得有名为李逢春者,会意即为真凶。

有时为求伸冤,鬼魂或其他神性之物会制造一些灵异现象以启示官员破案。其中有些是通过动物的灵异而断案,如上僻山凶杀案,即有马嘶不去的现象,促使推官寻觅凶杀地点而发案。在“陈府尹判恶仆谋主”案中,潮州府堂上,“有一只山鸡从空飞向府堂月台前,三嘎其声”。府尹遂问山鸡是否有冤,山鸡点头并带路指明埋尸现场,此山鸡原为被害人从猎手那里买来放生的,因此以死报恩。在“乌鸦鸣冤”案中,海公正在审案,有七只乌鸦立在衙前,大叫数声西去。海公遂让捕役寻访名叫乌七的人,果真查实其为谋杀案真凶。

还有些是自然现象的灵异而对案情予以神示。如在“断嫡谋家产”案中,韩代巡升堂时,“忽然阶前一道污气冲天,俄而不见”。韩知有冤情,再结合托梦,终于破案。有些异象还可能指出案情的重要线索,如“判僧杀妇”案:浙江按察使佥押视事时,“忽见旋风一阵,吹一异叶,飘坠案前,鼓舞再四”。因城中四郊皆无此种树木,唯远乡一古寺中方有,此即指明了案发地点,并由此查明凶僧杀人埋于树下的事实。有些异相则隐含罪犯姓名,如“董推府断谋害举人”案中,在庭审时,被错拘之人犯不肯招供,“但见忽有一片葛叶顺风吹来,将门上所挂之红彩一起带下”。因衙内并无葛木,故引起惊异,适逢船工名葛彩者,推府即会意异相所示明的罪犯为葛彩。又如“傅代巡断问谋娶杀命”案中,傅公庭审时苦于求尸不得,忽羊角风从厅前而起,傅公祝祷,风即旋转,前引马首往走窑前,吹开地灰而见尸。在“蔡知县风吹纱帽”案中,蔡氏坐晚堂时,忽然风来烛灭,再点烛时发现帽子失落不见,衙役多方寻找发现帽子却落在二里外的梨树下,蔡即令在树下开挖而见凶案之场。

(二)智断。神断为神化之人或有德政之官员的专利,惟大德贤人、泽被一时或一方者能有之。至于智断,是用其非凡的智慧,能够在断案过程中发人所未发、见人所未见,乃至使用诈术或诱术等手段,发现案情关键线索或者使人犯招供服罪等断案方式。这些智慧从不同方面展现了官员的断案能力,其中往往涉及到特别的知识,如自然科学知识。在“江县令辨故契纸”案中,人犯伪为劵契,以茶染之,极似远年旧纸,希图以此诈产。然江县令认此为假契,并令取二十年前案卷纸比对。真劵外黄有尘,内中则白,其假劵则内外皆黄。再结合人证,使案情大白。又如“辨非易金”案中,数农人发现一瓮马蹄金而抬交官府,意欲领赏,次日官府视之却为土制,因昨日在场为众证皆见,故上级衙门认定系府尹易换。刑部主事袁滋闻此,将瓮中土制金换成同样形体的锡块,其数为原锭数的三分之二,即令当时抬送衙门之二人复抬,二人却无法抬起,因金之密度比锡大,遂证府尹并未换金。

智断有时会用上诈术和诱术,虽然在今天看来有违法之嫌,但在古代中国证据科学不发达的情况下,这也是解决纠纷的无奈甚至得意之法。实际上,这些智术往往会利用官民权势和智识不对称的优势,如“断木碑追布”案,有贩布客住店被店邻偷走布匹,因不知窃贼而起诉店主,双方争执不下,县尹令将店前木牌扛到县衙,向其追问布匹下落,未果则责打木牌,由是围观者愈多。县尹审其形势而下令关上衙门,令看客中各就其营生缴纳罚款,以当其擅入公堂之罪。由此找到失窃布匹,再顺藤摸瓜确定了偷布贼。此案即有滥用官威之嫌,因为法律并未禁止堂审旁听,该县尹也默许百姓进入大堂,但为了破案,利用权威而逼诈是被允许的,人犯破获,这些行为还往往被世人嘉许。有些智术在本质上是通过察颜观色而择其反常现象来进行突袭以突破人犯心理防线,如在一起谋杀案中,魏恤刑将现场居民皆拘入公堂,然后假装神灵托梦提示了凶手姓名,并以朱笔在名册上假意点画,在不经意中陡然说起让无辜者离开,被唬愣了的吴玉因呆立原地而被杖责招供。就查清事实而言,此种判断有一定的概率支持,但在古代,民众畏官如虎,也不排除人犯的反应系因被唬而出现的动作迟钝。

