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扩建
摘要作为联系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商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对苏州市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放心消费城市创建活动分析,分析社会主体参与市场治理中的问题,同时提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动力机制等建议,为构建现代市场治理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业协会商会 市场治理 放心消费
作为联系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商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效配合,将一些市场层面问题消解于行业层面,极大降低了市场治理成本。良好的消费环境是反映城市文明程度、全面进步的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市场繁荣、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所谓放心消费城市创建是以政府为主导力量,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打造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的城市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总和。作为一种市场治理手段,放心消费城市创建活动,源于2004年苏州对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改善民生的一种市场治理方式创新。苏州放心消费城市创建工作十余年来,各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其自身特点,不断参与、深层次的融入,使苏州的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都获得较大提高,开创了一条新的社会治理之路。通过对苏州市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放心消费城市创建活动分析,可以让我们掌握社会主体参与市场治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对推进现代市场治理机制,进而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现实意义。
一、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放心消费城市创建:问题与挑战
苏州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实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苏州市行业协会商会在参与创建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政社互动推动创建的良好氛围尚未有效形成。
(一)全社会对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创建的地位、认识不到位
十九大报告提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对照中央精神和要求,当前苏州市各级各部门对创建过程中多元主体还存在认识不到位问题,对行业协会商会在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和创建工作认同度积极作用认识不足,对新时期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创建工作的意义认识不到位,没有将行业协会商会真正纳入创建工作总体布局,没有将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部分行政机关认为创建消费环境工作当然主体就是政府,行业协会商会都是被管理的对象,加强市场管理就是加强市场监督执法。
(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创建的系统机制尚未破题
一是法制建设不完善。近年来,与民生消费密切相关的消费新领域、新业态、新形式不断出现,但针对这些新型消费领域、消费方式,行业协会商会具有天然的专业优势,但是其参与积极作用却没有得到制度保障。二是政策规定不健全。苏州市在创建工作之初就制定了保障工作有效开展的七项制度,累计制定出台指导性文件72个,但是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的具体方式方法、保障、监管等方面缺乏系统支持机制,实质性的举措不多。三是扶持力度不够大。作为行业性组织,具有一定的行业专业优势,在创建过程中,政府应该更多的发挥其在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行业协会商会没有承接政府项目的经历。行业协会商会无法在创建工作中获得经费支持,反而需要依赖会费收入补贴参与创建工作的支出。四是管理机制滞后。缺少政府部门的整体统筹,各职能部门缺乏沟通、协调、共享时,各行业协会商会之间基本也变成了—个个“孤岛”,无法对创建工作形成合力,消费环境改善的进程显得慢条斯理,改善效果无法有效显现。此外,民间监督机制薄弱,普遍面临监督责任冷漠感、监督无门无奈感、监督结果的挫折感。
(三)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创建中的职能不清、政社关系不顺
一是职能不清。新世纪以来,苏州市通过简政放权,政府职能得到进一步理顺。但是由于政府本身的路径依赖,“强政府”的印记还是比较明显,干涉社会事务现象偶有发生,对行业协会商会建设不够重视。二是政社关系不顺。政府政社关系没有理顺,政府做了很多越位、错位的事情,做了很多本应该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的事情,因此社会力量无法得到充分发展。目前,苏州—些政府和部门虽然在创建工作中比较关注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但是从其出发点而言,政府还是以减轻行政机关工作量,甚至逃避自身的监管责任。
(四)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发展的整体水平仍不高
一是数量较少,且行业面较窄。目前苏州市大大小小的行业协会商会共有600多家,市本級的100多家。低于南京、无锡等省内城市,更落后于深圳、上海等地,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的差距。二是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公信力不足。行业协会商会由公信力的削弱导致其信誉不足和权威,而这又会进一步引致成员企业违规成本下降,最终造成相关企业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频发。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在于行业协会的权力不足、服务不足和代表性不足。三是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创建意愿不足。作为一项公共管理行为,创建活动对于政府而言是在履行社会治理职能,而对于行业协会商会而言,创建活动可以促使行业健康发展。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却发现,行业协会商会却存在一定程度的参与意愿不足。行业协会的意愿不足源于两方面的原因,即企业个体理性与行业协会商会集体理性的冲突和行业协会商会集体理性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四是行业协会商会行为不够规范。在我国,由于行业协会商会的生成模式和路径与政府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因果关系造就了行业协会商会半官方性质。在创建工作之初,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有机会借助政府的权力谋求商业利益,影响甚至破坏创建工作建立的良好局面。同时,传统的社会组织管理重视入口的控制,轻视过程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和诚信建设力度不足,为行业协会商会不规范行为提供了土壤。
二、行业协会促进放心消费创建:对策与建议
为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在规范发展、依法自治的基层上,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其在放心消费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创建工作氛围
1.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的要求,鉴于行业协会商会的经济属性,可考虑在创建办基础上,让工商部门统筹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制定改革措施,协调协会之间、市场主体之间关系,协调政府、协会、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承担部分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事务。
2.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制度供给。制度建设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利用苏州作为大城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认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根据国家及省级层面政策法规的调整,实时完成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订工作,创设一批涉及民生消费但法律规范尚属空白的标准和规范,出台国家相关法律在操作层面的实施细则,不断完善苏州特色的市场治理政策法规体系。
3.将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纳入创建工作总体规划。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民生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行业协会商会纳入创建工作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到全局统筹考虑,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主要领导任期目标。
(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创建工作
1.将部分政府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坐实。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之外的次级共同体,已成为政府行业管理职能的实际承接者,是对政府公权力的重要补充。因此,政府要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委托授权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才能真正发挥其服务政府和企业的积极作用,真正坐实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治理的主体责任。
2.加大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项目发包、项目申请、委托管理等方式,将行业规划、行业标准、价格监管、生产经营资质审查等行业管理职能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给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以项目化为导向的契约化管理模式。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机构脱钩工作,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带头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带头参与创建工作。
3.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创建的监督机制。作为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着行业的利益是其天然要求。我们也知道行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必然重合。因此,我们强调行业自律,并非是排斥政府监管,或者让政府退出行业监管,恰恰相反,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应该保留对行业和市场治理的终极权力,保留直接对企业外部性进行直接惩戒权力,如此方能保障市场的良性运行。社会也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
(三)加强行业自律,夯实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创建基础
行业协会商会若要真正在创建过程中发挥有效作用,激发其共益性,就必须强化自身建设。协会商会自身获得完善,才能为会员提供俱乐部产品,如市场信息、行业标准等。同时,会员感受到加入协会所获得增益,才会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发展。而协会商会获得完善之后,对于那些违反行业规则的会员,不遵守自律的会员,协会可以对其进行制裁或者开除会籍,这无形中会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因此,企业不得不衡量不自律所带来的损失,这对违规企业无疑是一种威懾。总之,强化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提高其公信力,主要是增强其社会合法性。
(四)健全动力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创建积极性
创建活动作为一种市场治理行为,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无论对其当前利益还是长远利益,无论对于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有益的。因此,开展创建活动与绝大多数行业发展都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加强信用等级评级体系建设和兼用正负激励作用等方式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创建工作的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看到无论是行业协会商会还是政府在创建工作中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政府不是万能的,同样,在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中,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的参与也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在创建工作的过程中,单独依靠任何一方的力量都是不行的,绝对地否定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创建工作的作用和效果,或无条件地肯定或夸大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创建工作的有效性及作用,都是片面的。只有双方合作、各司其职,才能将市场秩序治理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