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久儒
對工伤,人们普遍认为是因公摔伤、砸伤等。其实不然,没在纯粹的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受伤,有时也算工伤。比如,大家都知道,职工在上下班时间,遭遇了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了伤,就算工伤。
那覃爱芹受的伤算什么伤呢?她马上要刷卡,算工作原因吗?公司规定8点上班,她受伤时与8点还差近一刻钟,算是在工作时间吗?她是在公司门厅受的伤,算是在工作场所吗?这3个问题确实让人头疼。
覃爱芹正是搞不清这些问题,才去仲裁委的。想必公司也弄不清,才主动配合覃爱芹去仲裁委。对这一案子,当地仲裁委认为,覃爱芹所在公司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了,所谓工作场所,不仅指实际的工作岗位,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覃爱芹来公司是上班,上班是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自然要经过公司一楼门厅。按照仲裁委的解释,覃爱芹应当算是在工作场所受的伤。
现在很多单位都设置了打卡机,目的是做好日常考勤,属于预备性工作。在这点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这一要素,覃爱芹也具备。据了解,经仲裁委的认定和调解,公司最终接受了覃爱芹属工伤这一事实。
在这里顺带说几句。职工若在公司被办公室灯管炸伤,银行员工在ATM机前阻止不法分子抢劫受伤,在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倒,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都认定为工伤。还有,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在单位食堂用餐造成急性中毒住院,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确实是食物中毒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由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职工曾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可视同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