有些诈术还须牺牲合法者的权益,如在“刘县尹访出谋杀夫”案中,婆媳两奸妇勾同奸夫杀死“婆婆之丈夫”,而诬告其被“媳妇之丈夫”谋害也即系子杀其父。县尹访闻儿子素行端庄,便佯信婆媳之词而监禁责打被告,并限其三日内寻尸还葬而将婆媳二人释回。夜间微服至其家,两奸妇同奸夫此时正庆幸得计,又在得意之余说出藏尸地点,案情因之水落石出。有些诈术是利用乡愚与官员之间的智识不对称。在一起盗鸡案中,许典史诈称会法术,让鸡主附近之乡妇各手执一草茎,言法术施行后盗鸡者手中草茎会长一寸,果有一妇将手中草茎折短一寸而露馅。有些智术则属荒诞不经,如“吴按院断产还孤弟”案中,吴氏称被告系其父老来所得子,精神衰弱,在日光中应无影子,视之果然而定谳。其中事理,当然不值一驳,之所以让当事人信服,也许是心理暗示或为官威所迫吧。

此外,官员破案习惯性的方法就是刑讯了,也可称之为刑断。公案小说中,大刑伺候几乎是断案的标配,即便有阴阳神通的包公,也会喝令左右,“将夏贼打得皮开肉绽,体无完肤”。前述木牌断案,也是将嫌犯打得皮开肉绽,才一一招承。在“陈大巡断强奸杀命”案中,大巡将嫌犯章八重打四十,不招,“令夹起,敲狼头一百。又不招,又令重夹,熬刑不过,乃招”。其中一个熬字,道出多少苦楚。再如一凶杀案中,“用严刑拷勘,萧迈不能自明,即自诬服”。不能自明即诬陷自己有罪,其间该有多少不能忍受的痛苦!刑断与现代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理是迥然有别的,现代法治文明对此类证据一般会排斥其证据能力。细按明代公案之字里行间,官员破案,有多少属于血迹斑斑的刑具的功劳?所谓人是苦虫,不打不招,这正是古代官民对于人犯审理的一般情结。

三、文书渲染:教化与耸动人心

法律文书是明代公案小说中的重要内容,与侠义小说和话本小说中的公案相比,其比重明显增加,突出了公案小说叙事过程中的法律专业性,这也是明代公案小说的特点。因此,较之在文体上与公案小说有很大亲缘性的案例集如《折狱龟鉴》《疑狱集》等,虽然在叙事方法和情节安排上两者有诸多共性,但即便有完整侦审过程的案例集之叙事,也多未附插法律文书。明代公案小说应是古代案例故事与判牍文书结合的产物,这一方面反映了创作者的法律知识背景,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彰显专业知识和增加说服力量的意图。公案小说中的法律文书主要有原被两造的诉辩文书和衙门的裁判文书,其中多有教化文饰或夸大之辞,也就是说存在一种渲染。

原被两造的诉辩文书,通常都竭力扬己清白良善,而夸饰对方之恶毒诈奸。由于古代起诉和答辩文书并没有法律地位上的区分,也没有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分别,因此,很多答辩书在格式和内容上与起诉书大同小异。虽有一些被告之答辩书针对起诉书进行辩解,有点答辩书的形态,但在法律地位上仍形同起诉书,此种情形就如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一样。因此,原被两造,皆以攻讦为能事。从文学渲染角度来看,原告的诉词更有特色,如下一则:

