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海军
【摘要】虚拟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必须从法治层面严格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和言论,增加虚拟社会失信成本,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公众要不断提高自己在虚拟社会交往中的综合素质,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政府部门应以服务者的角色参与虚拟社会治理,通过公开政务信息、接受人民监督等方式,与大众建立深度互信关系。
【关键词】虚拟社会治理 信任建构 信任危机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革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虚拟社会治理应运而生,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虚拟社会治理中,虚拟信任关系的构建是一个关键问题。当前的社会是虚拟与现实交融的社会,社会治理范围、社会治理难度等都进一步扩大,构建一个系统化、全方位的虚拟社会治理体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虚拟社会治理的必要手段,而在这个体系中,信任关系的构建至关重要。
首先是制度信任危机。当前,互联网普及率日益提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现实中的交往,虚拟交往这种新型交往模式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随着虚拟交往日渐频繁,人与人之间传统的信任关系也逐渐从现实信任过渡到了虚拟信任。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由虚拟交往而引发的制度信任危机也在逐渐扩展,导致交往主体之间的信任度逐渐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还缺乏规范性的制度约束。尽管目前我国虚拟社会的信任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面临很多问题,比如,个别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存在工作态度散漫、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情况。如果交往信息的完整性与透明性得不到足够保证,会由此引发信任危机,并逐步蔓延到社会的各阶层与各领域,最终引发制度信任危机。
其次是专家系统信任危机。现阶段,我国社会分工精细、人才知识专业化程度高,出现了许多不同性质的专家系统。从本质上来说,专家系统是一个由专业素质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组成的体系,在实际操作中,专家系统承担着不同信息之间的交流沟通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在虚拟社会,人们对专家的整体素养和专业能力难以全面了解和深刻把握,所以即使有些专家素养和能力不足,大众也无法及时察觉。个别专家利用自身威望在虚拟社会中散布虚假信息,或者对一些自己不了解的专业知识进行虚假解释、误导公众,以牟取个人私利。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专家在资源和技术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垄断性,而民众把握专业知识的能力相对不足。
最后是媒体信任危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媒体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报纸、杂志、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和以互联网、移动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共同构成了当代媒体的主要形式。社会信息的传播主要依赖于媒体,而在虚拟社会治理中,新媒体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媒体具有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和运行成本低等特点,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广受欢迎,而由此产生的虚拟信息更是充斥在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新媒体改变人们交往方式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同时,由此产生的信任危机却日渐扩大,出现这一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和社会对新媒体的监管力度不足。有些新媒体散布虚假信息,对于一些新闻事件,新媒体也缺乏足够的辨识力,难以产生正确立场和准确评价。长此以往,会导致媒体公信力下降,引发媒体信任危机。
树立虚拟信任理念,提高主体自身修养。应当明确的一个事实是,目前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在当代中国虚拟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必须接受虚拟网络的存在,正视虚拟社会的到来,并切实树立虚拟信任理念,不断提升自身修养。具体来说,公众要提高自己在虚拟社会交往中的综合素质,做到不欺骗、不隐瞒。要深刻意识到网络道德建设对于构建虚拟社会信任体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规范自身行为。
虚拟网络的各参与主体要明确意识到网络技术对于提升个人学习能力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作用,在掌握网络技术的基础上正确使用网络媒介。与此同时,要严格规范自身在虚拟网络中的行为和言论,坚持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确保自己在虚拟社会中的言论不会损害国家利益、不会对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要在最大程度上对自身在虚拟社会中的定位形成准确认识,维护好虚拟社会的交往氛围,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以及表达权等。
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规范网络虚拟行为。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极大普及,并呈快速发展之势,但由此引发的问题却从未中断。隐私泄露、网络欺诈和网络暴力等行为还广泛存在于互联网之中,威胁着网络安全和人们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现阶段加强对虚拟网络社会的治理已经迫在眉睫。
虚拟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具有规模大、成员陌生和异质程度深等突出特点,必须从法治层面上严格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和言论,使虚拟社会治理得到法治保障。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律制度还存在立法不全面、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必须探索出一条新的虚拟社会治理途径,把治理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等同起来,将虚拟社会中的参与主体当作现实生活中的公众,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网络立法、强化执法力度,规范网络虚拟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提高网络信任度。
提高虚拟主体协作能力,构建互谅互信机制。虚拟社会活动也属于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因此,对虚拟社会的治理过程也是主体作用于客体对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会对虚拟社会治理成效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和相互合作能力。要想化解当代中国虚拟社会治理中的信任危机,必须确保各参与主体之间形成良好的互信机制与信任关系。
政府部门应该以服务者的角色参与虚拟社会治理,形成正确的服务意识,意识到提高自身公信力的重要性。要切实健全个人失信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虚拟社会中各参与主体的违法乱纪行为。政府要通过公开政务信息、接受人民监督等方式,与大众建立深度互信关系。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也要树立互谅互信意识,有效参与虚拟社会治理。
增加社会失信成本,降低网络失信率。社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诚信”二字,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网络社会,诚信都是人与人之间交往应遵循的底线和原则。但是,当失信成本过小时,有人会因个人利益而频繁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失信率上升。由于虚拟社会中行为隐蔽性和时空分离性较强,部分网络参与主体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违背道德底线,做出有违诚信、有违道义的事,甚至会触犯法律。因此,为了构建虚拟社会治理中的信任體系,必须增加虚拟社会失信成本,最大程度降低网络失信率。
(作者为中共赤峰市委党校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何植民:《网络参与政策问题建构的社会条件审视》,《行政论坛》,2017年第6期。
②刘焕智、董兴佩:《论网络虚拟信任危机的改善》,《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③王莹、孟宪平:《论“互联网+社会治理”背景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电子政务》,2017年第9期。
责编/赵橙涔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