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数据交易中的供需不均衡问题

2018-09-14 10:27张铭茁唐欣雨潘雯靖旋李佳旻李谦毅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8年16期
关键词:隐私保护复合型人才

张铭茁 唐欣雨 潘雯靖旋 李佳旻 李谦毅

摘要:随着社会数据量的增加及数据应用领域的日益扩大,数据作为一种“价值”被越来越多行业和领域承认,数据交易需求愈加迫切。为了改变我国数据交易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现状,使大数据在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对国内外大数据流通以及交易市场、法制建设的现状及特点进行对比分析,提升政府在整个大数据交易过程中的综合治理能力、宏观调控作用及监管地位,改进和补充相关法律措施,并从多角度培养复合型人才,从而从根本入手,逐渐解决大数据交易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供需不均问题。

关键词:数据交易;供需不均衡;政府数据开放;隐私保护;复合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TP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8)16-0013-03

Discussion of Imbalance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in Data Transaction—Taking the Government Data Opening as a Breakthrough Point

ZHANG Ming-zhuo, TANG Xin-yu, Panwen Jingxuan, LI Jia-min, LI Qian-yi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620,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e of social data and the expanding of data-required applications, data is regarded as "value" and has been acknowledged by more and more industries and fields. The demand for data transaction is becoming urgent.In order to change the status quo of the data trading market in China, which is still at the initial stage of development, and to make sure big data play its due role in social manage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dialectic analysis should be made in terms of current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big data circulation globally as well a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rading market and legal system. We also need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s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ability, macro regulation ability and the regulatory role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big data transaction. Relevant legal measures can be modified and supplemented, and the compound talents can be cultivated from different aspects. Fundamentally, the problem of imbalance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in the big data trading market would be gradually solved.

Key words: data transaction, government data opening, privacy protection, inter-disciplinary talent

大数据的出现,促进了数据的资源化,世界范围内更深层次的技术与商业变革也由此而来。早在2015年,经由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已将大数据列入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这一举措使得数据的价值了然于目。基于项目组对于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实地调研所得出的結论,本文将政府数据开放度作为切入点,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可行解决措施,并就法律以及复合型人才培养两个层面进行详细说明。

1 问题概述

同传统交易一致,数据交易也存在着供需双方的组成,而要保证一个数据产品或服务的连续性,供方显然是其中的核心部分。然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等数据供方虽掌握着国家大部分数据,却由于技术水平、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等原因“不会”“不敢”或“不愿”将其公开,导致数据资源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数据资源供需不均衡问题依旧突出。目前,政府和国企已逐渐意识到其作为提供公共服务主体和产生大量数据资源的重要性,正尝试数据公开和数据共享等机制的探索,但按其现有的缓慢开放共享速度,仍远远无法满足市场对数据的巨大需求。

2 政府数据开放度层面

由政府掌握的直接和间接数据占我国总数据量的很大部分,因此,如果不从政府部门和国两方面获取数据,数据需求方就只能通过数据黑市等非法途径获取。想要破除数据黑市,就必须在保障数据安全的条件下,提出解决办法,依靠政府,解决政府数据开放度低的根本原因,即“不会”“不敢”“不愿”开放数据的问题,让更多的数据合法流通,从而促进数据交易的发展进步。

2.1 提升技术水平,解决不会

随着物联网和互联网的发展及数据采集手段的丰富,传统数据的交易形态正悄然发生改变,政府部门的监控、管理手段也必须随之提高。然而,某些政府部门的技术水平并不能跟上科技的日益进步,很难确保开放共享数据的安全性等问题,导致其不会开放数据。由此,政府应大力加强数据技术和安全技术的创新与应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其中,特别是重视培养专业性人才。不仅如此,政府还可以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利用先进技术和各大数据交易平台以优化数据交易的管理模式。

对于数据开放预测问题,政府不仅可以从自身技术手段出发,如数据分析技术等,还可以授权各大数据交易平台,通过平台更全面地了解市场数据的需求,真正开放共享有价值的数据。

2.2 制定统一标准,解决不敢

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间存在的“数据壁垒”“信息孤岛”等现象严重阻碍了数据流通,导致政府不敢开放数据,因此,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易行业标准、规范数据交易体制迫在眉睫。

