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8-09-19 06:49陈宇杰蔡丽康志斌
市场周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小额众筹股权

陈宇杰 蔡丽 康志斌

摘 要: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受多种因素影响,面临着各种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与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企业发展息息相关。本文从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股权众筹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面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股权众筹行业洗牌加剧,投资人次大幅下降;投资者的资产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证,知情权与监督权被忽视;无法有效地解决小额筹资方的需求等问题。最后根据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降低投资者的条件限制,提高投资者的危机观念;完善《证券法》,小额豁免制度需在试点之后适度推行。

关键词:股权众筹;“领投+跟投”模式;“闪投”模式;“直接投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6-0098-02

一、 引言

股权众筹方式有着非常强大的市场需求,它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投资者手中的闲散资金与小微企业长期融资需要架起桥梁。从兴起至今,股权众筹已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它能够在解决小微初创型企业融资问题的同时,拓宽投资者的投资途径,提升国内市场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并且满足大量民间资本对市场的需求。

而推动我国中小型企业的成长壮大,在国内就业市场相对低迷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加速经济复苏,还能促进创业与就业。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经济方兴未艾,创新大潮风起云涌,积极发展股权众筹既能够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促进经济的稳定繁荣发展,又可以紧跟时代发展潮流,适应市场需求,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在股权众筹的发展过程中,机会与风险并存,因此,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问题的探讨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 股权众筹的概况

(一)概念与特点

《有关网络投资良性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股权众筹的概念:股权众筹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网络的方式,进行公开的小额的股权融资的活动。用股权进行众筹的往往是规模小、实力弱的小型企业,它们往往通过用这种融资方式筹集小额资金。

股权众筹和小额信贷都是一种用来筹集小额资金的方式,但两者有所区别。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运行模式和服务对象,股权众筹简单来说是用股权换取资金,融资者没有还款付息的义务,服务的对象是小微型、科技型初创型的企业,融资目标额一般为几十万到几百万。而小额信贷是以个人、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主要服务对象为各大工商个体户、小业主、中小微型企业主。贷款金额普遍介于一千至十万。总的来说,股权众筹的融资额度远高于小额信贷,并且比小额信贷受众更大、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二)主要模式

“领投+跟投”模式:这一融资方式最早是从AngelList这一众筹平台发展而来的。这一方式是由领投人和跟投人共同组成的,一起寻找收益比较大的投资项目,一起盈亏。在这一方式中,领头人并不是指一个或者两个投资经验丰富的投资人,而是一个投资能力强的专业团队,跟投人就是指一般的投资个体。现在这一模式在我国众筹行业上的应用已经非常广泛了,发展比较好的有AngelList、天使汇等。

“闪投”模式:该模式规定投资者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规定,即排斥“草根投资者”,属于私募股权投资。该模式以美国的Wefunder、Fundersclub等为代表,以线上宣传加线下路演的模式,使融资项目在互联网平台宣传后由天使投资人进行筛选,进而让对该项目有兴趣的各个投资者集中并成立投资基金,并由基金公司代为持股,在此模式下,投资者成了需融资公司的间接股东。

“直接投资”模式:是一种完全符合股权众筹本义(公开、小额、大众的公募性质)的投资模式,该模式需要一个宽松明确的法律环境,并要求投资者对自身的能力具有比较理智成熟的判断,并运用其知识及经验或偏好,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选择项目,再在线上与融资者达成协议,其权益等同于普通公司股东权益。

(三)股權众筹的立法的现状

2014年12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的试点,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随后,产生了对股权融资等相关问题的一系列法律界定(见表1)。

目前,“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表示了“全面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规范发展实物众筹、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等字样,近几年国务院下发的对各项规划和指导意见等文件中,也多次反映出了其对股权众筹的重视。

三、 股权众筹面对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股权众筹行业洗牌加剧,投资人次大幅下降

根据《2018互联网众筹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报告》中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底,股权众筹平台有76家,同比去年数量下降约36%。倒闭平台180家,转型或下架平台20家。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全国股权众筹成功融资额142.2亿元,同比2016年减少了14.4亿元,降幅为9%,非公开股权融资投资人次2.55万,相比2016年,降幅39%。受到大环境的影响,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的热度大幅降低,投资人次的数量锐减。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进程坎坷,制度与监管正处于探索阶段,而国家政策对股权众筹的逐渐重视与规范,是出现上述状况的主要原因(见表2)。

(二)投资者的资产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证,知情权与监督权被忽视

一般的投资活动都设计了严格的审查程序,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但在股权众筹模式中,由于融资便捷性的要求,因此对严格的发行审核程序进行了有意的简化和刻意的规避。此外,股权众筹的对象是普通民众,从事股权投资的人大多专业水平比较低,投资经验不足,获取信息的渠道较片面,资产安全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类似“股权众筹平台CEO携巨款逃跑”的事件屡见不鲜,由此可见,监管审查制度的不完全,会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

