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长江
一、引言:重新理解康德法哲学的必要性
虽然不管对于康德哲学这个思想史的专门领域,还是对于法学这个传统学科,学界现今的研究成果都已可谓是蔚为大观。但是这两者的交叉部分———即康德法哲学———却长久以来都未受足够的关注。究其原因,不外乎两方面:
首先,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康德的法哲学似乎并没有严格地按照经典的理性批判的结构来处理论题,而是把未受批判和纯化的经验概念引入,所以,不少哲学研究者倾向于把它看作是他本人哲学体系之外的不成熟作品,研究价值不大[1]。
其次,从现代的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来看,康德的法哲学当中又包含了许多不应当夹杂进来的内容,如它与道德伦理思想的关联,以及它从建筑术式的整体的、体系视角出发的抽象的哲学关怀。它的超越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外观使得不少法学和政治学研究者很容易认为,他的法哲学不过仅仅是一种他自己对其道德哲学和一般哲学思想所做出的一种自然的、可有可无的延伸。它缺少法学和政治学所应当包含的、处理复杂的决策行为时的机敏、洞察、意志和决断。所以从根本上说,人们会认为,康德始终还是个哲学家,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
然而吴彦博士的新著《法、自由与强制力:康德法哲学导论》则试图对这两种关于康德法哲学的传统见解做出挑战。在吴彦看来,康德本人在法哲学领域的思考(Kants Thought)包含了超越常人流俗理解的康德式思考(KantianThought)之上的更丰富内容,以至于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不仅是一份不应当被抛弃的思想史研究遗产,而且还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具有不可剔除的意义[2]。这是因为,吴坚持认为,康德的法哲学是一种同时包含了哲学和法学的优点的学说,康德为我们献上的是一种有普遍的公共理性基础的法学明智学。
不过,初看之下,作者意下的这种超越普遍主义哲学和现实主义法学范式并且统合二者的康德法哲学是令人困惑的。因为一般认为,这两者恰恰是冰炭不同器的两歧。学界公认的康德哲学的杰出创见在于,它为一种普遍主义理论提供了一种纯粹形式化和科学化的理性方法(批判哲学的创造性的方法论观念和纯粹形式构成的体系,即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说的“让哲学效法自然科学和数学走上科学的道路”),这种哲学方法的使命就在于节制和驯化一种非理性的、实利的、独断的冲动。而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以来西方经典的政治哲学和法学又恰恰告诉我们,法学和政治学的要义就在于首先革除这些理性的“观念的虚妄”,以此才能现实地在多元互搏的政治生活中积累统御的智慧。因此,要理解吴著所做的工作,首先要理解它如何立足于一个现代多元的状况之下推进普遍的立法这个现代启蒙谋划的理论努力。只有把人类如何凭借普遍的自由主义理性范式(“自由”)来完成客观的法治(“强制”),吴著所力图要重释的“法”(Recht)所包含的多重含义才能够被完全地理解。
针对这个问题,吴著首先梳理了近两百年来康德法哲学的两种主流的阐释传统,并指出了这两种阐释传统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所遗留下来的失误。作者认为,以施塔姆勒和凯尔森为代表的新康德主义传统虽然有康德立场和休谟立场之间的区别,但是都致力于单纯依靠以“一般性”和“普遍性”观念为主轴的理论哲学,其意在于,从哲学一端出发来建构一种纯粹理性的法哲学。而罗尔斯则另辟蹊径,以单纯的绝对命令为基础,试图挖掘一整套以康德式的行动理论和契约论为中心的正义的规范和道德的体系,其意在于,从实践的行动出发来塑造一种规范性的哲学观。而吴著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它没有简单地支持或拒斥一方,而是通过对这两种阐释传统的批判,理清了在一种自由的多元的权利诉求过程中超越和绝对的法的强制力得到贯彻和运用的机制,并以此认为,“法”的“自由权利”这一面和“法权义务”之间具有高度的有机的契合。康德的法哲学所描述的是人与人之间既有合作又有张力的共生关系,而非单纯自利的怀疑论与无政府主义,也非单纯威权的独断论、专制和战争。