首先,国家层面应加强顶层设计,将各个行业各个平台的内部和外部打通,出台统一的行业规范,从而有效解决行业间、政府不同部门间的矛盾。其次,政府应加强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制度,着重考虑目前通过实践出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如数据定价问题、数据权属问题、数据安全问题等,避免数据黑市为所欲为。最后,加强行政监管。我国的行政监管部门有工商局、工信部、网信办、公安局等,应集中统一管理,杜绝数据交易乱象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数据交易问题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形成体系的问题,需要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社会自觉遵守,形成一个健康稳定的数据交易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数据能安全高效地开放、共享。

2.3 培养数据意识,解决不愿

由于数据开放确实可能暴露隐私从而造成损失,以及对于数据价值的认识不够充分等,政府部门对于数据开放仍然心怀恐惧,不愿开放数据。然而,如果政府一味地故步自封,行动迟缓,必然导致数据行业难以稳定发展。目前,欧美等国已先后提出并实施了政府公共数据开放战略。因此,我国政府也必须行动起来,培养正确的数据意识,消除对于数据开放的恐惧和顾虑。

3 法律层面

在目前的科学技术背景下,数据生成速度过快,使得侵犯隐私的行为难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进行明确界定。政府很难清晰认定行为的侵权性,或在侵权行为被认定后,来自数据来源、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也使得行为不能发挥证据效力。

3.1 法律背景

2018年4月6日,中国公安部起草相关规定,旨在规范网络安全监管,督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维护遵守网络秩序,保障互联网数据双方合法权益,拟定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即使尚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罚。这表明社会需要给予了数据隐私保护相当的重视,并根据时代变革,以通过法律规范的手段来打击数据的隐私侵害行为,制定针对大数据交易的统一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数据交易标准化模式,法律的制定适用于大数据交易的现实需求。

3.2 法律保护的对象

针对“个人隐私”“数据隐私”中的“隐私”一词,Warren和Brandeis提出了个人隐私权,即一项独特的、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以使他人免遭个人生活中想保守的秘密细节被无根据发布。另一方面,“数据”被定义为能够通过电子设备自动识别、处理、记录的信息,“个人数据”是指能够辨识特定行为个体的数据。从技术层面来说,一方通过传感器等获得大量的个人数据,进行数据抽取、累积、关联、集成后实现个人用户隐私数据的获取是可行、有效的。

因此,可以认为法律上的“数据隐私”是指,大数据时代网络下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价值数据,特定化指代能够被用来关联或者锁定某一特定对象或者确定某一特殊范围群体的文字、图像、影音等。

但是,基于数据时代数据数量庞大、数据类型繁多的特点,以及个体差异及社会环境因素变化等,这样的学理阐述并不能够完全界定个人数据隐私中的敏感范围。因此,有学者提出,可以依据数据的使用衍生程度对数据进行分类,将互联网使用数据分为:底层数据、匿名化数据和衍生数据。底层数据是指具有用户完整信息隐私的痕迹数据;匿名化数据是指对底层数据经过简单脱敏,隐去敏感信息的交易数据;衍生数据是指经过科学技术处理后的趋势化数据,一般用于反映某一对象的整体发展。

前述的对于数据的划分是本文所支持的主要观点,认为对于法律所应保护的数据对象是建立在此划分方法上的细化。并且结合Belanger学者的观点,认为保护泄露的数据隐私总归为三个目标:完整性,即确保信息在传输、交易过程中不被篡改;对应性认证,即保障个人用户身份和数据访问资格的验证;保密性,即要求数据的使用只限于被授权的人、被授权的范围。

3.3 法律保护的手段

3.3.1 數据收集方面

首先,针对政府数据源的保障,主要包括数据源的真实客观性与合法性,是大数据交易过程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政府数据的开放最可能快速有效地促进数据交易市场效率,提高数据的自由流动效益,产生社会、经济价值。所以,我们需要以政府数据的开放带动社会对于数据交易大环境认知的提升。

其次,明确主体间责任义务范围,明确可交易数据及可参与主体范围。数据的使用者是数据二次利用过程中的最大受益者。企业、政府对收集的个人数据,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其中的敏感信息,个人用户应该建立保护自己的隐私的必要认识,可以对数据提供要求进行区分判断,尽量避免使自己面临数据隐私威胁的泄露隐患。再者,明确数据各方的责任范围,需要建立正规的评测方法,明确评价规则,对交易风险过程中的风险可以数值化衡量。

