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个人所有制”的概念,对此,我国国内有三种代表性观点,即认为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是建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本文结合这一思想提出的时代背景以及《共产党宣言》发表的时代特征,针对这三种观点进行了逐一的批判,并指出应精读原典,结合中国实际,与时俱进。
【关键词】 个人所有制;生活资料;生产资料
所有制问题是贯穿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由于长期受哲学上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影响,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十分狭隘的。人们通常认为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形式要么是纯粹的公有制,要么就是绝对的私有制。然而,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了“个人所有制”思想,在《资本论》中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口号,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和逻辑推理。然而,由于人们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立场不同,不同的学者对个人所有制这一思想的理解也各不相同,至今也未达成共识。
一、当前我国国内关于“个人所有制”思想的三种观点
1、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1]此外,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曾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于讲德语的人来说,这意味着社会所有权涉及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而个人所有权涉及产品。也就是说,它涉及消费品。”[2]马克思阅读并认同了恩格斯的这一说法,因此,个人占有的只能是生活资料。这种观点认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是生活资料的个人占有,这种占有虽然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前提,但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只是作为一种必然趋势而存在的理论前提,也就是说,这种观点认为所有制问题的客体指向可以是生活资料,虽然现在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但在实现了共产主义的未来社会,生活资料的占有也将成为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关系。
2、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建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就是人人占有生产资料,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对生活资料的个人占有不能构成真正的所有制形式,所有制的客体对象只能是生产资料,从而得出“个人所有制=社会个人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的结论。
3、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確指出,他所要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而之所以提出这个论断,是指这种公有制与过去纯粹的公有制不同。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人们的个人劳动直接构成了整个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社会成为自由人联合体,这可以让劳动者直接感受到生产资料为社会所共享,并由劳动者自己所拥有。劳动者本人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有权的基本形式是马克思最初设想的生产资料是公有制的共同所有权。
二、对三种观点的剖析与批判
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思想始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较为明确的表述出现于《共产党宣言》,真正成熟于《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个人所有制”进行了阐释:“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所衍生出来的资本主义占有模式,是对个人私有制的第一否定,这是基于自己的劳动。然而,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资本主义生产造成了自己的否定。这是消极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根据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在合作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共同拥有土地和手段——工作本身生产的产品。”[3]由于马克思在这里没有直截了当地指出归个人所有的到底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导致人们的思想认识发生了分歧。
基于对原著的理解,结合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发展的认识,尤其是结合当代新形势下我国所有制形式的变革历程,笔者认为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的本意是指在公有制基础上个人对生活资料的占有,未来社会的生产关系将是一种以生活资料的个人占有为有益补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就是说,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不排斥生活资料的个人占有,因为生活资料的占有形式在未来社会也不能构成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未来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生活资料个人占有二者并行不悖。
1、对第一种观点的批判
从上文所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个人所有制”的阐释,我们可以看出,对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逻辑起点是分散的个人私有制,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客体在今天仍然是生产资料,而第一种观点摒弃前提,死抓着“个人所有制”不放,因而把生活资料的占有形式看作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这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因为通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述的生产资料优先原则,我们知道生产资料相对于生活资料是第一性的,在社会再生产的两大部类当中,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分配是由生产资料决定的,因而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更为根本。因此,认为生活资料的个人占有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关系是一种缺乏科学理论支撑的大胆的假想。
2、对第二种观点的批判
