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下防治校园欺凌的应对策略

2018-09-19 09:53谭远宁谢佳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校园欺凌

谭远宁 谢佳音

摘 要 近年来校园欺凌案件多发,已成为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树立法治思维,对于校园欺凌问题依法来办,显然成为目前防治校园欺凌的指导思想。然而,由于目前校园欺凌的概念不清难界定,校园欺凌的现状又不容乐观,因此,本文认为应通过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增设校方法律顾问、推广校方责任险等方式着力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使其依法来办。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校园欺凌 依法来办

作者简介:谭远宁、谢佳音,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87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然而由于校园欺凌的概念不清难界定等问题,导致了现在校园欺凌案件于法无据,欺凌者难以受到应有的制裁,未成年人的身心饱受摧残。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树立法治思维依法来办校园欺凌案件乃是目前的大势所趋。

一、校园欺凌概念不清难界定

当前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校园欺凌的概念都尚未形成统一明晰的意见,导致目前对于校园欺凌案件的司法适用仍然比较混乱,多地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等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

(一)校园欺凌事件的长期性与反复性存疑

以高学阳与迁西县第三中学、刘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为例,在二审程序中一审原告高学阳上诉称其为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的直接受害人,与一审被告支架乃正常反应,应当免责。仅从唐山市中院和迁西县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很难判定一审被告刘昊等人对一审原告高学阳之“用校服蒙住其头部并进行殴打”的行为是长期的欺辱行为还是临时起意性质的偶发行为,两法院在其判决中亦未说明案件发生之事由和该事件是否属于校园欺凌,这与目前我国校园欺凌概念混乱、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不清有关。

再者,以河南省马某与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为例,仅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院以及河南省汝南县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也很难确定张某等人在校门口拦截并殴打马某的行为是长期存在还是仅发生了一次。而在本案二审中,河南省驻马店市中院在判决中直接指明“为抑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也体现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校园欺凌事件是否需要具备长期性和反复性仍较为随意和混乱。

(二)认定校园欺凌事件的主体标准不清

根据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其他文献,校园欺凌应当是发生在中小学本校学生之间的事件。而相较于此,校园欺凌的相近概念“校园暴力事件”则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入侵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河南省马某与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前纠纷一案为例,被告张某等人皆非汝南县梁祝镇庞庄小学之学生,其三人是在下午四时许也即该校放学时间段,于校门口拦住原告马某并对其实施殴打、推搡等行为的。如采用严格标准,则本案显然不具备校园欺凌“发生在本校学生之间”的主体要件,而应当认定为校园暴力事件。但是在本案二审程序中,河南省驻马店市中院在其判决理由中阐述为“为抑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暴露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校园欺凌之主体要件认定标准混乱的问题,这必然会导致司法實践中难以区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进而导致两者司法适用缺乏适当区分,责任承担上则明显保护力度不足。

(三)校园欺凌的保护范围不明确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的区别之一即为校园暴力事件的保护范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内区域及其合理辐射地域,而校园欺凌的保护范围目前仍仅局限于校内区域,中小学周边的合理辐射地域是否属于校园欺凌之保护范围目前仍不明确。

以河南省马某与张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为例,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两审程序,最终汝南县梁祝镇庞庄小学仍未承担相关责任。该案发生在下午四时许也即放学后不久的学校门口,应当属于与教学活动有着密切联系的合理辐射地域,但本案的暴力事件发生后学校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很大程度上也说明该校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上存在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最终的责任判定却并非如此。

简单的将校园欺凌的保护范围止步于中小学的校内区域,使得在诸如学校刚放学后的一段时间这样一些非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但实际与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时间段内,未成年人处于一种无管理和保护的状态,于此时此地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甚至只是偶发性的校园暴力事件,都出现了校方保护责任的缺位,实际是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的。

二、目前校园欺凌事件的现实情况

校园欺凌作为一个存在于校园多年的安全问题,近年来尤为突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通过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分析上传的有关校园欺凌的判决书,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需要审判的校园欺凌案件,笔者进行了总结整理,通过侵权行为的类型、伤害结果的类型、目前主要解决方式三个方面展现目前校园欺凌问题的现实情况。

(一)侵权行为的类型

第一,肢体暴力。根据上文校园欺凌的定义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相关案例来看,校园欺凌最主要的爆发形式就是加害人通过肢体对受害者施加直接的肢体暴力伤害,从而造成受害人肢体上的伤害,以此达到欺负、侮辱的目的。这是目前校园欺凌侵权行为最典型的形式。

