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最高法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釋》(简称《行诉解释》)明确,在“民告官”案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行诉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诉解释》还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摘自《北京青年报》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