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霞
摘 要: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几乎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互联网+””时代已然来临并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本文就““互联网+””时代我国法律的滞后性进行分析与探讨,旨在为完善我国“互联网+”时代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借鉴,使得我国法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关键词:“互联网+”;法律;滞后性;前瞻性
2014年11月19日,全球首届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拉开帷幕,在为期三天的互联网大会落幕后的第二天,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与牛津大学三所世界顶级大学法学院召开了第三届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面对全球互联网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与会代表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为“互联网+”时代法律的滞后性谏言献策。“互联网+”时代,产业更新换代频率极快,而在法律监管层面,尽管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由于里发程序繁杂,使得我国法律的滞后性更加凸显。
一、“互联网+”时代对传统业态的冲击
互联网是一切互动关系与经济运行的载体,“互联网+”是以互联网技术与思维重新组合各种资源以实现更有效配置,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便利。“互联网+”模式决定了其在经营理念与运作模式上与传统业态有着明显的区别。如“百度百科”“百度导航”,每天有数以百万几的用户随时向其提供新的信息,广泛吸引着网民参与,并通过“共享共建”的服务模式,快速解决用户需求,不断提升用户体验。因此,很多传统制造业如小米手机也开始向“互联网+”模式靠拢,其生产与销售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不仅如此,“互联网+”瞄准了传统行业的“痛点”,正在从方方面面改变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餐饮,带你进入“零等待”绿色就餐;“互联网+”零售,彻底改变传统购物方式;“互联网+”通信,带你进入全新的物联网时代;“互联网+”推销,彻底改变你的赚钱思维;“互联网+”教育,在家就能学遍天下;“互联网+”医疗,让你足不出户看医生;“互联网+”交通,让你的出行方式更便捷……总之,“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的分分钟都在被颠覆,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在改变,传统的社会价值观甚至市场规则也在改变……。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法律体系自然也应顺应潮流做出相应调整。
二、“互联网+”时代我国法律的现状
(一)““互联网+””给律师服务业带来的挑战
我国法律电商的起步显然晚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将法律服务“搬”上了互联网。现代社会,已经进入消费者主权化时代,消费者需要的不仅仅是专业服务,也需要有更多的认同感,人们活动的圈子在不断扩大,律师服务的中心化和权威化将不复存在,自由、公开的“互联网+”时代使得法律知识与律师的信息更加透明,当事人找律师也变得更加理性与精准,致使以往的“万金油”律师越来越没有市场,从“看不懂”到“跟不上”而逐渐落伍。同时,随着笔记本、智能手机的普及,消费者对律师的响应要求也越来越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被逐渐分割成碎片化:周末、晚上十点或律师休假时……使得律师的时间安排必须随着消费者的需求而发生变化。
(二)“互联网+”时代使法律滞后性凸显
1.众多与互联网相关的领域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监管体系
著名学者孙泉在其《解读摩尔定律》一文中指出:根据摩尔定律,互联网等高科技的更新周期在两年左右。也就是很多技术在两年之后就更新换代了,可是对于法律的诉讼来说,两年的时间着实不能算长。如专利侵权,往往需要经过旷日持久的审理,可在这“马拉松”似的审理之后,双方聚焦的关键点可能早已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我国法律监管体系的缺乏,主要表现在监管法律以及监管机构上。截止目前,互联网的许多行为还处于一种无规则约束的状态,如互联网上众多服务平台,提供五花八门的各种服务,凭借一个网站,既不需要注册,也不需要纳税,便可在网上进行各种敛财交易。另外,因很多产业实现了整合,监管机构需要跨产业、跨业务展开监管,这无形之中就给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复杂的产业结构往往导致互联网上的监管主体很难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出现多头监管或无人监管的现象。
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网络立法。互联网技术在飞速发展,但互联网法律体系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如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法律界定较为模糊、立法较为分散,导致法律适用和执行存在很大难度。虽然我国在上世纪末接入国际互联网滞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网络管理的专门立法,但这些立法多为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很有限,甚至有些规定还相互冲突,因此难以执行。
(2)处罚力度不够。还是以治理网络谣言为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构成损害商业信譽、商品声誉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刑事处罚较轻,且很少配置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种。由于法律对造谣者和谣言传播者的处罚力度,不足以给其足够的警惕,反而增长了犯罪频率。