告状人马孔佳,为磊债杀弟事。富豪史鲁,家财巨万,势焰弥天。身弟孔昭与借银十两,照例交还,重行磊算。弟心不服,触犯虎贼,喝令家人人等乱棍从打,登时气绝……人命关天,冤情惨地。望乞检验填命,庶免凶残漏网,生死沾恩,望光上告。

其中控诉对方恶行之词,如“势焰弥天”“虎贼”“乱棍”等等,皆有增加控诉力之效果;形容自身苦楚者,则有“冤情惨地”之语;对于官员之奉承则有“生死沾恩”“望光”等增饰。明代公案小说中,此类语词控诉对方的如“禽兽邪行”,“漂荡风流、奸淫无比”,“欺父凌母、揪打无时”、“狼心虎性、灭法欺天”,等等。而诉言自身情状的词则如:“身贫无活”,“素守官法”,“本分营生”,等等,以显示自己的良弱形象。文书末尾往往还有一些情感词,或形容己惨,或奉承官明,如“哭告”“叩诉”,“含血哀告”,“超活蚁命、吁天哀诉”,“望光匍匐上诉”,等等。这些渲染之词,无非是表达自己极冤和对方极恶,对自己的形饰,充斥着卑微、懦弱之意;而言对方,则着力渲染其本性之强暴淫诈、手段之恐怖凶残和后果之凄苦惨烈。下一则更有渲染之效:

状告为伐冢毁骸事:山窎太陵,葬祖坟茔。土豪张律,倚挟官势,坏乱王法,掘坟、埋坟、强占风水。惨将柁木烧毁,煅炼骸骨,犯死生灵,五口哭声动天。开坟锹椁,总为伐命斧斤;焚椁烟烽,尽是杀人烙炮。生死衔冤,号天上告。

原告的诉词,因为关系到官府是否准理也就是能否立案,并且要在立案时造成先入为主的效果,故必须要用夸张和耸动人心的语辞以引起官府的重视。在以无讼为社会秩序追求的古代中国,官府对于蝇头蜗角的讼争常抱以息诉的态度,但作为当事人,往往觉得这些诉争关系重大,故点缀诉词以夸大影响。这种情况一旦形成,官府遇有真正的大纠纷也会因为担心其中有增饰而被视为平常,由此诉词的点缀又必须加码,于是形成恶性循环。再看“一起状告为劫贼惨杀事”中的用语:强盗二十余人,搽红抹黑,明火烛天,手操锋锷,冲开四门,蜂拥入室。老幼男妇,神魂离壳。金银钗环衣服,卷掳一空。即便这些皆为事实,但用辞之渲染,夸饰之冲击,所产生的情景化效果还是非常震撼人心的。这些用辞当然多非当事人自书,也非小说创作人想当然地自创,看其风格,应参自代书人的格式文书。上述情形并非小说的虚构,它实际上是对古代司法实践的写照。如一份清代文书:已革生员吕鹤书代作词状,主使吕邦球赴县控告,虽词内并无隐身轮奸之语,但装点器物移动,抛掷砖瓦等情,希图耸听。可见,古代讼案中通过文学渲染将“小事闹大”本身就是一种诉讼策略,公案小说也只不过是摹写其实而已。

诉辩文书中的渲染是为了耸动衙门,裁判文书中的渲染又是为何?古代的裁判书,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接受上级复核,不过,最重要的是还需当事人服判和社会信服。因此,才情与道德教化,是裁判书符合法律论证之外的两个重要因素,这些皆须借助文学的渲染。当然,在文书中显露才华也是士人本色的体现。明代公案小说中,笔者认为最能体现显露才情的则是一份针对和尚奸杀人命的《踏莎行》体裁判书:“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持戒,一从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罪无奈,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不过,这也许只是裁判书的部分,但即便如此,也令人观止。

