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脱岗超过10分钟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8-09-16 05:29周玉文付建国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5期
关键词:韩某单方合同法

□ 周玉文 付建国

【案例】韩某于2017年初与某超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超市的售货员,负责向货架上摆放货物、称量货物以及引导顾客购物、接受顾客的咨询等工作。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劳动者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直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还有“劳动者已经收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知晓规章制度内容”等字样。

2018年3月份,在超市组织的一次劳动纪律检查时,通过超市安装的探头发现,韩某在2月底和3月初不到一周的时间内,有两次离开超市脱离岗位都超过10分钟(一次是12分钟,一次是15分钟)。超市负责人询问原因,韩某称去上厕所了,问有什么证据证明,韩某就称没有证据证明,还称超市的厕所不能使用当然就要去外面的厕所(这期间超市的厕所确实不能使用)。超市认为,韩某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故脱岗两次,且认错态度不好,因此决定,根据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员工两次脱岗超过10分钟以上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自2018年4月份起解除与韩某订立的劳动合同。韩某不服,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于是,韩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超市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

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后,调解无效,裁决驳回了韩某的仲裁申请。韩某以同样的理由诉讼到法院,请求被告用人单位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9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其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韩某与超市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有劳动者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直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已经收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知晓规章制度内容等字样。且单位规章制度也确实有“员工两次脱岗超过10分钟以上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问题是,《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不是一般的违反规章制度,而且还要达到“严重”的程度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本案中,被告规章制度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无疑要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能执行用人单位的规定。

不加区别的规定“员工两次脱岗超过10分钟以上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不可能所有的这种情况都会达到“严重”的程度。重要的是,是不是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应当是有客观标准的,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定或者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的。

本案劳动者韩某没有请假,两次离开工作岗位均超出10分钟以上,可以认为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应当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是否都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一般来说,离开工作岗位是否严重至少要看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离开的原因,二是造成的结果和影响。从本案所表明的情况来看,韩某是因为去厕所而离开岗位的,去厕所属于正常人的正常生理需求,是情有可原和可以理解的;二是离开岗位给单位造成的不良结果和影响,双方对此都没有证据证明。还必须要说明的是,本案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认同韩某离开工作岗位的原因或者没有造成什么影响和结果的话,认为韩某两次离开工作岗位是“严重”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举证证明,在没有举证证明之前,只能认同劳动者的说法或者认为不存在。

综上,本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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