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判决中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

2018-09-20 00:40张红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定程序

摘 要:当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始使用正当程序作为定案依据,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定义,在司法判决中法官更是通过各种途径探寻正当程序的使用。今后,在行政审判中确立正当程序标准也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司法判决;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程序

近年来,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正当程序原则逐渐成为一种判决依据。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行政案件”“正当程序”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有2793件案件使用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判决依据。本文主要分析了2016年甘肃、贵州、四川、西藏、新疆、云南、重庆、安徽几个省份的100个案例,通过对案例的梳理,可以发现运用正当程序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件主要分布在土地、房屋、治安、房地产开发、环境、交通、林业等领域,适用的领域总体上看较为广泛。

一、正当程序原则案件在判决中的适用情形

从查阅裁判文书网所搜集的8个省份的100个判决来看,判决撤销的案件共有68个。其中,使用“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定案依据的共有49份,直接使用“违反正当程序”作为定案依据的判决共有19份。由此可见,目前法官在判决中更多的还是使用“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定案依据。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形,通过对判决的梳理,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

在所搜集的100份判决中共有26份此种类型的判决,在所搜集的68份撤销案件中达到38.2%。正如在李红林行政征收一案中,判决中写到:“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基于房屋征收实施目的在对涉案房屋完成丈量登记后,无论是否决定给予原告补偿以及以何种方式给予补偿,均应以明确的方式令原告知晓,保障原告享有就此发表意见的权利。”由此可知,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在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未告知相对人是违反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向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

在本文中所使用的100份判决中共有18份此种类型的判决,在68份被撤销案件中所占比重为26.5%。例如,在剑阁县国土资源局与四川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金行政征收一案中,法院的判决书指出“有上诉人在作出剑国土资函时,没有适用补缴土地出让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也没有告知被上诉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程序上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在这个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指出未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这也是法院判决对正当程序的日渐重视的具体反映。

(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送达程序违法

在本文中所使用的100份判决中共有16份此种类型的判决,占被撤销案件总量的23.5%。在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案件中,判决书中指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乌市人社局在认定工伤程序中,未向通达热力公司送达鉴定结论书,剥夺了通达热力公司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乌市人社局据此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应予撤销。”此案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乌市人社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向当事人送达鉴定结论书是严重违反正当程序的。

二、正当程序原则在判决中的适用方式探索

虽然我们没有明确的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并没有因此放弃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而是运用多种方法进行了探索。通过对8个省份100个判决的分析,我们主要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种适用方式:

(一)扩大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范围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应当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例如在祁洗、卢怀山、姜芳与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判决书中指出:“如按阜阳市人民政府所主张的行政机关内部公文材料流转时间不应计算在行政复议办理期限之内,则法律关于复议期限的规定就会失去意义,甚至可以被随意变通和延长,这显然有悖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期限要求,如果行政机关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借助正当程序原则填补法律漏洞

有的案件中,正当程序原则被用以填补法定程序的漏洞,并以此适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比如在吴忠石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类纠纷行政案件中,判决中指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石柱县政府1998年为刘某某颁发合同证的行政行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未对颁证行为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故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运用正当程序原则。”该判决正是在处理当前无法律依据的案件中采用正当程序原则的体现。

三、我国行政审判中运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

確定正当程序原则,有助于控制行政权,使其充分体现行政审判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权威。对行政行为进行正当程序的审查,不仅是弥补我国行政程序漏洞的需要,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在我国司法判决中,开始逐步提到正当程序的概念,并在判决书上出现“正当程序”的字样。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给出“正当程序”的明确概念。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总结,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引用并运用正当程序的审查制度同时具有必要性,程序审查应当上升到与实体审查同样的高度。在行政审判中,我国需要引入正当程序标准,以此推进现代行政审判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J].法学研究,2009(1).

[2]吕新建.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J].河北法学,2011(11).

[3]孟凡壮.论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基于75份运用正当程序原则的行政诉讼判决书的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4(4).

[4]余军.正当程序:作为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史的考察[J],2014(6).

作者简介:

张红玉(1993~ ),女,河南驻马店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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