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立课后托管服务酬劳机制 教师承担相应工作可获劳务费

2018-09-12 11:15
教书育人·校长参考 2018年8期
关键词:劳务费福建放学

中小学为学生提供课后托管服务,承担相应工作的教师是否可以获取报酬?该报酬是否纳入绩效工资?对此,福建有了明确规定:教职工在完成规定教学和管理任务后,额外承担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可获取劳务费,劳务费标准可参照当地编外合同制教师课时补助标准发放,且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这是福建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等五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福建要求各地相关部门积极支持中小学校,充分利用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开展学生课后服务。中小学在课后服务工作中可组织学生自主阅读、完成作业、个别辅导,开展体育、美育、科技等多形式活动,禁止变相集体补课、上课。

福建要求各地建立经费保障和合理酬劳机制,试点地区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制度,相关部门应对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所需经费予以补助支持,人员经费原则上按每30名学生配一名教师,每90名学生加配一名教辅人员(教师)标准进行补助,设施设备維护更新经费予以适当补助,保证课后服务工作长期有序开展。要向提供课后服务教师发放劳务费,其中上午放学起至下午上学前午托服务按两课时计算,下午放学至18:00前按实际服务课时计算,但不超过两课时。

(以上部分信息选自《中国教育报》,并对原文有编辑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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