总之,监管不全面、监管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是制约“互联网+”时代健全法律监管体系的瓶颈。
2.立法程序的繁复持久与“互联网+”快速变化的冲突
在我国,一个法律从起草到通过往往需要三到五年时间,另外考虑到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权利与义务有着直接的影响,法律从公布到具体实施还留有一定的时间空间。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时间更长,如《商业银行法》从起草到通过用了十年,《公司法》甚至用了十五年。鉴于立法是国家大事,不可不慎,考虑到法律的严谨性,立法三思而后行当然有其合理性,即便如此,我们不得不承认,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我国立法程序的相对持久与“互联网+”的快速变化难以相匹配,立法效率确实还不够高,导致我国法律滞后性的现象越来越明显。
(三)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伴随信息技术的应用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被广泛应用于电商交易。在第三方支付的起步阶段,因处于业务的探索期,国家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采取的是较为宽松的政策,相关法律并不成熟,相对商业银行,国家法律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力度较弱,法律条文的制定也相对滞后。而由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法律纠纷时长出现,其面临的法律风险逐渐暴露。
第三方支付平台因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具备了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征,但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银行主体资格,并不能看作是商业银行,因此也不能以商业银行的标准来约束第三方支付平台,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对其监管标准均低于商业银行,导致对其监管存在一些漏洞。另外,由于网络的隐蔽性,通过网络进行经济犯罪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并呈现逐步增长的发展态势。如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大多数套现行为并不具备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与“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完全规避了现行法律规定,使得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以及偷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三、“互联网+”时代我国法律滞后的对策建议
(一)拓宽律师服务领域,种出一块属于自己的“网络自留地”
“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信息节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要善于利用互联网,开发网络平台与网络营销,让消费者不再花时间挤公交、驾私车,就能像网上购物一样十分便捷地享受各种法律服务,每个律师都能在互联网上形成自己的品牌,线上线下齐发力,向互联网要客户、要案源,种出一块属于自己的“网络自留地”。
(二)提高立法效率,增强法律的前瞻性预见性
“互联网+”时代,作为立法主体的行政机关要树立效率观念,高效务实地完成立法工作,特别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可考虑适当简化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迅速的业态转变。另外。针对新时期迅速变化的互联网领域,新的法律条文很有可能在短短数年之后就不能继续适用实际的情况,必须加强立法论证,鼓励学者参与立法,以增强法律的预见性与前瞻性,以保证立法效率与现代社会发展变化速度接轨。
(三)建立高效的反馈机制,让广大民众参与其中
“互联网+”時代,法律的滞后性日益凸显,面对多样复杂、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问题,立法机关无法用一种法律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在提高法律前瞻性的基础上,必须建立高效的问题反馈机制,利用互联网能将信息迅速并广泛传播的特点,推动互联网反馈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等便捷有效的实现。如国家立法机关可先制定相关的基本法律原则,然后交由行业协会具体监督反馈的细则和机制,并将广大民众纳入其中,让广大民众参与到互联网问题的反馈当中来,为法律的完善做出贡献。这样,可以及时发现“痛点”问题,反映其法律诉求,为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四、结语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在其制定出来后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世界上没有哪一部法律是天衣无缝的,也没有哪一部法律可以预见全部社会事实。因此,对于目前我国法律的滞后性,我们首先应持包容态度。当然仅仅包容是不够的,一方面我们可以推出修正案,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作出合理公正的法律解释,来弥补法律与现实的鸿沟。另一方面,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犹如走一条艰难而曲折的路,需要各级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相互协调,针对当前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应变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缩小“互联网+”时代法律的滞后性与快速发展的社会实际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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