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萍 李伟明(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它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一政策对于维护祖国统一、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民族情况十分复杂,在人口多少、分布状况、历史和文化传统、社会展阶段等方面,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情况。因此,为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我国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个制度适合我国的国情,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中的叙述,“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是指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和行使自治权三个部分。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首要问题”。[2]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个行政级别。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关键。“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缩影,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下面我们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讨论。
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概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位于亚欧大陆中部,地处中国西北边陲,总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是中国面积最大、陆地边境线最长、毗邻国家最多的省区。新疆,古称西域,公元前60年,西汉中央政权设立“西域都护府”,新疆正式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884年,清政府在新疆设省。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和意义
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有利于保障新疆各民族平等和团结。“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历来以民族平等和团结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为保证新疆各民族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最好的形式就是民族区域自治”[4]。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保障新疆各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利,有利于新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党中央指示刚成立的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其首要任务是解决新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问题,其工作重点是正确贯彻实施党的民族政策。在中共中央和新疆分局的领导下,1949年12月17日,新疆省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新疆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和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实施纲要》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初步形成,为在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和方法。
1952年8月,新疆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成立了筹备工作委员会。党中央和西北局指示新疆分局,要求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要贯彻‘慎重稳进、积极准备、逐步推行’的方针”[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一方面注重在社会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为新疆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了大批干部;一方面,积极选送少数民族同志到内地民族学院和新疆自己举办的各级各类民族干部培训班学习深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机关的民主化建设。新疆各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地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具有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在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方面,贯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使各民族语言文字得到广泛使用和发展。在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方面,自治区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对少数民族饮食、丧葬、民族节庆、计划生育等方面予以特殊的政策和照顾。在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得到大力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无论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还是自治机关的建设都是为了更好地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是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重要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进一步可以完善的问题。“新的历史条件下,立法的相对滞后,使得新疆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6]。在立法权的行使方面,新疆有5个自治州和6个自治县但是目前并未有相关的自治条例出台。在已经出台的一些自治条例中应注重对新疆史记情况的考察与分析。在法制建设方面,有些法律相对而言比较滞后。
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方面,一方面是职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党政干部多,科技经济干部少专业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是专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从事教学、卫生的人员多,而农牧业技术人员少,科技、金融、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匮乏,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基础理论研究的某些领域出现后继乏人的现象。在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方面,首先,应该干部选拔中采取竞争激励机制。其次,应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和实践。最后,也应该加大改革力度。
应该逐步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区更好地发挥作用,充分体现出优越性,以使自治权得到落实。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切实增强民族团结,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更好地实践。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
[2]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第497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
[3]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第498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 年。
[4]杨发仁等:《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第109页,新疆教育出版社,2007 年。
[5]陈国裕:《历史的辉煌——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50 年》,第44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5 年。
[6]《中国民族区域自治50年》课题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50年》,第187页,内蒙古人出版社,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