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乂木
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主要研究了法与经济的关系,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与经济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证和研究,最后通过马克思的著作深入分析了两者的关系。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对事物发展变化中的变革性;二是法对囊括事物的包含内容以及对事物发展的规律进行界定,通常以经济基础进行考虑发的实用性。我国法律规章发展以及构造法律框架特别受到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著作的影响,对我国法律文件的建立起到了重要意义。所以若想研究法和经济的关系必须要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和马克思主义对经济的阐述等方面入手,从而研究法学在生活中起到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经济;关系;马克思主义
人们生活的世界中有千万现象,“法”是将这千万想象联系在一起的特殊规律,并且这些事物在实际上都和法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其中“经济”是与“法”有着突出联系的部分,在法理之中被叫做根本性关系。这种联系能够包含很多方面,例如,“法”和经济规律的关系、“法”对生产力关系的影响等,不过在法和经济的诸多联系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法和经济基础的联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主要表现了法与经济联系的根源,法与经济的联系的首要关系即是此条法则。法的影响,政治思想上认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第二重要的法则,它也是在法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影响经济基础,法又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法是在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法与经济基础关系在法最初建立和发展时就存在着密切联系。脱离经济基础去建立法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行为。关于法对经济基础的影响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关于“法的产生主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这个观点,需要我们同时从纵向的时间和横向的空间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思考。虽然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包含法,但是并不能单纯的认为法是同事物同时出现的。法的产生是伴随着一定的支持条件的,换句话说,法的产生是伴随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改变了原始社会的生存法则后,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法也由无到有有序发展。随着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地进步和发展,为了维护人们在经济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需要一定的生活规则和制度来制约人们的经济行为。后来,经济逐渐发展,经济形态变为了私有制为主题的经济制度,并且原来的经济阶级制度依然存在,阶级就利用这些规则制度规范一般劳动者,这些规则制度最终成为了统治者的工具,由此便形成了法。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初期,生产和交易是人类每天必不可少的生活需求,为了让这些行为能够如约进行就必须制定一些规则和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这些规则和制度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的被改革和发展,人们也会随着经济行为的发展变化逐渐接受改革和变化的法律,并逐渐形成在此规则下的行为习惯,这也最终成为被统治者利用的法,并且法的内容会被不断的用人们的行为和习惯证明。社会不断在发展,生产关系会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得到不断发展,公有制也逐渐发展成为私有制,统治阶级不仅会使用人力资源,比如警察、军队等一些暴力组织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还会制定出一些既能满足统治者维护统治地位,还能够在社会中形成一种普遍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够维护统治者利益,另一方面还能规范被统治者的行为,并且还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最终法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行为规范的过程中产生,利用法来保障社会各阶层的秩序,这就体现了法是受到经济基础直接影响的。
上述提到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下面从微观上论述经济基础对法起到的决定性作用。20世纪20年代的经济危机影响全球经济的发展,当事态不断蔓延和恶化的过程中,全球各国的经济专家在不断研究,并最终的出重要结论:自由经济在市场发展过程会带来很多复杂的问题,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管理,放任自由的市场发展终将使市场发展混乱不堪。所以有了著名的经过国家干预的罗斯福新政,从中出现了一系列的调控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条文,例如《反垄断法》、《得格拉斯银行发》。所以由以上可以看出法律的发展会受到经济活动的影响,国家为了应对突发经济活动的措施,就是颁布适应经济活动变化的法律。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都可以理解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影响,同时,事物都有发展和灭亡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性作用是不会改变的。
马克思在看黑格尔哲学时,曾总结过这样的一段评语:“分析法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形态关系,我们不能单纯的分析他们自身的内容和结构,相反,我们要从他们之间的联系中分析他们存在的本质。法与法之间的关系是包含在法律体系中的,法的体系和关系的发展跟公私法的发展关系形影不离,例如社会现实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的时候,私法也对这些理论体系有健全和发展,却由于忽略公私法的发展与现实社会的联系,也忘却了一些决定因素的巨大变化。”公法和私法是在两个不同的范畴内的,他们分别相互独立发展和进步,并且在发展和进步过程中都能够完整解释自我,而且同时他们能够为自己解除存在的矛盾。近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的形式比较重要,而法律对经济内容的规定比较薄弱。根据这个特点可以总结,恩格斯对近代法的评判中指出,近代法存在的缺点就对实际社会经济掌握的欠缺。
马克思指出,社会是不断变革和发展的,“新”社会是从“旧”社会中变革来的。从这一方面讲,公私法的关系和私法体系的进步变成了社会进步必要的结果,经济基础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在于劳动法的建立,所以公法和私法要面对概念的重新建立,其建立对社会有两方面影响,其一是对固有的公法概念的碰撞,私法和公法在概念上必定有一次体系改革。另一方面是劳动法的建立对社会各阶层关系得到良性发展,这是让法律体系在社会意识形态中不断得到进步发展的机会。
从法律的使用价值方面讲,社会每一条法律都是对社会事件发展行为的规范,也是对统治阶级的理念的体现。但人们的意愿最终还是依靠物质或者经济交易来做出决定。这种现象是对经济关系和统治者利益的体现。近代法制定的最大目标是让社会更加的自由和平等,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很多资本家为了自己的利益更加急迫的增加了对工人的剥削和压榨,阻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历程,为了能够保障经济自由平等发展,很快出现了制约这种剥削现象的法律,保证公平正义的良性发展。
与此同时,法律的发展在社会中扮演重要职能,那些从事这项职能的人会将这个职能独立成单独的部门,这些人从新部门中获取特殊利益,同时也会使它展现出独立性。即法发展的规律和存在形式,会较社会有相对独立性,其发展的速度有时候会超越时代的发展速度。法律的产生需要依靠经济基础的发展,但是产生这项法律之后,这种依赖性就不复存在了。另外,法律在发展中还存在继承性,这就是与时俱进的思想,历来的法律大部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制定的符合当代经济发展的规范。所以法律与经济基础有时也会分别独立存在。
总之,马克思哲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和经济基础的关系,通过他在著作中对两者关系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使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了,法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中的经济进步中产生的,其产生的形式也部分称为了对统治者意识的体现。换言之,阶级意识下产生了法,法是对国家统治者和经济基础的体现。同时,经济基础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发展和进步,说明法的独立性并没有因为其关系而丧失,它的存在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并没有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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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衡水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