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水金关汉简》所见“传”的制度补(一)

2018-09-17 06:18张英梅
敦煌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行商丝绸之路长安

张英梅

内容摘要:汉长安地区编户民申请“传”时,除满足一般的条件外,还需里中父老出面为其担保;县廷只审查其申请者去年或当年的赋税、徭役情况,其它年份不做审查;“传”的有效期依实际需要而定,现可见到的有效期有四个月、六个月,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中途把“传”丢失,可按律令在丢失地申请补办;丝路持“传”行商在津关处可以享受“休”、“迁”、“补”的优待政策。

关键词:肩水金关汉简;传;长安;津关;行商;丝绸之路

中图分类号:K877.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8)03-0119-04

Abstract: These bamboo slips show that when people applied for a“zhuan”in Changan city during the Han dynasty, they had to ask the Fu Lao in their community to vouch for them in addition to meeting the general conditions of application. County governments only audited the taxes or corvee of the previous or current year. The term of validity for passports depended on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applicantstravel purposes, and we can know from the slips that the term of validity generally lasted four or six months but never exceeded a year. If the passport was lost during travel, the holder could apply for a new one in their current location rather than having to return to the office of original application. Merchants with a passport could enjoy three kinds of preferential treatment known as“rest,”“Selling along the way,”and“supply”.

Key words: Jianshuijinguan bamboo slips; Zhuan; Changan; Jin guan; merchants; Silk Road

一 長安编户民出关取“传”问题

长安是西汉朝廷都城所在地,为增强长安地区的实力,汉中央便不断将诸侯国中豪强、大族迁徙到长安,如“南齐国族田氏,徙处长安”[1]。为防止汉郡县的人口逃亡,同时加强汉郡县的安全,汉朝在其控制的势力范围内设置诸多关梁,如《津关令》中所提到的“扜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塞之河津”[1]83,简492,且“丞相板诏令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过塞津关独以传、致籍出入”[2],即所有出入津关的吏民均需提供出入关凭证:“传”或“致籍”。长安地区以外的县、道编户民,如需出关,只需直接向当地乡、县政府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便可获得传[3]。唯长安地区编户民申请“传”时,其手续较为复杂,笔者曾据《肩水金关汉简(壹)》中简文:

简(1):五凤二年五月壬子朔乙亥,南乡啬夫武、佐宗敢言之:北阳曲里男子。谨案弘年廿二,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里父老丁禹证。谒言:廷移过所□。六月庚寅,长安守右丞汤移过所县邑,如律令。掾充、令史宗。(73EJT9:92A)

三月壬辰不弘以来。章曰长安右丞。三月壬辰。(73EJT9:92B)

简(2):□中欲取传,谨案明年卌三、无官狱征事、当得取传,父老远。长安狱丞禹兼行右丞事,移过所县邑,如律令。(73EJT10:229A)

推断长安地区编户民出关时,除需向乡、县政府提出申请外,还需要申请人同里的‘父老为其做担保[3]{1}。当时做此推论时只有上述两条史料,现《肩水金关汉简》已全部出版,查《肩》{2}简可知上述推论与史料相合。《肩》简中除一枚残简外,所有出现“父老证”或“父老任”的记载,皆出自长安“传”文,如下:

简(3):卒史兴妻大女桂、从者同里王得原具往遗衣用,乘用所占用马一匹·谨案延寿等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里父老更生等皆任延寿等。谒言:廷移过所县邑门亭、河津、马界关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73EJC:529A正面)

章曰:长丞安印。(长安丞印)(73EJC:529B背面)[2]

简(4):河平四年七月辛亥朔庚午,西乡有秩啬夫谊守斗食、佐辅敢言之:长安男子杨谭自言欲取偃检,与家属俱客田居延界中。谨案谭等年如牒书、皆非亡人命者,当得取偃检,父老孙都证。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七月癸酉,长安令右丞万移居延,如律令。/掾殷、令史赏。(73EJT37:527)[4]

简(5):五凤四年六月庚子朔甲寅中乡啬夫广、佐敢言之:嚣陵里男子习万自言欲取传,为家私使张掖居延界中。谨案万年五十一、毋官狱征事,当得为传,父不(老)尊证。谒言:移过所县邑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六月已未,长安守右丞世移过所县邑毋苛留,如律令。掾、令史奉。(73EJT37:1076A)