3.3.2 数据使用方面

世界范围内的数据交易所的组织模式和交易机制都仍处于探索初期,现还未形成成熟的、可大规模套用的数据交易模式。所以我们需要明确在个人隐私保护关系中,隐私保护责任应不光针对企业、政府及个人,还应该关注缺乏稳定性规制的中间交易商。应该开发可重复使用、套用的个人隐私保护工具,并明确服务商的权利义务来构建管理机制保护隐私。

3.3.3 数据传播及共享方面

首先,应加强事前监测、预警与事后处置等制度规范。对于数据隐私风险泄露,应该建立有效的事前风险主动监测、评估、反馈及问责系统。例如可参照别国的溯源监管制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欧盟设立专门的个人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复检各环节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接受各类关于个人数据隐私泄露事件的举报和投诉,及时进行终止,落实侵权赔偿等。

其次,应建立等级分类监管制度。关于数据隐私保护级别的划分,主要针对的是前述的匿名化数据,因为其需要在交易前判定安全、合理性,所以在此我们主要考虑4个要素:是否能依据信息直接识别特定个人;该信息与个人生活的紧密程度;是否能通过某一范围内信息关联获得其他信息;泄露信息对个人产生風险。综合考虑这4个要素,保护级别由高到低。根据保护级别,企业可以在信息流转各个环节(如收集、存储、使用、发布或共享、删除)实施不同的技术保障。

4 人才培养层面

政府系统中缺少数据专业性强的人才,和数据专业与其他行业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导致政府数据信息处理能力追不上领先水平,能力不足,不会、不愿开放数据。因此,想解决政府数据开放问题,人才培养应当被重视起来。

本文试将人才培养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性人才培养。现今数据行业中,对于技术人员的选择更倾向于来自银行、互联网公司或者运营商的人才,因为他们相较于刚毕业的学生来说,有着相对独有的、领先的经验。但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工资较高,传统行业下的运营商、银行工作压力较轻,很少的优秀人才会选择到数据交易所这一类挂靠政府的机构工作,导致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性人才在政府体系的数据机构中大量流失。

第二,具有数据行业和其他行业知识体系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在如前文所述的数据立法、个人隐私保护等事项上,跨行业知识融合已成为必然。但复合数据行业要求的,对所学专业都有较深入研究的复合型人才缺依然缺失。跨学科的知识储备分配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学生所掌握的学科在具体数据项目中无法独当一面,无法满足行业需求。

4.1 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性人才

4.1.1 构建实习合作机制

通过构建学校和数据交易中心的实习合作,鼓励学生在假期实习时参与数据交易中心的工作项目,从而积累一定的数据交易经验。例如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正在准备开发一项对于产品数据监测的服务项目,欢迎我校刑事司法学院计算机专业学生跟进项目,进行实习工作。随着此类项目的推进,高校与数据交易行业的人才输送途径将进一步打通。

4.1.2 政府介入人才培养

除了构建实习合作的措施外,政府也应介入数据行业人才培养,为学生提供一套相对完整,有着市场分析价值的数据体系以学习运用。

前文提到,学生对于数据行业实践经验不足,导致数据行业存在人才断层现象;而现今社会背景下,大量的数据来源掌握在政府部门处。因此,在实现促进学生数据实践经验积累的过程中,为取得足够的数据样本和资源,我们迫切期待依托于政府强大的数据来源和知识库,由政府为学生提供一套相对完整的数据体系,缩短数据行业企业、数据交易中心为培养人才而消耗的时间。

4.2 培养知识体系融合的复合型人才

除了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外,具有数据行业和其他行业知识体系融合的复合型人才也需要着重培养。因此,高校应当鼓励学生参加辅修,开放更多非本专业本科学生考取不同专业研究生的名额。在本科阶段,学校可加强对于辅修教育的重视,例如辅导辅修学生参加辅修专业的专业技能考试;在辅修的课程设计中加入社会实习的课时标准等等。在研究生教育阶段,高校方面可面向非本专业的本科学生酌情开放更多研究生入学名额,以鼓励学生在研究生阶段学习新领域的知识,进行跨领域知识的融合创新,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

5 结语

针对数据交易模式优化问题,必须依靠政府获取数据来源,解决政府数据开放共享问题,并针对不同数据分类,明确各方主体权属,以合法规范交易流程中政府对于市场的把控。对于人才培养问题,应由政府和数据交易中心提供可供学生实践运营的平台,学校鼓励学生进行复合学科的学习。本小组认为,上海市个别部门的情况虽具有代表性,但仍缺乏全面性,需在后续研究中横向对比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再做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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