吴著认为,正如康德自己反复强调的那样,一方面,他的哲学的根本目的在于实践的领域。而实践领域当中的非纯粹的因素,又恰恰是康德认为必须要关注以至于要和使之与理性的纯粹的要素统合起来的东西。因此,具体地说,对于实践领域中的重要部分———法的领域———的理解,当然有理由在他的整个哲学体系当中扮演一个吃重的角色,而法的领域当中的非纯粹的因素,也完全有资格在其中占据一席之地。另一方面,随着现实世界愈加价值多元和全球化,人类愈加认识到一种超越于具体现实考虑之上的公共的规范原则是必要的,以这些规范原则所建构起来的共同的生活世界是值得期待的。而这种必要和期待就需要人能够有一种超越于个人主义之上的普遍而又具有现实的强制力的法哲学来进行奠基。所以总而言之,不管从康德哲学进行整全的理解的角度,还是从深化现实的政治和法学研究的角度,我们都需要对康德法哲学给予恰当的重视。而吴著致力于处理这个法学和哲学之间统合的这一既体现古典精神又体现现实关怀的十分有难度的问题,着实令人期待。我们需要进一步地考察,吴著是如何挖掘康德法哲学中所体现的这种统合因素,以及他所希望完成的这一统合是否是成功的。
二、法相对于哲学的独立地位以及法在哲学中所占据的关键地位
吴著对康德法哲学中法与哲学之间的张力统合的揭示,是建立在从其法哲学的思想史语境、政治旨趣、法权学说的体系位置和法治状态理论等诸多方面,对这种张力之统合进行梳理和批判的基础上的。而要说明这种张力之统合的真实存在的,就要首先说明,法和哲学两方面具有严格的分野,法具有其独立的地位,以及法在哲学的体系中所占据的关键地位。在思想史语境的视野中,作者发现,康德的法哲学虽然受到理性主义和意志主义的影响,提炼出超越单纯经验主义和感性倾向的、基于自由的人类意志和道德哲学,但是因为意志(Wille)里面还遗留了一个关键性的偶然因素———任意(Willkür),也就引出了康德对于具体的非纯粹意志的理性制约的动机,而这种动机只能在一种外在的、实施强制力的法权共同体(国家)通过国家的暴力和立法来得到满足。从政治旨趣的角度,康德不满足于怀疑论者把权力解释为一种单纯具有描述性内涵的服从的习惯,而是认为必须要把权力理解为一种因为具有绝对的规范性而普遍必然地合法的规则能力,从而能够使社会从自然和无政府状态当中解脱出来,“政治哲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摆脱无政府状态,亦即从自然状态走出来,建立国家,换言之就是要引入‘强制力。在几乎所有的现代政治哲学家看来,强制力是个首要问题,其次才是强制力的合法使用的”[2]92。从集中体现康德法哲学思想的文本《法权学说》在整个康德哲学当中所占据位置来看,作者引用当下康德学界的著名学者们(阿伦·伍德、马尔库斯·维拉施克、托马斯·博格以及阿瑟·李普斯坦等)的观点,认为《法权学说》并不能简单地划归到道德哲学的框架之中,而是具有独立命题系统的独立的学说。在法治状态理论一章中,作者以自然状态到法治状态为另一条线索,梳理了康德的法治状态理论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者之间的不同。从表面上看,康德的法治状态在论述国家的起源和性质时所运用的框架是一樣的,但是康德不仅仅要求人们要走出自然状态而进入一种更广范围的法治状态中,亦即进入一种全球的法治状态之中。总而言之,作者力图彰显法权和强制力部分在康德整个哲学体系中所占据的无可取代而又独特的地位,从而把这一法哲学与其他学科和学说最为不同的突出特征显示出来。
不仅如此,作者甚至认为,法权和强制力的要素本身在康德的理论哲学和道德哲学内部当中也具有特殊重要的体现。在第三章分析康德批判哲学的整体规划和主题的时候,吴著指出,康德的批判(Kritik)只不过是一种手段,根本目的在于更加稳固地建立体系的学说(Doktrin),而体系的学说之本质就在于奠定“先天的法”。也就是说,康德哲学就是要完成一种肯定的“自我立法”和原则建构,而这本身就是一种法学的思路。而康德著名的对于“学院概念”(Schulbegriff)和“世界概念”(Weltbegriff)的区分[3],本身就说明了就整个自由领域而言,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人只是一个自由的存在者,而是一个一切自由存在者构成的总体和最高目的。而这样一个总体和最高目的得以可能,就需要一个公共性的法权关系作为基础来对个体进行约束。康德形而上学当中的形式原则是一种综合原则,而这种综合原则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自我立法行为。作者把《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要素论中的内感官和外感官之间的区分归结为人性的内外之分、时间和空间之分,而空间性和外在性体现了人一方面具有身体性和根本恶的人类学事实,另一方面又决定了人是可以甚至应当被加以惩罚的和强制的,人在外在的关系中能够完成与他者之间的交流,也可以在这个过程中构成公共性的法治的理念。