章曰:长安右丞印。(73EJT37:1076B)[4]简文中的“证”、“任”皆表示担保、作证之意。如,《汉书·赵充国传》:“臣任其计必可用。”颜师古注:“任:保也。”证:作证。《悬泉汉简》:“(略)不贳卖财物敦煌吏所,皆相牵证任。它如爰书。”“皆相牵证任”:指互相作证并担保[5]。可知长安地区的编户民申请“传”时需要里中父老担保。《肩》简中尚有一枚残简,不明持传人户籍信息,该简中亦载有“父老尹襃证”。其它有明确户籍信息的“传”中皆没有出现“父老证”“父老任”的类似记载,所以笔者推测此残简“父老尹襃证”亦应是长安编户民“传”。现在可基本确定唯长安地区的编户民申请去西北边郡地区时,需要同里父老为其做作证、担保。

据长安编户民“传”文可知,长安乡、县吏员需要核对编户民姓名、年龄、缴纳赋税、徭役、官狱等信息,这些材料皆存放在乡或县的档案室,其真实性自然不容置疑,故不需父老为此类信息担保。“传”中提到的里父老担保,又是指担保何事?汉初迁关东大族入居长安,这些人中难免有想逃回原籍者,为防止其逃回原籍,汉朝规定长安编户民取“传”时不仅要符合一般地区编户民取“传”的条件,还需要同里的父老为其做出担保,确保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长安。此外,汉朝有针对间谍的律令,如:“来诱或为间者,磔。亡之”[1]8,简3,律令的大意是来汉诱敌、诱人亡汉、或者为间谍者,杀死暴尸。脱籍逃亡……可见汉朝对间谍问题较为重视。武帝时,大行令王辉曾让汉商人借汉匈边市的机会,故意将汉朝情报出卖给匈奴,引诱匈奴进入汉埋伏圈。简牍中亦偶见抓住敌方间谍的记载,可见汉间谍事件是较常见的。长安是汉朝心脏之地,该编户民对当地的山川地形、关梁塞防、政治信息等较其他地区的人更为熟悉,编户民出关到边郡地区,相对来说较容易将这些信息出卖给塞外敌人。所以,笔者推测长安里父老为出关者所做的担保,可能与此事相关。此担保内容虽不见于传文记载,却和当时的政治密不可分。

二 出入关凭证相关问题

(一)取“传”时档案审查年限

编户民向户籍所在地政府申请“传”时,县乡吏员需要审查其赋税徭役等档案信息,具体审查其哪一年的档案信息,申请当年的,前年的,还是前几年的一起查验?现结合《肩》简可解决此问题:

简(6):初元四年正月辛亥朔癸酉,东乡啬夫敢言之:昌德里郭赏自言田北□□□□□舍王亭西三舍北入□□□三年赋等给,毋官□□□□□□□□敢言之。正月甲戌,茂陵令熹、丞勛移□□。/掾□令史。(73EJT32:16A)[6]

简(7):五凤二年二月甲申朔壬戌,騣乡啬夫顺敢言之:道德里周欣自言客田张掖郡觻得县北,属都亭部。元年赋算皆给,谒移觻得至八月,□检。二月辛亥茂陵令、守左尉亲行丞事/掾充。(73EJT37:523A)

简(6)中乡啬夫于初元四年正月,向县级上报编户民申请“传”的事宜,简文中显示申请者“三年赋等给、毋官”征事;同理,简(7)乡啬夫五凤二年向县级上报申请的“传”事宜,简文显示“元年赋算皆给”,可知县级吏员审查的是申请者前一年的档案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所列举的史例其申请的时间皆较早,或为正月或二月,此时当年的赋税征收尚未开始,故审查的是上一年的赋税档案信息。但如果编户民申请的时间较晚,如在十一月或十二月,按照汉代郡县“计断九月”的上计制度,此时申请当年的赋税徭役已基本缴纳完毕,县官审查的应是其当年的赋税徭役信息。

(二)“传”的有效期

笔者曾推测一枚“传”的有效期为一年[3],是指其默认最长有效期。当申请者目的地较远,途中需要经过多个津关时,同一支“传”在沿途中的每个津关处至少可使用一次,如此,则“传”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挥效用的时间较长。但如果申请者目的地较近,途中只需经过一个津关,过了津关后,“传”便失去效用。所以,探讨“传”的使用期限时,尚需将持“传”者目的地的远近因素考虑其中。现据《肩》简可知“传”的确存在有效期。因持“传”者的目的地远近、办事事由而异,“传”的有效期各异。如:

简(8):……年爵里如书,毋官狱征事,当为取传,写移往来百廿日。谒:移过所县邑道上、津关、门亭,毋留。二月庚午阳陵令、守丞勋移肩水金关□□□。(73EJT37:157)[4]

