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奠定了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据国家邮政局统计,我国快递业务规模已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对全球包裹快递量的增长贡献率超过了50%。
《条例》明确快件收寄规则、投递规则;细化无法投递、无法退回快件的處理规则和快件损失赔偿规则;专门规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同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条例》提出,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