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伯江
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署,以条约形式确认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这不仅标志着中日邦交正常化法律程序的最后完成,更为此后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中日缔约在两国关系史上留下了浓重一笔,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意义重大,也给当时尚在冷战笼罩下的亚太地区及世界战略格局带来深远影响。
中日关系在过去40年里跌宕起伏,特别是冷战结束后的近30年里风波不断,但总体上两条线是守住的,一条是和平相处的底线,一条是经济合作的基调,并且在不少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40年来,两国主要在三个方面取得了合作进展。
这集中体现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间。21世纪初,由于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顽固坚持参拜靖国神社,中日关系陷入政治僵局,领导人互访中断,直至2006年10月继任首相安倍晋三对华开启“破冰之旅”。这一时期,世界范围内非传统安全问题凸显,能源、环境、气候等全球性议题增多;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大国双边关系加速并轨多边网络;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迅速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中日关系面临新局面,合作面临新机遇。2008年5月,胡锦涛主席访日,与福田康夫一道重新定位、定向中日关系,签署了《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这份“未来志向型”新政治文件将主要篇幅用于阐述加强相互合作的内容,依据新形势,确立两国关系长远发展的指导原则,规划两国关系的未来。
声明宣布长期和平友好合作是中日双方唯一选择;双方决心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明确“中日关系对两国而言都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两国对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肩负庄严使命”。双方确认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重申相互支持对方的和平发展;坚持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相约“不断增进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扩大互利合作”,最终实现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目标。
2008年的联合声明带有鲜明的时代感,使条约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含有两国“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的内容,2008年的声明在此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对中日关系的定位更富于全球视野。双方确认,1972年恢复邦交的声明、1978年的和约及1998年的宣言是发展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要继续恪守;在此基础上,要使两国关系的发展方向同和平与发展、经济全球化、地区经济一体化、国际格局多极化等世界潮流保持一致,共同积极应对气候环境变化的挑战。声明第四条(“两国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第六条(“共同致力于亚太地区的发展”)既继承和约反霸条款的原则精神,又进一步将中日双边关系与世界相联系。
这集中体现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在冷战终结、苏联解体20年之后,现代生产力跨国界扩张势头愈发强劲,中日合作成为全球化浪潮在东亚、亚太地区的典型体现,成为地区网络型经济与产业分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面对中国全面崛起态势,日方战略焦虑感上升,对“中日战略互惠关系”产生认知与行为偏差,表现出以“互惠”绑架中日关系的倾向。继2012年日方非法“国有化”钓鱼岛、引发中日关系新一轮恶化后,同年底再次执政的自民党首相安倍晋三提出“侵略未定论”,否认从军慰安妇等战时罪行,并于2013年年底悍然参拜靖国神社。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方先是否认中日曾就搁置争议达成共识,后又坚持不存在主权争议、没有谈判余地的“两不”立场。安倍第一次执政期间曾推行“价值观外交”、“自由与繁荣之弧”、“民主大亚洲”构想,这次上台伊始,先是提出“民主安保菱形”构想,后又多方介入南海问题。这些都导致中日之间“增进政治互信”成为空谈,两国关系距离“战略互惠”目标渐行渐远。
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原本为安倍2006年访华时最先提出,并得到中方赞同。根据2008年中日联合声明,构建“战略互惠关系”,首先是基于“新时代赋予两国的庄严使命”,共同为全球和地区和平与繁荣作出设计并付诸实践,在实现全球和地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和扩大两国利益。其次,“战略互惠关系”内含道德道义标准,不是无原则的利益交换,更不能“利”字当头,为求“实惠”而置是非于不顾。2008年联合声明体现了两国领导人的战略视野与政治智慧,同样落实声明也需要国家责任与历史担当。不能一面奢谈“互惠”,一面试图为历史翻案;一面赚取经济利益,一面搞政治安全对抗。
在对日方历史翻案言行予以有力反制的同时,中国继续与日本共同探索管控分歧与摩擦、改善和规范两国关系的路径。2014年11月,两国达成四点原则共識,“确认将遵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的各项原则和精神,继续发展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同意利用各种多双边渠道逐步重启政治、外交和安全对话,努力构建政治互信”,针对“围绕钓鱼岛等东海海域近年来出现的紧张局势”,“同意通过对话磋商防止局势恶化,建立危机管控机制,避免发生不测事态”。2018年6月,中日两国政府正式启动东海“海空联络机制”,双方将从海上和空中无线通信开始,逐步实现两国防务部门间热线通话,以规避可能的偶发冲突与纠纷,从而朝构建危机预防与管理机制迈出关键一步。
2017年以来,国际局势的剧烈变化给中日关系外部环境带来重大影响。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包括中日在内的多个贸易伙伴普遍造成压力,给世界经济前景蒙上阴影。而被称为“冷战活化石”的朝鲜半岛局势却明显松动,东北亚地区酝酿“地壳变动”。中日关系面对新情况,共同利益上升,合作需求增大,抓住机遇推动关系的改善和发展成为双方共识。安倍内阁一改此前的消极观望态度,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转趋积极。2017年11月,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在与日本领导人的会谈中,分别敦促对方提升双边务实合作水平,积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一带一路”框架内的合作尽早落地;强调中日应抓住对方发展的机遇,着眼大局加强经贸投资等互利合作,探讨第三方市场合作,共同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至年底,日本政府各部门提出并汇总了“日中在第三国民间经济合作”方针,相关合作正式启动。中日关系由此企稳向好。
