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衣拉·亚生努日 希仁古力·买买提衣明
摘 要 本文在研究中以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为核心,分析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依据,明确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价值,提出融合方式,发挥出民商法的作用,构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并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 民商法 个人信用体系 融合
作者简介:热衣拉·亚生努日、希仁古力·买买提衣明,和田师范专科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49
在新型市场经济环境中,但凡参与市场的个人或是企业,都具备个人信用关系,这就构建了相互关联的信用网络,任何环节的断裂,都会影响整个信用网络的连续性,并在短时间内以放射性状态进行不断扩散,进而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从民商法的角度上看,不论是企业信用或是个人信用,要明确目标,合理规划,构建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同时,在我国经济改革和政府信用政策的大环境下,构建满足经济发展要求的信用体系势在必行,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要加强完善,为各个领域提供信息依据,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探究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依据
(一)信用是民商法的根本
在我国社会体制中,信用属于道德原则,而一些发达国家将信用纳入法律范围中,特别是瑞士民法中明确规定了民商事活动中要遵循信用原则,并将信用作为立法根本,制定关于信用的法律条文,进而形成以现代商法为基础的信用原则。针对个人信用问题,我国在《合同法》明确提出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或是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信用原则;《民法通则》中也表示民事活动要遵循信用原则,这一规定,明确民商法中制定信用原则的价值和目的,也确定信用原则在商品交易中的重要性 。对此,信用是我国民商法的立法基础,也是民商法的根本品质,无论是在修改或是完善民商法过程中,都要遵循信用原则,这样才能发挥出民商法的法律功能。
(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从本质上看,市场经济主要是以交换形式实现资源配置与交换,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以信用为基础。社会学家提出人与人之间若缺少基本的信任,整个社会网络就会瓦解,这主要是因为任何一种关系都不是以充分了解为前提,若信任无法理性证明,所有关系都不复存在。对此,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行为要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而市场经济领域上的信用强调不同经济主体在长期经济交往中形成信任关系与信誉评价,这就是市场经济交换的前提条件,也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稳定发展的价值支撑。从这一层面上看,信用属于市场经济运行的理论原则,也是一種效益资本,其道德资本与社会资本,都将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资源,有利于市场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价值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信用市场授信主体与授信了解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授信主体可以对自身信贷资金配置风险和经营情况进行控制,这是授信方无法掌控的,在这一市场交换中,发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在此过程中,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可以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授信方及时了解授信主体的实际经营情况与资金配置风险,强化经济信息质量,为市场运行创设平滑型信用环境,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 。
(二)开发个人信息资源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有利于个人信息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有效开发,从本质上看,个人信用是一个资源宝库,当前各个金融机构都将业务重点落在个人金融产品上,但是由于个人信息的缺失,无法对各种交易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个人在办理金融业务时,相关手续较为烦杂,无法达到期望的授信额度。个人信息体系则有效规避了这一问题,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个人信用体系进行信用资源和个人信息的挖掘,建立个人信用资源库,为各项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依据,减少繁琐的金融业务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进而得到稳定长久的发展。
(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现阶段,我国市场信息严重缺失,使得市场交易中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不够,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润而做出违法行为,再加上执法成本的提高,为各种商业诈骗或是违法行为提供条件。然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可以有效提高市场交换中的失信成本,帮助监管机构或是执法机构的监管,控制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
三、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困境
(一)民商法信用因素
现阶段,民商法信用原则界定模糊,其中单单法学界对于民商法信用原则就提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即为双重功能说、条款说、立法者意志说、语义说,民商信用原则定义内含的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除此之外 ,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建设还处于落后状态,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立法的价值追求,无论是在特权法领域还是在债权法领域中,都已成体系,但针对序位而言,其信用原则较为滞后,诚实信用原则位于公平原则、自愿原则之后,这一安排违背民法中关于“帝王条款”、“最高行为标准”的规定,使得相关法律无法保护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成为本质上指导型原则,弱化其约束力和强制性,信用原则缺少相应的法律地位,进而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造成阻碍 。
(二)个人信用体系因素
从个人信用体系上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形成基本规模,但受文化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制约,人们还没有完全接受信用消费观,使得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陷入到瓶颈状态。与此同时,个人信用体系中缺少合理有效的评估标准、征信等级以及资质认证等,再加上数据源内容指标和信用软件等工具有待开发建设,无法形成一致的评估标准,个人信用等级评估程序与评估模式尚未成熟,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除此之外,现阶段,个人信用体系缺少法律支持,尽管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应用到个人信用制度经济中,但由于立法缺失,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无法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暴露问题严重,损害个人利益和个人隐私,使得个人收入或是家庭收入不透明,隐藏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无法把个人资产评价体系进行全面推广,进而限制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
四、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途径
(一)强化信用体系,提供融合条件
为了促进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要充分挖掘个人信用信息,扶持征信公司的发展,加强对个人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评估,形成信用商品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并加强对信用原则的立法,为个人信用产业提供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各个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现有的信息资源,构建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对用户日常业务形成的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形成用户个人信用档案,明确个人信用征信与评价管理方式,建设专业性软硬件系统开发体系,配置专门人员收集数据 。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为建设初期,为了深化建设,要提高个人信用体系的信息质量,一是加强身份识别信息的收集,涉及到身份证号码、姓名、家庭住址以及工作单位等;二是加强个人贷款信息的收集,涉及到贷款机构、贷款期限、贷款数额以及还款方式等;三是加强个人信用卡信息的收集,涉及到发卡银行、授信额度以及还款记录。为了实现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要纳入个人的煤气费、电话费、水费电费以及欠税情况等信息,综合反映出个人信用情况,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提供基础条件。
(二)完善信用体系,促进深入融合
在市场交易中,个人作为执行者,为市场交易提供基本要素,使得个人信用体系具备完整性特点,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对此,在进行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中,要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强化立法裁决保护,防止由于个人隐私的泄漏而造成经济安全隐患与人身安全隐患。其中民商法中规定在相关机构收集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过程中,要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考核,预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保证个人信用体系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而促进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首先,民商法完善和修改中,站在个人信用角度上,明确个人获利方式,参考公民个人隐私情况,对公民个人隐私、生活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保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赋予当事人信息沟通与信息选择的机会,平衡市场交易中的权利,预防信息泄漏问题 。
(三)发挥政府职能,协调融合机制
基于民商法的基础上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中,要发挥出政府的引导作用,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要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此为依据,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而促进个人信用产业的持续发展。第一,强化法律观念,加大对民商法和信用原则的宣传力度,使得相关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形成法律意识,提高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功能。第二,在社会运行中,道德并不是衡量所有事物的唯一标准,要辅以法律方式,提高硬性束缚性,保障个人信用体系的应用,营造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三,政府机构要加大对守信行为的鼓励,严惩一切违规违纪行为,提高在个人信用体系、法律监管等工作的透明性和合理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促进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第四,要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运行要求进行改进,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在不断实践中,找到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共性,明确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点,推动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共同发展。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出自身的引导作用,协调各个利益方在市场经济中的关系,尽力为相关部门打造沟通交流平台,不断审视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进而促进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和协调发展。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研究,得出:
1. 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有很大的共同点,并以信用原则为基础,现有个人信用体系并不完善,缺少立法保证,这为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提供基础条件。
2. 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中存在很大的阻碍,主要来源于民商法信用因素和个人信用因素,为了促进二者的融合,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要强化信用体系,提供融合条件,完善信用体系,促进深入融合,发挥政府职能,协调融合机制,进而實现融合目标。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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