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守好诚实信用的重要防线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

2018-09-25 03:09刘梦雨
中国信用 2018年9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

◎文/本刊记者 刘梦雨

今年5月,由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一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民事再审,成为全国首例市级院检察长出庭支持民事再审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市级院检察长出庭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整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诉讼失信问题,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围绕检察机关如何在诉讼监督中维护诚实信用,如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如何增强检察公信力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捍卫诚实信用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诚信,强调无信不立,要求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针对越来越多因失信而产生或者激化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在诉讼监督中维护诚实信用,惩戒失信行为?

贾小刚:关于诚信社会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提供了基本遵循。特别是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深刻指出,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更高需求,不仅要在刑事案件中感受到,还要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感受到,甚至更多要在这些方面感受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诚信社会建设中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必须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检察产品。

失信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许多诉讼案件都涉及到诚实信用问题。作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法治方式和终局手段,诉讼是捍卫诚实信用的重要防线。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和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职能部门,共同守好诉讼这条防线,依法保护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引导和推动社会崇尚诚实信用,反对背信弃义,真正把诚信作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根本要求。

检察机关促进和保障诚信社会建设,需要平衡、充分、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在刑事检察方面,重点防范和制裁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集资诈骗、套路贷、制假售假等各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欺诈行为,虚假广告、虚假破产、虚假出资、虚开发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财会报告等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以及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诉讼失信行为。同时,不断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失信行为的处理是否正确,维护公平公正的审判执行结果,监督纠正错误生效裁判和审判执行违法情形,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裁判结果、诚实履行义务,以司法公信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社会崇法信法从可信、确信、坚信直至公信,形成良性循环,逐步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善治。

虚假诉讼损害司法公信“组合拳”出击合力惩治

记者:近年来,一些领域虚假诉讼易发多发,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检察机关如何防治这一顽疾?

贾小刚: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和国家治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诚信诉讼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对虚假诉讼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和法律责任。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民代表就加大惩治虚假诉讼力度提出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在惩治虚假诉讼工作中更有担当,更有作为。对此,检察长张军高度重视,明确要求提出针对性强的指导意见,促进切实解决虚假诉讼这一顽疾。

惩治虚假诉讼,是需要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的系统工程。立案侦查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是第一线。发现虚假诉讼并驳回起诉、撤销原判、予以罚款拘留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与虚假诉讼行为人是面对面。而检察机关的独特作用在于,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人员等帮助、冒充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监督纠正相关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违法情形;依法将相关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追究责任或者进行失信惩戒;依法批捕、起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防范虚假诉讼的检察建议等。可以说,检察机关打的是一套“组合拳”。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取得积极成效,许多地方建立了联合惩戒协作机制,发布了典型案例,出台了指导意见。从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以房抵债、商标侵权、企业破产、保险理赔、担保、欠薪等几类纠纷。一些中介组织、法律工作者参与虚假诉讼,影响恶劣,也增加了查处难度。随着专项监督常态化,虚假诉讼也呈现出恶意串通隐蔽性增强、在一定真实法律关系上捏造事实以及从诉讼向仲裁、公证环节延伸等新手段、新特点,需要检察机关调整策略,增强本领。

2018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民事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通过全面梳理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各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在出具非诉执行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虚假仲裁和违法公证的监督,加大调查和追责力度;加强与同级法院的沟通交流,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积极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公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等功能作用,共同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向仲裁、公证环节蔓延,进一步增强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

为完善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在顶层设计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将虚假诉讼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一些地方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也建立了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

专项治理 精准监督增强检察公信力

记者:近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检察机关如何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并发挥特有的职能作用?

贾小刚:这次集中开展的19项专项治理,许多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比如,“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专项治理”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执行检察职能作用,与法院携手同行,总结推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成功经验,争取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实现双赢共赢。

同时,我们还将以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工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参与“扶贫脱贫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拖欠工资问题专项治理”“慈善捐助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并做到相辅相成。重点协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债务或者优先受偿,冒用农民工名义捏造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实施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党和国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不折不扣落地落实;加强与审计、统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把扶贫领域诚信纳入国家信用监管体系,将不履行赡养义务、虚报冒领扶贫资金、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履职中注意发现、核实公职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依法移送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理。

记者:最后,能否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如何从自身做起,增强检察公信力的?

贾小刚:关于增强检察公信力,我举一个例子来说明。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并举行第一次专家论证会,检察长张军出席,并对借助“外脑”提升监督办案的精准度、影响力提出明确要求。

专家委员在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司法办案活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同时,帮助检察机关更好地以案释法,加强普法宣传,传播法治正能量、检察好声音,争取各方面对检察工作更多的了解、理解、认同、支持,这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顶层设计。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离退休审判、检察业务专家,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帮助检察机关精准地筛选出具有典型意义、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性的案件,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方面、一个领域、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这既是借助外脑提高检察工作能力的新办法,也是以上率下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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