明代公案小说中的裁判书,通常可分为三个主要部分:(一)道德说教;(二)事实认定;(三)判决主文。其中的渲染集中于前两部分,事实部分主要是对人犯的谴责性评价,如:“浪荡棍徒、市邑凶汉”,“蜂虿毒心,鲸睨大胆”,“性若鹰鹯、心同狼蝎”,“恶同吕后、妒类则天”,“酷贪云雨之欢、极陷狗彘之辱”,“佛口蛇心性、人面兽肝肠”,等等,用词极尽侮辱之能事。关于道德教化的,如:“妇以夫为主,室内岂得操戈;子以母为天,膝下乌容反刃……司晨牝鸡一鸣家索,河东狮子屡吼人惊。”此类将人犯比作禽兽,并用骈体或对仗等手法进行渲染和教化之用辞,在裁判书屡见不鲜。实际上这些并非公案小说独然,即实践中的裁判书亦是如此,如“豺虎之爪牙易避,狗鼠之肺肠难测”,“争骨之馋犬,喷雾之毒蛇”,等等。类似用辞,在明代其他正式裁判文书中也不时可见。这也许是明代裁判文书的标配,法律裁判在法理论证之外还需要通过文学渲染强化道德谴责的力量,实行道德罚,由此方能体现裁判的高品质和可信度。

余论

明代公案小说既不同圣训政典,也不同于判牍汇编,它是通过士人的创作或者对流传掌故的整饬而形成的独特文体,其指向的受众为普通百姓群体,这就需要迎合大众的口味和阅读兴趣。解析明代公案小说,观照当前现状,笔者认为,上述的法律观仍然烙在我们的文化心理中,需要细致地体味。

(一)因为文人创作所难免的“代圣人立言”和“文以载道”的传统,公案小说的创作目标不能纯粹地将之定位于怡情和话闲读物,故通观明代公案小说,其内容取舍皆遵守通过法案进行民间教化的一般规律,在类型上着重选择与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能够强化伦理教育的案件。公案小说主要选择社会与家庭伦理的案件,除掉夫妻、父子纲常教化不符合平等理念外,其所宣扬的善恶终报的思想对于民心教化的积极作用是显然的。公案小说对于政治伦理的案件选择回避,这种“普法”思想,在古代是合适的,但是,当前的传媒和法制文学类载体中如果仍其旧辙,则显有不足。因为在普法中,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自由民主法治等思想的解读,宣扬适合中国的政治伦理,也是复兴传统的重要环节。

(二)司法过程中的破案神明主义,实际上包含了侦查中心主义和破案英雄主义。明代公案小说的线索,以侦查为中心,侦查和审判一体,甚至审判也是为了侦查,造成民间话语中以侦查为核心的司法观念,庭审中的控辩、质证与论证等环节通常多极为简略。在侦查中,强化神断、智断和刑断,强化英雄主义和威吓主义,缺失法律理性、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观念,很容易造成错判。现实中很多重案的报道,其间都多会穿插某领导介入后指明破案方向就立马柳暗花明的戏剧化变化场景,或者出现嫌犯开始强硬不招在加大审判力度或运用强大心理攻势后终于坦白的重大转折,甚或非法使用诈术诱术破案还往往被视为智慧。这让我们有理由推想:我们是否还本着明代的观念和手段来破案和司法?

(三)法律文书的渲染通过文学的修辞手法,运用文学特有的感染力量,来对案情进行夸饰,对嫌犯进行道德谴责,使之污名化。这点我们仍需关注,我国上世纪的司法改革,已经禁止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狗急跳墙”等极其侮辱色彩的用语,但在现实中“审判前先搞臭”的模式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法律文书本需法理论证,其关键在于理性和逻辑,道德谴责甚至侮辱虽然可能大快人心,但并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况且,即使是罪犯,其个人私生活也属于隐私,不应无端地暴露于众,毕竟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让其重新做人,更何况,如果裁判错误,污名化的后果能够被颠覆吗?有些东西一旦染黑再恢复本色谈何容易。

注释:

① 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8页。

② 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30页。

③ 本社编辑部《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

④ 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805-8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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