至此,我们看到,经由对法权义务和强制力在康德哲学中所占据的独立乃至于不可缺少的角色的强调,由此以彰显法和哲学之间张力的方式为二者的统合奠定了基础。但是如果仅仅只是止步于对法权义务和强制力这一歧的重要性,那么差异的统一还不能达成。作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而他的解决方法是同时展开对自由、理性和哲学一岐的叙述,从而把哲学对于说明法权义务所起到的作用揭示出来。作者指出,康德的理性主义体系是对宿命论的沃尔夫唯理论哲学体系的修正。在后者当中,理性所意味的就是取消自由的位置,而在康德这里,理性恰恰构成了自由的基础,他的理性也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理性,而是一种实践理性。通过这种实践理性的伸张,他所意图要建构起来的理性的批判哲学在政治上的目的在于去除完全出于自然动机的暴政和终结人权的战争。在法治理论当中,康德把人的自由定义为生而具有的属于“我的”和“你的”的人性的普遍权利,而一切正义的理念,都首先指引着人们保护这种权利的努力。由此我们看到,康德通过把哲学和自由关联起来,使哲学成为一种以自由为核心的实践行为,并且把这种自由的实践行为外化和扩展到公共领域,从而使他的法哲学也深深地与自由、理性和哲学关联起来。
但是即使如此,问题在于,就算哲学和法学这两个维度以内外、私公、自由—强制、自由—自然、自然法—实在法、道德—政治等不同形式的斗争和冲突被展现出来,这最多还只是展现出了法哲学当中丰富而且差异的维度,这种差异性和丰富性还只是更高层次的统一的前提,这相关的两歧之间的统合本身还没有给予出来。不仅如此,我认为,作者虽然试图在康德法哲学内部找到相对应的部分去呈现把法学和哲学之间完成统合的这一问题意识。但是在细化这一问题意识的过程中,仍旧还是以一种非先验哲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一综合。比如,作者认为,源于人的普遍人类学构造,人的精神世界分为一个外部的世界和内部的世界。内部的世界是一个内省和反思的世界,而外部的世界是一个和他者交往的世界,而因为外部的世界是与他者交往的,所以是一个公共的“公”的领域,而内部的世界只关注于人的自己,所以是一个“私”的领域[2]190。但是这恰恰是典型前康德的、非先验哲学的思维方式。康德的先验哲学恰恰是要指出,人在内省和反思的过程中,能够与一个完全超越而外在的作为他者相交往(而非外在地现实生活的人进行交往),并且从而认识到普遍必然的公共理性的理念。如果单纯地以内外对应私公,那么我们并不会认为这是康德的创见,我们不会单独地想到康德。以身体和精神之间对立来谈论私人和公共性理念之间的差异,这恰恰是柏拉图理念论以来的主流的言说方式。道德完全是一种内在自省的东西吗?另外,如果自由如果直接对应于道德,那么如何理解法权关系中的自由呢?总而言之,作者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挖掘哲學和法学之间统合的内在的更加融贯的机制,这种机制意味了一种本身超越于单纯的哲学和法学之间的分歧之上的超越的力量。而正是这个问题,成了法哲学和政治哲学家感到既兴奋又困惑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康德这个经典的二元论者来说,尤其如此。
三、康德法哲学对哲学和法学之间二元论的调和及其机制
