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信箱

2018-09-22 03:42
工友 2018年9期
关键词:石某曹某竞业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谭立独担纲主持

电 话:1388617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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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因工受伤能否索要误工费?

《工友》编辑部:

我今年64岁,是一名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老人,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村里的曹某办了一个木材加工厂,雇佣我等村民为其捆扎木料。今年9月的一天,我在切割不平整的木材时,因未站稳摔倒,被切割机割伤右手臂后住院治疗。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降低。我要求曹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曹某则以我是低保户且已经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而且还说,即使有误工,损失也无法计算和确定。请问,曹某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郑霞

郑霞读者:

曹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当赔偿你的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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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60岁以上的老人同样有劳动收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69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也就是说,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我国同样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认可其从中获得收入。其次,低保是国家对困难户的生活救济。其虽然享受农村低保,但这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曹某无权拿低保政策说事。再次,并非男年满60周岁就不可以主张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其虽然年满60周岁,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在受伤前一直跟着村里人做小工,这足以证明有收入来源。在为曹某干活时遭受人身损害,期间不能继续打工,无疑存在相应的误工损失,曹某作为雇主应当予以赔偿。最后,其误工费的计算并非无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误工损失是能够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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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过错导致解约,还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工友》编辑部:

2017年7月9日,我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市场信息采集与分析。双方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内容是: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我2年内不得在科技公司所在市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公司按月支付给我经济补偿;我若违约,须一次性赔偿给公司5万元。最近,因公司拖欠我3个月工资,我想辞职另谋职业。请问,由于公司的过错而导致我辞职,我是否还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郭静

郭静读者: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不能因为单位存在过错而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你从事市场信息采集与分析工作,无疑负有保密义务,因此公司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形下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区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

因此,尽管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导致你离职,只要在你离职后科技公司依约定按月支付给你经济补偿,你就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在本地区谋取相同的工作。如果没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就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

工友

对已履行的赔偿协议能反悔吗?

《工友》编辑部:

左某在石某承接的装饰工地做油漆工,因操作失误从脚梯上掉下摔伤。左某与石某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由石某一次性赔偿5万元,双方就此事一次了结。可是事后经鉴定,左某脊柱损伤为八级伤残。5万元远远达不到八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于是,左某要求增加赔偿,但石某说协议已经生效和履行了,不能再反悔。请问,左某现在可以反悔吗,具体如何操作?

左新华

左新华读者:

左某有权反悔。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左某的伤情尚未稳定,亦未作伤残鉴定,石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处于待定。左某作为普通工人,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其伤势程度缺乏应有认识,难以预见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依法应认定左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现在,左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获得的工伤待遇赔偿远低于应得到的赔偿数额,可见,该赔偿协议的履行明显不利于左某,应属显失公平。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左某应当自知道5万元赔款无法弥补其损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并可主张八级伤残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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