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飞
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虽已将“医闹”正式加以规定,但实践中医闹纠纷却并未因此而得到有效解决,医闹纠纷仍时有发生。究竟如何才能更好地处理医患矛盾,值得我们思考。本文试着对医闹成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规制建议,以期对当前医闹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医闹 成因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2-0056-02
一般认为,“医闹”是指患者家属或者受雇于患者家属的人员单独或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极端方式妨碍医院正常秩序、扩大医疗纠纷事态、给医院施加压力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医闹”不仅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阻碍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1]因此,探究“医闹”现象成因及提出解决路径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基于对医闹成因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规制建议,希望对当前医闹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医闹”现象形成原因分析
(一)患者对医者严重缺乏信任
一方面,医者与患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医院在医疗专业技术服务方面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而且在药品定价、收费等方面也有绝对的信息垄断权和控制权。然而在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却没有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也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2]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改革事业的推进,医疗体系相比以往更加市场化,医疗体系的市场化渐渐改变了社会公众对医院的看法。过去医院和医生救死扶伤、白衣天使的形象,随着收红包、拿回扣、开大处方大检查等现象的出现,渐渐在公众眼中不复存在。患者对医者信任感降低,敌对情绪增强。
(二)院方对医疗纠纷处理不当
我国大部分医生对待患者的态度都是良好的,但不可否认确实有些医师责任心不强、对待患者态度冷漠,忽视患者权益,在患者或者患者家属询问一些事项时,缺乏耐心,不愿意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必要的解释,甚至不理会患者及患者家属的诉求。另外,当出现医疗赔偿后,医院通常会对涉事医务人员及科室进行处罚,因此,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大多数相关的科室推卸责任,使医院在准确认定医疗责任和弄清事实真相时难度增大。院方还常常受到来自于新闻舆论和上级领导的压力,需要尽快将事情平息,院方急于处理纠纷,以致事情还没查清楚就作出草草的处理决定,这往往导致冲突进一步升级。
(三)我国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也是“医闹”现象的形成原因之一。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国家医疗保障水平有限,看病难、看病贵,各地医疗条件参差不齐,医疗资源地域配置不合理;另一方面,医疗体制改革不够深入,医疗事业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缓慢、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混乱等情况仍然广泛存在。社会大众本就对医疗体制不满,一旦遇到医疗纠纷很容易就将积聚的怨气向医生和医院发泄。“医闹”针对的不仅仅是涉事医院,更是对整个医疗卫生体制的不满。
(四)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
在现实的医疗纠纷中有些新闻媒体为博关注进行片面报道,在还未弄清楚事情真相时先下结论,常常误导公众。许多新闻媒体的记者想当然地认为,相比于院方,患者是社会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更多的同情和帮助。形成这样的定式思维后,新闻媒体便更多地倾向于患者,给患者更多的发言机会,为患者鸣不平。对医院的回应与解释,则更多地认为医院是在找借口,直接就将医者与患者放在了不平等的位置上。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往往并没有起到保障公众知情权、表达权等权利的作用,而是加深了公众对医院的误解,使得医疗纠纷事态扩大,这值得新闻媒体注意和反思。
二、“医闹”现象法律规制建议
(一)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和医疗事务的规定较为粗糙。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医闹”现象,有必要由国家制定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法规,为“医闹”现象的有效解决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另外,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后,还得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宣传解释,很多时候法律明明已经存在,但是却被束之高阁,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
(二)建立健全患者权利保护机制
首先,建立医疗纠纷法律援助制度,将法律援助运用到医疗纠纷当中,为患者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改善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同时也引导患者更加平和地面对医疗纠纷。其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借助第三方的力量缓和医院与患者的激烈矛盾,使双方能够相对平和地进行谈话协商,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提升医疗纠纷的解决效率,推动医疗纠纷的有序解决。但同时也得注意,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解决,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因为患者或患者家属知识水平有限,而欺骗患者及其家属。另外,需要严格界定医疗事故罪,分清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促进纠纷解决效率的提高,最终达到维护患者权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三)区分对待“医闹”人员
“医闹”已写入刑法,但对于“医闹”人员应该区分对待,将“专业医闹”与“普通人员”区别开来。“专业医闹”人员通常租住在大型医院附近,雇佣一些无业甚至流浪人员,成立“医疗纠纷服务队”,专门打探医院内死亡的病患,寻找患者家属,劝说患者家属通过“医闹”向医院施压,从而索要巨额赔偿,并主动为患者家属提供专业服务,从中收取一定比例提成。“专业医闹”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作为刑法重点打击对象。而对于普通人员,由于失去亲人痛苦而作出的“医闹”行为,对其刑法适用应当谨慎,在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内由行政机关对其过激行为进行处理。
(四)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应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致力于解决医疗资源地域分配不均衡问题,扩大对老百姓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药品价格监管,严禁虚高定价,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群众基本用药。[3]完善国家医疗保险制度,调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力量健全现代医疗保险制度,让公众真正在医疗中得到实惠,不会因为家庭成员生病而将整个家庭拖垮,以致对社会和医院产生不满或报复心理。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将大大地减少医疗纠纷,减少“医闹”现象。
(五)发挥媒体宣传的正面作用
新闻媒体是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应该发挥正面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第一,面对医疗卫生中的突发事件,医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交流联系,及时回应和解释所发生的事件,让媒体如实报道。第二,新闻媒体在采写中要辩证地看待已发生的事件,避免感情用事,同时还要深入一线,充分调查事实真相。第三,新闻媒体对于医疗纠纷事件要多进行疏导,而不是为博取关注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第四,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推动新闻媒体发挥正面引导作用,缓和医患矛盾、构建和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结语
“医闹”已经成为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障碍,通过前文分析,笔者认为“医闹”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信任缺失、医方处理方式不当、体制缺陷以及媒体推波助澜等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医闹”问题应当从减少医疗纠纷发生数量、为医疗纠纷提供高效解决机制和对“医闹”人员进行惩治等多方面入手,共同推动“医闹”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何水红.医疗红包、回扣问题析论[J].医学与社会,2016.
[2]耿天元.运用社会学理论解析医患互动[J].现代医院,2012(11).
[3]张荣山,刘英魁.提升民众幸福指数与构建和谐社会[J].前沿,2012.
责任编辑: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