第二,语言暴力。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有一种占有较大比例的侵权行为属于语言暴力,但相对来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仍有一定的难度。语言暴力通过侮辱、诽谤等形式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

第三,冷暴力。校园欺凌中的冷暴力,顾名思义,即加害人通过向受害者营造冷淡、轻视、疏远等方式形成的孤立环境,对受害人进行精神虐待。目前而言,冷暴力尚未形成校园欺凌主要的侵权方式,甚至不能称之为侵权行为,但从其对受害人精神的伤害程度来看,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二)伤害结果的类型

第一,身体伤害。在本文上述对校园欺凌定义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身体及健康上的伤害是目前已有的司法实务案例中据以认定校园欺凌和主张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以肢体为手段实施欺负、侮辱的校园欺凌事件中,伤害结果常见于器官及肢体受损,部分甚至可能造成6-10级不等的伤残,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身体伤害相对于精神伤害,是校园欺凌事件中显性的伤害结果,因此其主张和认定更为容易。

第二,精神伤害。精神伤害结果相较于身体伤害,是校园欺凌事件中隐性的伤害结果,但也因此特性使得其伤害结果和危害更为深层、隐蔽和长期,在司法实务中不应当忽视。校园欺凌事件以欺负、侮辱为主要行为特征,在此过程中加害人往往会通过网络或书信或语言等手段向受害人施以贬低其人格、诅咒其本人或家人、威胁实施报复等方式的直接精神伤害,或者通过身体伤害使得被害人倍感痛苦、屈辱并且不敢反抗,从而间接造成精神伤害。这些手段致使受害人长期处于恐慌、压抑的状态,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心理疾病或者产生向他人实施欺凌以转移自身痛苦的想法。

(三)目前主要解决方式

第一,治安调解。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事件的解决方式中主要表现为受害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就赔偿等问题签订调解协议。治安调解协议是校园欺凌事件一种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在双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但这其中也存在问题:治安调解协议一般在派出所主持下由双发当事人自行达成,其中可能会存在强势一方对另一方之压迫,可能存在不公平。

第二,民事赔偿。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被侵权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校园欺凌事件民事赔偿采过错责任原则,一般由直接侵权人承担,如认定有校方责任则由校方和直接侵权人按判决份额承担。

第三,校方责任险。校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保险条款约定范围内转移,由校方责任险的保险人承担。这是校园欺凌事件一种比较好的处理方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和保护,也利于校方减轻负担。

三、防治校园欺凌的应对策略

中小学校园欺凌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发展中各种问题的折射,受到学校、社会风气、社区发展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预防和治理中小学校园欺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工程,仅仅依靠简单的专项治理是无法彻底解决我国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现象的。 尤其是在当今这个依法治国的时代,树立法治思维解决防治校园欺凌问题,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治校园欺凌。

(一)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校园欺凌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迫使受害人为此支付一定的医疗费及护理费等,并且可能进一步对受害人的生活造成影响。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要合理公正地确定相关的民事赔偿金额,既要做到讲求证据,又不能出现以强欺弱的现象,尤其是双方选择通过校方处理或者达成治安和解協议时。同时,校园欺凌事件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不能忽视的。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依附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推进独立认定精神损害赔偿。

(二)增设校方法律顾问,推动中小学设立常规化法治课堂

目前校园欺凌事件高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中小学的法制教育还不够完善。当加害人不懂得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不惧怕这种法律后果,受害人不懂得或者不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学校方面也不懂得如何对校园欺凌事件防患于未然或者正确处理引导已经发生的事件时,实际上这个事件的三方当事人都处于一种被动状态,校园欺凌的正确处理实际上处于一种停滞状态。

要改变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增设校方法律顾问,推动中小学设立常规化法治课堂。常规化的法治课堂有助于学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一定的预防和制止作用;并且该课堂也有助于帮注学生树立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同时校方法律顾问的加入,也有助于引导校方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校园欺凌事件。

(三)推广校方责任险

以徐某与郑某、郑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材料见附件一)为例,武强县第二实验中学大部分的赔偿责任转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这无疑是校园欺凌案件中一种保障校方责任承担很好的方式: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又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学校负担。笔者以为,校方责任险作为一种特殊种类的保险,可以尝试强制推广,并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规制和完善,如确定保费的学生个人、校方和国家三方承担份额等,以更好保障校方责任的承担,实现校园欺凌以法来办。

注释: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务院.2016.

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38-43.

张谨.校园欺凌的治理研究.安徽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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