在本书附录三的《权威与自主性》当中,作者对这一更加核心的问题给予了更加深入的探索。他依据施特劳斯在《政治哲学史》中对康德政治哲学的解读,认为看到试图在他的历史观中给出一种统合哲学理论和政治实践二元对立的有机机制,“道德与政治在其中得以彻底统一的那种法权状态是历史进步的方向”[4]。在这种有机机制之中,进步的和乐观主义的历史目的论是超越的统一的最终基础和根本力量。在康德看来,一方面,这种历史的目的论并不是我们通过自由的理性认识可以直接获知的理论知识,因为它是完全超越于人类理性认识能力之上的超验的领域。与此同时,它又不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行动理论和实践指南,因为它并不来源于一般的、现实性的生活实践,而是基于人类精神之过去—现在—未来之间整体的关联关系所构成的反思性判断。因此,这种历史目的论因为来源于整体的反思性判断,所以它是一种追求真理的哲学求知,又是一种能够使我们的超验的道德观念运用于现实的实践之中的具体判断的尺度。它作为一种整体性的看待历史的视角,把我们暂时从具体的、机械的自然生活和决断当中抽身出来,使人获得了一种普遍的自由想象和道德良知施展的平台和场域,另一方面,这种超越的历史的目的和指向却又不给人以具体的现象的本质的认识,从而也不足以干预甚至取代现实生活当中的具体的法的强制和政治决断。从而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历史哲学达成了一种哲学与法学、道德与政治、内与外之间的张力之间的和谐:人通过非自由和道德的法的强制和现实利益的诉求,最终达到了一种非预期的普遍的、哲学的整体的道德的结果(康德所谓的“非社会的社会性”)。
我们在这里就看到,通过把这个法哲学当中内涵的二元论的问题纳入历史哲学的维度来解决,有一种非常特殊的便利,即把哲学和法权义务这两歧能够以一种更加内在的方式勾连在一起。哲学不仅仅是一种内在的反思,而本身更是一种外在客观的必然的强制的根本来源———历史进程规定不得不如此,法权义务不仅仅是一种出于现成利益考虑而做出的强制,而本身是一种出于人本身自由的反思做出的普遍必然的先验判断。历史哲学的维度事实上使法哲学中所要完成的统合提升了一个层次,从而不仅使得这种统合相比于之前的展现复杂的问题域式的统合来说更加逻辑融贯,也有助于澄清康德在这个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含混之处。作者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对他进行揭示,体现了作者对这个问题的深刻理解。
但是正如作者自己所提出的那样,这种更加内在化地消融二元为一的试图马上就会遇到一个更加麻烦的问题,即本身被康德所揭示出来的这二元有可能失去原先的相对独立的位置。具体地说,康德的这种历史的目的论因为统合了具体情景之下的道德与政治、哲学与法之间的纷争,所以它本身成了一种绝对的东西,因此康德把它称之为一种超然上帝旨意,即“天命”(providence)。可是一旦一切最终都归之于上帝和“天命”,那么不管是哲学还是法所意味的那种有限与无限、现象与本体以及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张力就失去了,那么他的法哲学很快就会退回为一种独断的学说。所以正如施特劳斯所指出的那样,要理解康德的法哲学的最终的基础和统一的内在逻辑,仅仅把希望放在这样一种历史目的论和背后的宗教背景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回归到康德哲学思想的基础上去,回到他的三大批判上去。因为他的三大批判才最能体现他思想的特点和张力:“康德政治哲学的批评家无疑能在具体的政治现象领域中通过对这些现象进行相应层次的考察而取得成功,或者通过向这个作为整体的体系的严密性提出挑战而获得胜利,但是,要想使这些胜利成为决定性的胜利,这种批判就应该指向康德思想的基础。对康德政治哲学的批判必须成为对《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的批判。”[4]712
四、批判的反思与结语
事实上,如果从更大的语境当中去看待施特劳斯的这个论断,那么我们可以发现的是,这一论断对于吴著本身也有参考意义。正如前文一再强调的那样,吴著的一大创新之处就在于,他从多方面证明了,康德的法哲学不管对于理解康德哲学还是现在的法学和政治学问题的时候,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甚至是非常核心的角度和动机。它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边缘地带。就他的这一重新建构和重释康德法哲学、廓清之前成见而言,其价值都不可不谓之为大。但是,正是因为吴著这一重新伸张法哲学地位和意义的企图,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它花费更大的力气去论证现象与物自体之间辩证统一这一奠定哲学与法学之间内在勾连的真正基础。