在明确了所有制的对象只能是生产资料之后,我们对第二种观点进行批判。《资本论》的表述中第一个否定得到的结果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而第二个否定的结果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但问题就出在这第二个否定上,因为这段论述是马克思对“个人所有制”理论最系统的论述,因而学者大多都是围绕其进行解读的,人们对“个人所有制”问题的最终认识不同的根源,就在于第二个否定的结果不仅包含了中心词“个人所有制”而且还包含了一个前提条件“与工作共同拥有土地和生产资料”。既然逻辑起点是个人私有制,是所有制关系,也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那么按照这个逻辑推理下去,这里的“个人所有制”就应该指“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也就是第一种观点。让我们先假设这个结论是正确的,那么第二个否定的结果就应该翻译为“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建立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那生产资料到底是共同占有还是个人占有呢?杜林对此作出了回答:未来社会是一个“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恩格斯对杜林的这一言论进行了有力的回击,并得到了马克思的认同。所以,持第二种观点的人无疑都是杜林的当代追随者,他们得到的只能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谴责。
3、对第三种观点的批判
对于第三种观点,即“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笔者认为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马克思最初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当然他们口中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传统的公有制有一点不同,即在未来社会,个人劳动直接作为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因而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同时,个人也占有生产资料。其实这一点所谓的“不同”,早已经包含于马克思最初阐述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概念之中了。在未来社会,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同时,就意味着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因此,马克思根本没有必要单独花费笔墨重申这一点。在这种观点下,所有制形式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他只是陈述了未来社会的一种必然趋势,因而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三、对“个人所有制”思想的几点思考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把第二个否定的结果理解为“以生活资料的个人占有为有益补充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就是说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仍然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它与传统的纯粹的公有制之间的区别是:不排斥个人对生活资料的占有,相反以生活资料的个人占有为有益补充。那么,马克思究竟为什么要突出强调个人对生活资料的占有这一理论思想呢?这就需要我们结合这一思想提出的时代背景以及《共产党宣言》发表的时代特征进行分析。
马克思提出“个人所有制”的原动力,是为了消除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对马克思主义、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特征的曲解,即“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2]当时人们的顾虑源起于空想社会主义对未来社会的构想和设计。
空想社会主义“倡导普遍的禁欲主义和粗陋的平均主义。”例如,欧文就说“私有财产过去和现在都是人们所犯的无数罪行和所遭的无数灾祸的根源”,“在合理组织起来的社会里,私有财产将不再存在”。[4]因此在空想社会主义者眼里,未来的社会是一种纯而又纯的绝对的公有制,它与私有财产的存在是根本对立的,是完全不能共存的。私有财产固然是我们所不能容忍的,但它给人们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即在共产主义社会,个人占有生活資料同私有财产一样也是不合理的。这就使得不仅封建贵族、资产阶级这些既得利益阶层因害怕失去私有财产而感到惶恐,而且也使得无产阶级对未来绝对的平均主义、对劳动者仍然不能占有自己创造的劳动产品而感到失望。因此,为了消除人们的恐慌,澄清人们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关系的错误认识,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削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个人所有制”这一思想就这样应运而生,而它的诞生无疑澄清了人们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关系的错误认识,更为全面解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提供了理论支持,进而扫清了马克思主义在欧洲乃至整个世界进一步前进发展的障碍。
虽然时至今日,人们对“个人所有制”思想的理解仍然未达成共识,但不管是哪种观点,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强调个人占有,强调人对社会生产的影响,而这也体现了马克思博大精深的人学思想在经济学领域的应用。同时,在对“个人所有制”的理解过程中,我们要始终遵循马克思辩证法的根本方法论要求。
所有制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的问题,它因时代的发展而呈现出许多新特征。纵观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历程,我们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领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新现象,经济成分越来越多样化,所有制形式也在随之相应改变,例如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这些新举措都是马克思“个人所有制”思想中国化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因此,对于“个人所有制”问题的理解,我们只有在透彻理解原著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历史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才能对文本做出真正科学的、与时俱进的恰当解读。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灵活地运用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理论,更好地解决中国当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在马克思、恩格斯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的指引下,早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3.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73、271.
[3] 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926-927.
[4] 罗伯特·欧文著,柯象峰等译.欧文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1.13.
[5] 卫兴华.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解读、评论与争鸣的一些看法:兼谈王成稼研究员对“重建个人所有制”不同解读的批评和有关观点[J].当代经济研究,2009(1).17-22.
[6] 陈家付.论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问题[J].经济纵横,2009(3)18-21.
[7] 李惠斌.谈谈财产性收入问题——从十七大报告到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8)20.
【作者简介】
李文君(1994-)女,汉族,山东青岛人,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