这方面的努力和问题贯穿着46年中日关系的始终。1978年缔结和平条约后,中日关系进入了堪称历史上最好时期的“辉煌十年”,总体“发展顺利,变化巨大,为两个不同社会制度的大国进行国际合作,实行和平共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随着苏联解体、日本泡沫经济崩溃,美国开始视中国为在亚太地区的下一个主要竞争对手,停止对日经贸“敲打”,加大“扶日制华”力度。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中国经济进入高增长通道,中日“两强并立”格局初现。日本政治“1955年体制”崩溃,否认侵略历史、主张修改宪法第九条、否定东京审判的势力上扬。中日在历史、台湾以及安全、经贸等领域摩擦多发,和平友好条约的原则和精神面临挑战。1998年11月,江泽民主席访日,双方发表《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为两国关系跨世纪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特别是,宣言就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日方首次将“中国只有一个”条文化,其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得到更明确的限定。
签定于1943年和1945年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构成处置战后日本、包括规范日本与台湾关系的法律基础。宣言规定:(盟国目标)“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关于台湾问题,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日方以“理解”“尊重”中方立场的表述方式,回避了正面明确承认“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原则,也回避了对台湾地方政权(即所谓“中华民国”)性质及日台关系性质、层级的界定。而且,此后日方关于台湾问题立场的表述,“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一句常被有意无意地“疏漏”。
至1998年中日联合宣言,日方相关立场的表述发展为:“日方继续遵守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重申中国只有一个。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这一变化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日方立场不再是“理解”“尊重”中方立场的间接式表述,而是清晰表明“只有一个中国”,从而明确了日方“一个中国”的官方立场。二是“重申”这一表述实际追溯确认了1972年联合声明有关条款“一个中国”的含义。三是日方对与台湾关系的定位也更加清晰——仅限于“民间和地区性往来”。这一变化排除了日本对台发展官方关系的法律空间,限制了未来日本适用国内法插手台海问题、升级日台合作的政策选项。2007年12月28日,日本首相福田康夫在人民大会堂与温家宝总理会谈,就台湾问题进一步阐明日方“四不”立场:不搞“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不支持“台独”;不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不支持台湾当局搞“入联公投”。这一“完整表态”、正确立场得到中方赞赏。
中日和平合作符合双方利益,也符合地区与世界利益。当前中日关系外部环境出现一系列重大变化,世界特别是中日两国所共处的亚太地区进入了一个“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历史新阶段。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够对中日关系缓和改善、加强合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可持续性有更深入、准确的把握,看到中日关系的积极变化、健康发展是符合时代潮流与世界大势、符合两国根本利益及地区与世界利益的必然选择。
条约精神没有过时,对中日关系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与规范作用。譬如条约中的反霸条款。在世界及地区形势复杂多变、美国亚太战略出现调整、日美同盟持续走强的背景下,“反霸”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形势下中日合作的战略基础不是削弱了,而是增强了。在和平友好条约缔结前后,中日合作的战略基础既已逐渐发生变化,实现了从以共同的“北方威胁”为前提到以“经济社会领域的互利互惠为核心的多元化合作需求”的转换。此后40年的历史进一步证明,相较于苏联威胁这样的外来因素,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在中日两国都坚持和平发展的政策前提下,内在因素特别是经济领域、非传统安全领域的现实合作需求对中日关系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更具持久性。
坚持和平相处,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妥善处理分歧。目前中日关系在企稳向好、缓和改善的同时,分歧与争端依然存在,东海钓鱼岛、台湾、历史“三大结构性问题”一个都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对于短期无法根本解决的问题,可以继续“求同存异”,同時实施有效管控。中日决定启动东海“海空联络机制”,是两国构建危机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进展。双方应当此为契机,通过持续性对话、沟通与磋商,谋求安全关系的改善,增进两国战略互信,从而构建政治互信。
抓住机遇深化合作,不断强化两国间现实利益纽带。中日经济合作成就斐然,惠及双方,也深刻影响了两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1972年邦交正常化时两国贸易额只有约11亿美元,1978年缔结和平友好条约时不足50亿美元,而目前已超过3000亿美元。中日之间发展阶段、产业层级的不同,又决定了双方合作的结构性机遇。而且,与一战前欧洲的情形不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中日合作与相互依存不再是局部的,而是系统性的;不仅是双边的,也是深深嵌入国际多边分工体系之中的。与在其他领域的合作相比,经济合作更容易成为“正和博弈”,另外,“一带一路”倡议也为中日扩大深化合作搭建了新平台。
从时代与文明高度思考中日关系、规划中日关系。冷战后世界形势错综复杂,国际秩序尚在“无序”中摸索徘徊。中日之间如果心无大局,会很容易坠入战略博弈持续加剧的历史惯性之中。着眼下一个40年,两国需要从时代与文明的高度重新审视彼此关系,以持续深化合作为基础,加强在地区及国际秩序构建、规则制定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为维护两国自身利益、为促进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繁荣携手努力,减少乱局、化解危局、防止破局、赢得变局。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