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没有办法得到保障。目前,上文中提到的“领投+跟投”的投资模式在股权投资中非常普遍,这种投资方式中,不同的投资者并不掌握主动权,他们只是跟着“领投人”进行投资,但是领投人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在没有准入制度的情况下,领投人利用身份诈骗的风险较大。并且为了操作的便利性,大多数股权众筹的项目都采用股份代持方式,领投人代替普通投资者来持有股份,并且代为行使一系列股东权利,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将会丧失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无法有效地解决小额筹资方的需求问题

通常,对于小额的股权众筹的筹资方来说,现如今的管理方式无法满足筹资方对股权众筹快捷方便、成本较低等优势的需求,一视同仁的管理方法,给一些类似于小额股权众筹方式的特殊筹资者带来了较大的不便。我国正处于对股权众筹发展的摸索阶段,管理方式的设立思路大可以参考美国的JOBS法案,对股权众筹进行一定的豁免,包括众筹参与的人数限制、规定投资上限以及限制单个项目一年的融资额度等等。在股权众筹市场还处于不成熟状态的今天,项目制的众筹已经成了行业内一个普遍的融资方法,需要融资的公司已经不倾向于选择以本公司的形式来融资,而是更倾向于以某个项目的名义进行融资,这种趋势在影视艺术等高风险的产业比较流行,对于这样的趋势,应及时形成相应的监管及引导制度。

四、 股权众筹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平台的合法化以及平台行为的合法化,是股权众筹合法化的前提与基础条件,因此需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以及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对平台的注册资质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督、资金流向的反馈等方面进行嚴格的筛查,对专门针对部分民众诈骗的违法犯罪现象,需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态度鲜明的公示。并且需要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开众筹负责人的准入信息,比如公司的全名、公司所在的地址、公司的网站等。其次,需要把发行方的所需的融资额度与其信息披露的深度相对应。同时,也应披露资金的使用目的和方式,以及其股权、资本结构,和相关的证券及证券变更信息,如证券等级、证券估值以及相关权益等,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中介平台系统”,为筹资方及融资方提供可靠优质、方便快捷的联系平台,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督权与举报权,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设良性的投资环境。

(二)降低投资者的条件限制,提高投资者的危机观念

在美国的《众筹法案》第227.100条中,根据投资者的净资产、收入等其他指标,设定了阶梯制的投资额度标准。而英国的政策则规定,专业客户、融资者的相关人、成熟投资者和高净值投资者,对于这四种除外的其他的零售投资者,给予了他们两种投资的选择,除了获得专业投资的建议之外,还可以选择投资额度不超过可投资的资产净值的10%。在英美两国,股权众筹形成时间较早,制度发展比较完善,而我国正处于股权众筹管理方式的探索阶段,可以通过“先借鉴后创新”的方式,吸纳英美等国的优良经验,再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先通过限制投资者在单一股权众筹项目上的投资金额,来防止投资风险的过度集中,从而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其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证券法》,小额豁免制度需在试点之后适度推行

小额豁免是对于发行额度较小或公开发行的规模有限的证券发行人,免于履行严格的证券注册与核准程序的法律机制,从而做到降低小微初创型企业的融资成本,起到扶持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作用。美国的JOBS法案于12年提出了“众筹豁免制度”并且于15年正式通过了这一规则。我国《证券法》在修改的时候要借鉴优秀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首先在证券发行和公司上市上,小微初创型企业通过股权众筹集公开发行证券,在其公开发行时可以豁免注册。其次,在融资限额这一方面,融资者12个月累积融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RMB可归类为小额发行者,有必要根据投资者的判断能力和投资经验对其额度进行限定,对符合小额豁免条件的股权众筹进行免于提交招股说明书并简化信息披露程序的制度。

参考文献:

[1]潘静.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以美英国家为镜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8,39(2):63-70.

[2]尹亚萍.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问题的研究[J].时代金融,2017(12):324-327.

[3]万国华,张崇胜,孙婷.论我国股权众筹豁免法律制度的构建[J].南方金融,2016(11).

[4]朱琳.股权众筹监管模式的辨析与重构[J].南方金融,2018(497):97-103.

[5]潘浩东,南禹平,杨金宝,张雨婷,邵华璐.我国股权众筹现状描述及风险防范[J].中国市场,2017(26):34-36

[6]毛新平,米双红.浅析现有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问题及解决路径[J].经济研究导刊,2017(35):122-126.

[7]胡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发展现状及趋势探析[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5,35(9):25-28

作者简介:

陈宇杰,女,三江学院2015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

蔡丽,女,三江学院2015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

康志斌,男,三江学院2015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

猜你喜欢
小额众筹股权
扶贫小额信贷最长可延期至2021年3月底还款
关于众筹筑屋规划方案的设计
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
中国式众筹升级记
众筹圆梦
家族治理与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互动关系研究述评
重庆将开展小额扶贫保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