简(9):五凤二年二月甲申朔壬戌,騣乡啬夫顺敢言之:道德里周欣自言客田张掖郡觻得县北,属都亭部。元年赋算皆给,谒移觻得至八月,□检。二月辛亥茂陵令、守左尉亲行丞事/掾充。(73EJT37:523A)

茂陵左尉(73EJT37:523B)[4]

简(8)中“传”的发放时间是二月庚午,有效期为“往来百廿日”,即四个月后,“传”便失效。简(9)中“传”的发放时间是二月辛亥,有效期“至八月”。“传”中明确写明具体有效期限的较为少见。这两枚简牍恰可证明“传”确实存在有效期,常见到的“传”中多没有具体有效期限。编户民每年都需要向国家缴赋税、服徭役,只有完成此任务的编户民才有资格出入津关,所以县廷发“传”时,需审查申请者上一次的赋税、徭役情况,并在“传”中明确说明此事。编户民如能获得“传”,就证明其已完成了上次(去年或今年)的赋税、徭役任务。如一支“传”的发放时间超过一年,那么编户民超期时间段内的赋税、徭役、官狱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就不得而知了,所以此“传”便失去效用,因此默认情况下“传”的最长有效期是一年。县廷发“传”时,会在“传”上写明具体发“传”时间,津关人员据发“传”时间可判断其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传”的补办问题

吏民申请到“传”后,便可凭“传”出发,但在中途难免会遇到把“传”丢失的事情,此时如果持“传”者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或官署所在地,该如何处理此事?针对此种特殊情况,汉朝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如:

简(10):定昌衣用,迺九月中渡肩水河,车反,亡所取觻得丞传。今以令为取传。谒:移过所县道关毋苛留,敢言之。/十一月乙丑朔癸未,居延守丞右尉。(73EJT21:56)[7]

简(10)中的持“传”者渡河时因船侧翻,将原户籍地(觻得)政府发的“传”落入水中。此时已远离户籍所在地,且汉朝规定没有“传”或致籍是无法出入津关的。发生此类特殊情况,原持传者可向“传”丢失处的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由该地的县廷为原持传者补办新传。补办的新“传”中需要说明持传者户籍信息、出关的理由以及原“传”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信息。此事反映汉朝津关制度的完善性。

(四)“传”与商贾优待政策

《肩》简中有一条针对商贩使用“传”的法令简牍:

简(11):□□□□□□□□□□□今传行商贩以出入关,可休、迁、补,令所请传。(73EJT6:34)[8]

简(11)残损较为严重,但据有限的释文仍可判断该简文是针对行商用“传”做出的特殊优待政策。“休”指休整、整顿之意,如《诗·大雅·民劳》“民亦劳止,汔可小休”,休:指短暂的休整。在《肩》简中发现肩水津关为过往乘传客的马匹提供美草的记载。如:

简(12):地节四年五月庚辰朔辛巳,肩水候房以私印行事谓候长充宗:官当空道,过往来乘传客及□甚剧,毋以给。书到充宗各以间时省卒及美草盛时茭各如牒,务得美草,毋假时,毕已移□□行茭须以给往来乘传马、及候骑马食,毋忽如律令。(73EJF1:74)[4]

由简文可知,当持“传”客途经肩水金关时,津关处的候长会为过关者的马匹提供美草。为马匹提供美草,应是“休”的内容之一。“迁”有运销、贩卖之意。《文选·王融》:“泉流表其不匮,懋迁通其有无”,吕向注:“谓迁有货至于无货之处,以遂其利,皆勉力为之。”[9]简(12)中的“迁”当是指允许持“传”的商贩在当地转运、贩卖物品之意。“补”可能是指“传”丢失后在当地补办,亦可能是指在津关处得到一定的补给。总之,持“传”的行商,出入津关贩卖物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优待政策,这点已与汉初禁商政策明显不同。

参考文献:

[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版][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93,简18.

[2]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伍)[M].上海:中西书局,2016,简73EJC:590.

[3]張英梅.试探肩水金关汉简中“传”的制度[J].敦煌研究,2014(2).

[4]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M].上海:中西书局,2015.

[5]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27,简Ⅱ0314{2}:302.

[6]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叁)[M].上海:中西书局,2014.

[7]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贰)[M].上海:中西书局,2012.

[8]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M].上海:中西书局,2011.

[9]萧统,编,李善,注.文选:卷36:文·策秀才文[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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