毕竟,这一更深层次的基础的澄明只有可能在康德的三大批判的内在理路之中,而这本身又是一桩纯粹哲学的事业。很明显,作者自己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且试图从康德的基本哲学思路和旨趣出发来探讨他的法哲学的最终基础。但是不得不说的是,这种努力和工作还很不够。康德的二元论的问题的真正困难也并非在于内外、公私之间无法沟通,并且这个困难也并非因为引入外在的强制就能够得到调解。因为在康德那里,真正的二元论困难仅仅存在于他的理性内部,即理性本身预设了它有其不可达致的作为他者的超驗理念,但是这个作为他者的超验理念又必须通过理性得到思考[3]26。他在他的三大批判都无非是要不断地以各种方式来回应这个困难。吴著的缺憾在于,对于这一点的理解和解释都似乎未能充分,以至于最终他为我们呈现出来的康德法哲学并不能说的真正康德式的、先验哲学式的,而更加像一个一般现代政治哲学家所写的一部折中主义的法哲学理论。
当然,康德自身处理这个问题时的暧昧态度也为吴著提供了困难。因为在后批判时期的著作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似乎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他在三大批判中所奠定的理性批判的话语和范式来涉猎许多具体的实践的问题。其中吴著中所集中要研究的《法权学说》和《论俗语》等正是其中重要的文本。这一点当然一方面可以被理解为,康德对于之前理性批判的体系感到不满,以至于不得不要走出这个框架来构思问题。基于这种理解,我们可以挖掘这种后批判时期的康德的新的思维逻辑,并且依据这种思维逻辑来研究康德的法哲学。但是这同时也可以被理解为,康德也许认为,他已经非常好地完成了理性批判的体系,而基于这个体系,我们可以做出各种实践的运用。吴著虽然一再暗示了它不认同这种对于康德法哲学的传统理解,但是它本身似乎并没有拿出真正判决性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撑这种观点。而如果我们读康德在1799年写的《关于费希特知识学关系的声明》中,我们就能够发现,康德本人早已向世人宣布,他的先验哲学本身首先是一种形而上学层面的学说。他的先验哲学的秘密在于他的纯粹的批判哲学,而这种纯粹的批判哲学的精要,就已完成在三大批判之中,以至于谁要想绕开三大批判中烦琐的语言和论证来理解他的基本思想,都是不可能的[5]。而立足这一点,再来看施特劳斯的判断,就恰恰是非常符合原意了:康德的哲学(包括法哲学)的最终基础在于《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在对于后者的更加忠实的研究当中,包含了理解甚至是法哲学和政治哲学这种现实关切非常强的学说的真正的钥匙。
总而言之,吴彦博士的《法、自由与强制力:康德法哲学导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新颖、富有意义而又同时是非常有争议性的视角,来重新理解整个康德哲学以及我们现今的法治状态和政治实践。他通过围绕法、自由与强制力之间的张力和平衡的关系,完整地向我们呈现了康德法哲学内部的多层面复杂面向之间统合的可能性。就此而言,这部著作就不仅从一个新的视野为国内的康德研究填补了空白,而且为我们未来的康德法哲学研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注释
[1]Arendt,LecturesonKantsPoliticalPhilosophy,TheUniversityofChicago Press,1982,pp.7—9
[2]吴彦.法、自由与强制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6.
[3][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3卷[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35.
[4][美]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M].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5][德]康德.康德书信百封[M].李秋零编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